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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枪”犯罪合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毒枪犯罪合流、武装掩护贩毒、毒驾、采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江苏高院今天发布的江苏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这类新类型犯罪,正悄然侵入社会生活,并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
【枪毒合流】
全朝晖、韦军“零口供”毒品死刑案件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全朝晖和被告人韦军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全朝晖指使被告人方刚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出发赴南京与韦军进行毒品交易。抵南京后,方刚桥将约5千克甲基苯丙胺和46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予韦军。韦军指使被告人朱靳将上述毒品向陈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等人贩卖后,又指使朱靳先后向全朝晖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付毒资共计人民币66万元。
2013年8月3日,全朝晖与韦军再次商议贩毒事宜后,全朝晖与方刚桥、陈某某一同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到南京,途经江西抚州时,全朝晖下车留宿抚州,并安排方、陈二人继续驾车,第二天到南京后将毒品交给受韦军指使前来取货的朱靳,后朱靳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988.25克、氯胺酮823.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85%以上。
侦查人员从朱靳暂住处另查获海洛因1.577克、氯胺酮38.948克,并查获韦军于2013年6月以来藏匿于该暂住处的手枪2支、猎枪1支、子弹11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当日,韦军在其住处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5日,全朝晖在江西省抚州市环城南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全朝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刚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毓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九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方刚桥等被告人的死缓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全朝晖、韦军的死刑。
案件评析:毒品犯罪日趋隐蔽化、职业化、组织化,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提高反侦察措施,给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案中,被告人全朝晖、韦军在毒品犯罪团伙中分别处于第一、二层级,二人具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通过安排马仔取货、存货、送货,从而实现“人毒分离”,加之二人是零口供,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证据体系定案就十分关键。经审理查明,虽然全朝晖、韦军对于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且否认是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但是二审期间人民法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做了声纹鉴定,证实二人为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再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记账本等证据,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犯罪人层级多、分工明确,在南京地区形成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贩毒脉络,且显现出“枪毒合流”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最终判处两个死刑。
【武装掩护】
周次武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
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次武在靖江市单独或指使他人向马鑫泉、奚剑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丁某、王某某等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0克,周次武在和马鑫泉、奚剑锋进行毒品交易时有携带枪支行为。同年10月30日,周次武驾驶汽车在G2高速靖江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25克、海洛因1.07克,并查获非制式枪支1支和军用手枪子弹2发,从周次武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133克。
南通中院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次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数量大,且属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据此判处被告人周次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次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案件评析:毒品犯罪枪毒合流特征开始显现,一些毒品犯罪出现了武装掩护情形,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也给缉毒工作造成了巨大风险。本案被告人周次武携带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虽未实际使用,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认定具有武装掩护情节,考虑到该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要求显示、出示、使用,故周次武属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较一般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极端方式拒捕】
黄兵贩卖毒品、爆炸案采用极端方式抗拒抓捕
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兵在射阳县境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向朱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起,共计重约2.8克。同年7月21日下午,公安人员至黄兵家中欲对其抓捕,黄兵关闭房屋门窗,并打开液化石油气罐向室内排放液化石油气,后黄兵点燃液化石油气引发爆炸,致其本人受伤,家中财物毁损。经鉴定,黄兵躯体烧伤构成轻伤二级,被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10元。
射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禁毒工作风险。本案中黄兵为对抗公安人员围捕,不顾该小区房屋密集等现实情况,将房门反锁并释放液化石油气后引燃气体,造成爆炸,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公安人员在案发前进行了砸窗通风并疏散群众,但仍造成了财产、人身损失。人民法院对黄兵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旨在警示那些心存侥幸,妄图以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
【毒驾】
徐童、袁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贩卖毒品案
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童、袁昆(二人系夫妻关系)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怀疑会遭到他人伤害,于8时许由徐童驾车搭载袁昆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从家中出发,行驶中二被告人又产生去星光小学可以拯救自己及家人的想法,遂驾车开往徐州市泉山区星光小学。10时许,徐童、袁昆到达星光小学,正值其他车辆进校登记之际,袁昆喊“冲”,徐童遂驾车冲进校园。二人在校园内高声呼喊并横冲直撞,致使驾驶的车辆及校园部分设施毁损,并将上前制止的保安黄某某左大腿撞伤。在他人对徐童、袁昆阻止后,徐童驾车向校门冲撞,致校门损毁及路人徐某某左外踝受伤。后徐童、袁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童尿液中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份。案发时,被告人徐童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2015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童、袁昆从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后,多次向他人出售。公安人员在二被告人的住处查获红色晶体一袋。经鉴定净重为6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吸毒不仅损害身心健康,并极易引发严重的次生危害。本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驾车冲撞校园,导致他人人身和公共财产受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二人不仅吸毒,还进行贩毒活动,社会危害性大,最终受到法律严惩。二被告人分别系硕士和大学本科毕业,均受过高等教育,婚后育有三名子女,生活富足,家庭和美,沾染毒品后不能自拔,并很快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毁于毒品,可见毒品之害猛于虎,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出现有组织贩毒集团形成“一条龙”犯罪
江苏高院审委会专委蒋惠琴在发布会上介绍,2016年江苏毒品犯罪收结案数量有所回落,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5429件,审结5357件,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8.5%。其中有13件同时还构成涉枪犯罪或具有武装掩护情形,占比超过8%,另外还有一些案件在被告人住处查获仿真枪、管制刀具等危险武器。
“被告人张其兴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持仿64式手枪向民警射击,所幸未能打出子弹,否则将造成严重后果。”蒋惠琴认为,毒品犯罪武装化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缉毒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此外,所审结案件中,被告人数量在5人以上的案件占比超过20%,说明大宗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情况较为突出,被告人之间层级交织,分工明确,上下线情况复杂,不少大宗毒品犯罪中出现了有组织的贩毒集团,有些案件甚至形成了投资、研制、销售、运输一条龙的毒品犯罪体系,毒品犯罪进一步向源头蔓延的趋势,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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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枪”犯罪合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毒枪犯罪合流、武装掩护贩毒、毒驾、采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江苏高院今天发布的江苏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这类新类型犯罪,正悄然侵入社会生活,并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
【枪毒合流】
全朝晖、韦军“零口供”毒品死刑案件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全朝晖和被告人韦军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全朝晖指使被告人方刚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出发赴南京与韦军进行毒品交易。抵南京后,方刚桥将约5千克甲基苯丙胺和46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予韦军。韦军指使被告人朱靳将上述毒品向陈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等人贩卖后,又指使朱靳先后向全朝晖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付毒资共计人民币66万元。
2013年8月3日,全朝晖与韦军再次商议贩毒事宜后,全朝晖与方刚桥、陈某某一同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到南京,途经江西抚州时,全朝晖下车留宿抚州,并安排方、陈二人继续驾车,第二天到南京后将毒品交给受韦军指使前来取货的朱靳,后朱靳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988.25克、氯胺酮823.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85%以上。
侦查人员从朱靳暂住处另查获海洛因1.577克、氯胺酮38.948克,并查获韦军于2013年6月以来藏匿于该暂住处的手枪2支、猎枪1支、子弹11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当日,韦军在其住处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5日,全朝晖在江西省抚州市环城南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全朝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刚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毓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九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方刚桥等被告人的死缓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全朝晖、韦军的死刑。
案件评析:毒品犯罪日趋隐蔽化、职业化、组织化,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提高反侦察措施,给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案中,被告人全朝晖、韦军在毒品犯罪团伙中分别处于第一、二层级,二人具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通过安排马仔取货、存货、送货,从而实现“人毒分离”,加之二人是零口供,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证据体系定案就十分关键。经审理查明,虽然全朝晖、韦军对于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且否认是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但是二审期间人民法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做了声纹鉴定,证实二人为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再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记账本等证据,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犯罪人层级多、分工明确,在南京地区形成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贩毒脉络,且显现出“枪毒合流”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最终判处两个死刑。
【武装掩护】
周次武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
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次武在靖江市单独或指使他人向马鑫泉、奚剑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丁某、王某某等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0克,周次武在和马鑫泉、奚剑锋进行毒品交易时有携带枪支行为。同年10月30日,周次武驾驶汽车在G2高速靖江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25克、海洛因1.07克,并查获非制式枪支1支和军用手枪子弹2发,从周次武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133克。
南通中院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次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数量大,且属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据此判处被告人周次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次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案件评析:毒品犯罪枪毒合流特征开始显现,一些毒品犯罪出现了武装掩护情形,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也给缉毒工作造成了巨大风险。本案被告人周次武携带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虽未实际使用,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认定具有武装掩护情节,考虑到该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要求显示、出示、使用,故周次武属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较一般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极端方式拒捕】
黄兵贩卖毒品、爆炸案采用极端方式抗拒抓捕
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兵在射阳县境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向朱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起,共计重约2.8克。同年7月21日下午,公安人员至黄兵家中欲对其抓捕,黄兵关闭房屋门窗,并打开液化石油气罐向室内排放液化石油气,后黄兵点燃液化石油气引发爆炸,致其本人受伤,家中财物毁损。经鉴定,黄兵躯体烧伤构成轻伤二级,被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10元。
射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禁毒工作风险。本案中黄兵为对抗公安人员围捕,不顾该小区房屋密集等现实情况,将房门反锁并释放液化石油气后引燃气体,造成爆炸,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公安人员在案发前进行了砸窗通风并疏散群众,但仍造成了财产、人身损失。人民法院对黄兵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旨在警示那些心存侥幸,妄图以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
【毒驾】
徐童、袁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贩卖毒品案
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童、袁昆(二人系夫妻关系)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怀疑会遭到他人伤害,于8时许由徐童驾车搭载袁昆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从家中出发,行驶中二被告人又产生去星光小学可以拯救自己及家人的想法,遂驾车开往徐州市泉山区星光小学。10时许,徐童、袁昆到达星光小学,正值其他车辆进校登记之际,袁昆喊“冲”,徐童遂驾车冲进校园。二人在校园内高声呼喊并横冲直撞,致使驾驶的车辆及校园部分设施毁损,并将上前制止的保安黄某某左大腿撞伤。在他人对徐童、袁昆阻止后,徐童驾车向校门冲撞,致校门损毁及路人徐某某左外踝受伤。后徐童、袁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童尿液中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份。案发时,被告人徐童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2015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童、袁昆从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后,多次向他人出售。公安人员在二被告人的住处查获红色晶体一袋。经鉴定净重为6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吸毒不仅损害身心健康,并极易引发严重的次生危害。本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驾车冲撞校园,导致他人人身和公共财产受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二人不仅吸毒,还进行贩毒活动,社会危害性大,最终受到法律严惩。二被告人分别系硕士和大学本科毕业,均受过高等教育,婚后育有三名子女,生活富足,家庭和美,沾染毒品后不能自拔,并很快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毁于毒品,可见毒品之害猛于虎,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出现有组织贩毒集团形成“一条龙”犯罪
江苏高院审委会专委蒋惠琴在发布会上介绍,2016年江苏毒品犯罪收结案数量有所回落,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5429件,审结5357件,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8.5%。其中有13件同时还构成涉枪犯罪或具有武装掩护情形,占比超过8%,另外还有一些案件在被告人住处查获仿真枪、管制刀具等危险武器。
“被告人张其兴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持仿64式手枪向民警射击,所幸未能打出子弹,否则将造成严重后果。”蒋惠琴认为,毒品犯罪武装化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缉毒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此外,所审结案件中,被告人数量在5人以上的案件占比超过20%,说明大宗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情况较为突出,被告人之间层级交织,分工明确,上下线情况复杂,不少大宗毒品犯罪中出现了有组织的贩毒集团,有些案件甚至形成了投资、研制、销售、运输一条龙的毒品犯罪体系,毒品犯罪进一步向源头蔓延的趋势,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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