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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高田公司因缺陷气囊陷入破产境地,其负债规模在1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之间,为日本制造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件。今年2月,高田公司承认欺诈,并同意支付10亿美元的和解金,高田将向汽车制造商支付8.5亿美元以补偿召回成本,并向政府支付2500万美元的罚金。正是这一系列的召回和赔偿,最终让高田不得不走上破产保护的道路。
日本制造业最大破产案诞生 中国买家拟花100亿接盘
老司机们都知道,安全气囊是汽车必不可少的零部件之一,但是这个原本用来保护乘车人安全的系统,如果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可能成为伤人的利器,甚至致人死亡。
全球最大的汽车气囊制造商之一、日本汽车零部件大厂高田公司,就因为缺陷气囊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日本帝国数据银行称,高田破产案规模为(日本)制造业有史以来最大。这家日本老牌制造企业的潜在下家则是来自中国的一家企业,收购金额则达到了近1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8.6亿元)。据路透社报道称,日本高田公司周一决定在日本申请破产保护,债务超1万亿日元(约合90亿美元)。另据路透社此前的报道,高田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也在周日申请破产保护,其负债规模在1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之间。
缺陷气囊在全球范围已致多人丧命
高田事件的起因是该公司在充气泵内使用爆炸性的化学物质硝酸铵,从而使汽车的安全气囊在碰撞后自动展开。当暴露在高温和潮湿的空气中时,这种化学物质会变质并迅速燃烧,从而炸开金属筒,并飞溅出金属碎片。每经小编经检索后发现,这一问题在全球已导致至少17人死亡,180多人受伤。迄今为止,这一问题已导致全球约1亿个气囊充气机和数千万辆汽车被召回。
高田气囊最初的问题始于2000年前后,早期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仅本田在2008年召回过4000辆气囊问题车型。而在2009年之后,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宣告召回旗下产品,而数量甚至达到了以千万为计数单位。
连国内市场也没有躲过问题气囊的侵害,最早的一起因高田气囊召回是在2010年7月1日,本田召回部分进口版2001及2002年款思域(Civic)和时韵(Stream)轿车,车辆生产日期为2000年8月7日至2002年7月22日。随后在2014年8月~12月,日产、本田、丰田、宝马相继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召回飞度、艾力绅、雅阁、帕拉丁、途乐、玛驰、奇骏、威驰、3系等车型,共涉及581443辆。
到了2015年,国内因高田气囊质量问题的大规模召回才正式拉开序幕。每经小编注意到,根据中国质检总局统计,2015年我国汽车总共召回554.85万辆,其中因高田气囊召回的日系车就超过253万辆。
今年2月,高田公司承认欺诈,并同意支付10亿美元的和解金。律师在法庭上承认,该公司将不得不被出售以支付和解金。高田将向汽车制造商支付8.5亿美元以补偿召回成本,并向政府支付2500万美元的罚金。高田已经为受害者支付了1.25亿美元。一系列的召回和赔偿,最终让高田不得不走上破产保护的道路。(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破产和解程序
日本高田将被出售,以支付因欺诈导致的10亿美元的和解金。其中,向汽车制造商支付8.5亿美元以补偿召回成本,并向政府支付2500万美元的罚金,还需向受害者支付1.25亿美元。高田因一系列的召回和赔偿,走上了破产保护的道路,但破产和解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相比,有其不同之处。具体来说,企业的破产和解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申请与裁定
企业破产和解程序首先需要申请与仲裁,启动该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
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具体如下:
1、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生效后,需要执行该协议,即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拘束力。
3、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所以,《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按照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为此,破产法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无论该违法事由是被发现于协议生效以前还是协议生效以后,人民法院都应当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3)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法庭外的和解
实践中,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当事人之间就和解事项开展法庭外谈判,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此外,承认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自行和解,经法院认可后具备相当于法庭内和解的效力。另外,为防止滥用庭外和解和侵犯部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和解协议的法庭外成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1、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2、不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3、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此外,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法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与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其以后的执行或终止执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破产和解程序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以启动该程序。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双方先订立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协议生效。此外,生效的和解协议通过执行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恢复财产管理、受和解协议约束、和解失败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当事人还可进行法庭外和解,经法院认可后,就具备相当于法庭内和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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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大破产案高田支付10亿和解金,企业破产和解应如何进行
近日,日本高田公司因缺陷气囊陷入破产境地,其负债规模在1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之间,为日本制造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件。今年2月,高田公司承认欺诈,并同意支付10亿美元的和解金,高田将向汽车制造商支付8.5亿美元以补偿召回成本,并向政府支付2500万美元的罚金。正是这一系列的召回和赔偿,最终让高田不得不走上破产保护的道路。
日本制造业最大破产案诞生 中国买家拟花100亿接盘
老司机们都知道,安全气囊是汽车必不可少的零部件之一,但是这个原本用来保护乘车人安全的系统,如果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可能成为伤人的利器,甚至致人死亡。
全球最大的汽车气囊制造商之一、日本汽车零部件大厂高田公司,就因为缺陷气囊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日本帝国数据银行称,高田破产案规模为(日本)制造业有史以来最大。这家日本老牌制造企业的潜在下家则是来自中国的一家企业,收购金额则达到了近1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8.6亿元)。据路透社报道称,日本高田公司周一决定在日本申请破产保护,债务超1万亿日元(约合90亿美元)。另据路透社此前的报道,高田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也在周日申请破产保护,其负债规模在1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之间。
缺陷气囊在全球范围已致多人丧命
高田事件的起因是该公司在充气泵内使用爆炸性的化学物质硝酸铵,从而使汽车的安全气囊在碰撞后自动展开。当暴露在高温和潮湿的空气中时,这种化学物质会变质并迅速燃烧,从而炸开金属筒,并飞溅出金属碎片。每经小编经检索后发现,这一问题在全球已导致至少17人死亡,180多人受伤。迄今为止,这一问题已导致全球约1亿个气囊充气机和数千万辆汽车被召回。
高田气囊最初的问题始于2000年前后,早期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仅本田在2008年召回过4000辆气囊问题车型。而在2009年之后,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宣告召回旗下产品,而数量甚至达到了以千万为计数单位。
连国内市场也没有躲过问题气囊的侵害,最早的一起因高田气囊召回是在2010年7月1日,本田召回部分进口版2001及2002年款思域(Civic)和时韵(Stream)轿车,车辆生产日期为2000年8月7日至2002年7月22日。随后在2014年8月~12月,日产、本田、丰田、宝马相继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召回飞度、艾力绅、雅阁、帕拉丁、途乐、玛驰、奇骏、威驰、3系等车型,共涉及581443辆。
到了2015年,国内因高田气囊质量问题的大规模召回才正式拉开序幕。每经小编注意到,根据中国质检总局统计,2015年我国汽车总共召回554.85万辆,其中因高田气囊召回的日系车就超过253万辆。
今年2月,高田公司承认欺诈,并同意支付10亿美元的和解金。律师在法庭上承认,该公司将不得不被出售以支付和解金。高田将向汽车制造商支付8.5亿美元以补偿召回成本,并向政府支付2500万美元的罚金。高田已经为受害者支付了1.25亿美元。一系列的召回和赔偿,最终让高田不得不走上破产保护的道路。(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破产和解程序
日本高田将被出售,以支付因欺诈导致的10亿美元的和解金。其中,向汽车制造商支付8.5亿美元以补偿召回成本,并向政府支付2500万美元的罚金,还需向受害者支付1.25亿美元。高田因一系列的召回和赔偿,走上了破产保护的道路,但破产和解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相比,有其不同之处。具体来说,企业的破产和解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申请与裁定
企业破产和解程序首先需要申请与仲裁,启动该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
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具体如下:
1、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生效后,需要执行该协议,即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拘束力。
3、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所以,《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按照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为此,破产法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无论该违法事由是被发现于协议生效以前还是协议生效以后,人民法院都应当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3)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法庭外的和解
实践中,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当事人之间就和解事项开展法庭外谈判,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此外,承认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自行和解,经法院认可后具备相当于法庭内和解的效力。另外,为防止滥用庭外和解和侵犯部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和解协议的法庭外成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1、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2、不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3、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此外,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法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与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其以后的执行或终止执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破产和解程序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以启动该程序。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双方先订立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协议生效。此外,生效的和解协议通过执行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恢复财产管理、受和解协议约束、和解失败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当事人还可进行法庭外和解,经法院认可后,就具备相当于法庭内和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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