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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游某得知其高考成绩,然而几个月前,游某因涉嫌盗窃犯罪面临被判刑的局面,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为其争取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所确定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等进行审核,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三少年盗窃面临判刑 法援为他们争取高考资格
本报6月26日讯 430分,这是长沙雨花区游某的高考成绩,尽管分数偏低,但父母仍然非常高兴。几个月前,游某和另两名同学面临的不仅是不能参加高考,还可能被判刑的局面。好在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的三位法律援助律师为他们争取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2017年4月,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为周某等3人涉嫌盗窃案辩护的通知,立即指派了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冯金昌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孙丹律师、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宋欢欢律师为周某等3人提供法律援助。
2016年12月13日晚19时许,周某因身上无钱可用,伙同游某、谭某在学校晚自习期间偷盗同学的MP4及苹果6PLUS手机一台,并于14日晚将所盗财物以500元价格卖出。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3人均已涉嫌盗窃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了实刑,这3人无缘参加高考,十年寒窗将付诸东流,为此,3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日夜寝食难安。
辩护律师在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和会见当事人后,一致认为3人均系初犯,有主动坦白、自愿认罪的情节,且悔罪态度好,同时其父母已代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于是向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5月,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了三位律师的法律意见,对3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者虢灿;摘自 三湘都市报)
不起诉的刑诉法适用
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
首先,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在我国刑诉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主要涉及到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我国宪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在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四类,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普通侵占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所谓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切已构成犯罪;其次就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查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终结案件的申请,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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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因盗窃差点无缘高考,检察院最终为何决定不起诉
近日,长沙游某得知其高考成绩,然而几个月前,游某因涉嫌盗窃犯罪面临被判刑的局面,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为其争取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所确定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等进行审核,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三少年盗窃面临判刑 法援为他们争取高考资格
本报6月26日讯 430分,这是长沙雨花区游某的高考成绩,尽管分数偏低,但父母仍然非常高兴。几个月前,游某和另两名同学面临的不仅是不能参加高考,还可能被判刑的局面。好在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的三位法律援助律师为他们争取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2017年4月,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为周某等3人涉嫌盗窃案辩护的通知,立即指派了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冯金昌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孙丹律师、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宋欢欢律师为周某等3人提供法律援助。
2016年12月13日晚19时许,周某因身上无钱可用,伙同游某、谭某在学校晚自习期间偷盗同学的MP4及苹果6PLUS手机一台,并于14日晚将所盗财物以500元价格卖出。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3人均已涉嫌盗窃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了实刑,这3人无缘参加高考,十年寒窗将付诸东流,为此,3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日夜寝食难安。
辩护律师在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和会见当事人后,一致认为3人均系初犯,有主动坦白、自愿认罪的情节,且悔罪态度好,同时其父母已代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于是向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5月,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了三位律师的法律意见,对3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者虢灿;摘自 三湘都市报)
不起诉的刑诉法适用
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
首先,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在我国刑诉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主要涉及到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我国宪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在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四类,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普通侵占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所谓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切已构成犯罪;其次就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查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终结案件的申请,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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