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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宁波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华山逃票身亡案等引起社会热议。这类逃票发生意外后如何担责的问题,双方主体往往各执一词。其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逃票,相关管理者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意外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恶意逃票确实是一种不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逃票情节严重、扰乱景区秩序,逃票者不仅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措施,而且发生意外后,景区还可能基于其违法行为拒绝赔偿。所以,针对逃票行为,需要具体分析,才能明确相应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逃票行为的界定范围
一般意义上来说,逃票是指做某件事情时有意不买票,以违法方式少付或规避应付的费用。逃票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乘车、坐船有意不买票。
2、观看演出、参加活动有意不买票或者不交相关费用。
3、不买票而进入需要购票的旅游景区。
(二)逃票乘客、游客发生意外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逃票乘客发生意外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逃票的乘客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谁来担责?以及在这种情况下,逃票行为人是否可以索赔?如果仅仅从客运公司的利益考虑,让逃票旅客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有利于杜绝逃票现象。
但是,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逃票旅客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旅客无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这是逃票旅客应当承担的惟一的法律义务。如果仅仅因为逃票者没有买票就剥夺其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不仅有失公允,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客运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逃票游客如果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除逃车票外另一逃票的典型现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游客虽然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但如果景区相关负责人对游客游玩或者使用景区内器材、设备等未尽到足够的注意和劝阻职责,应对游客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游客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对于责任比例的认定,还应当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逃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这种情形下,出意外景区可以拒绝赔偿。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或理由,恶意逃票都是一种不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逃票情节严重、扰乱景区秩序者,还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提供逃票攻略的人,也属于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逃票者在公园游玩时发生危险,公园就可以以对方是逃票者为由,拒绝赔偿。
(三)景区、动物园等是否有义务保障逃票者人身安全
关于景区、动物园等是否有义务保障逃票者人身安全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买票入园只是没有订立消费合同不算消费者,但仍然与该公共场所存在旅游观赏关系,而该场所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并非基于合同义务,而是作为饲养危险动物、存在危险设施的法定义务,因此,尽管逃票者入园不算消费者,但景区、动物园仍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景区、动物园动物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损害事实,发生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些人强调受害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即是否买票成立合同关系。其实,对于造成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与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并无大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度危险的动物、高危设施伤人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是对生命无价的体现。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死者是自杀或者自残,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死者本身的严重过错,可以减轻动物管理者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
因为只有经营高度危险行业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才能切实对不特定公众起到保护。高度危险动物、设施需要让动物园、景区承担更高注意和管理义务,这种项目存在是否合适,通过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法律制度调整,让经营者自主选择,要么放弃项目,要么承担风险责任。
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即景区、动物园应该承担一点责任。但是,这种观点遭到专业人士的否定,认为这里存在违规者的违规行为,有过错,并不是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害。可见,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没有过错。
所以,即便双方都有过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承担。这是“与有过失”的范畴,而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混作一谈。
最后,尽管被侵权人违规进入景区、动物园遭遇意外,其自身存在过失,但只能减轻景区、动物园部分责任,景区、动物园仍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管是游客还是旅客,即使逃票,发生意外,相关的责任人也要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平时购买的车票门票等,通常票价中都含有一部分的保险费,即使发生意外,也会有一定的保障。因此,在游玩的途中,不管是出于道德法律层面还是安全方面,购买一张车票或是门票,会为我们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更有保障。
上一篇: 一些地方法规明确家长“亲职教育”家庭教育应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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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发生意外谁担责?
近年来,宁波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华山逃票身亡案等引起社会热议。这类逃票发生意外后如何担责的问题,双方主体往往各执一词。其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逃票,相关管理者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意外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恶意逃票确实是一种不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逃票情节严重、扰乱景区秩序,逃票者不仅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措施,而且发生意外后,景区还可能基于其违法行为拒绝赔偿。所以,针对逃票行为,需要具体分析,才能明确相应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逃票行为的界定范围
一般意义上来说,逃票是指做某件事情时有意不买票,以违法方式少付或规避应付的费用。逃票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乘车、坐船有意不买票。
2、观看演出、参加活动有意不买票或者不交相关费用。
3、不买票而进入需要购票的旅游景区。
(二)逃票乘客、游客发生意外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逃票乘客发生意外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逃票的乘客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谁来担责?以及在这种情况下,逃票行为人是否可以索赔?如果仅仅从客运公司的利益考虑,让逃票旅客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有利于杜绝逃票现象。
但是,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逃票旅客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旅客无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这是逃票旅客应当承担的惟一的法律义务。如果仅仅因为逃票者没有买票就剥夺其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不仅有失公允,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客运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逃票游客如果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除逃车票外另一逃票的典型现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游客虽然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但如果景区相关负责人对游客游玩或者使用景区内器材、设备等未尽到足够的注意和劝阻职责,应对游客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游客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对于责任比例的认定,还应当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逃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这种情形下,出意外景区可以拒绝赔偿。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或理由,恶意逃票都是一种不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逃票情节严重、扰乱景区秩序者,还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提供逃票攻略的人,也属于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逃票者在公园游玩时发生危险,公园就可以以对方是逃票者为由,拒绝赔偿。
(三)景区、动物园等是否有义务保障逃票者人身安全
关于景区、动物园等是否有义务保障逃票者人身安全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买票入园只是没有订立消费合同不算消费者,但仍然与该公共场所存在旅游观赏关系,而该场所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并非基于合同义务,而是作为饲养危险动物、存在危险设施的法定义务,因此,尽管逃票者入园不算消费者,但景区、动物园仍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景区、动物园动物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损害事实,发生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些人强调受害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即是否买票成立合同关系。其实,对于造成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与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并无大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度危险的动物、高危设施伤人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是对生命无价的体现。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死者是自杀或者自残,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死者本身的严重过错,可以减轻动物管理者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
因为只有经营高度危险行业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才能切实对不特定公众起到保护。高度危险动物、设施需要让动物园、景区承担更高注意和管理义务,这种项目存在是否合适,通过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法律制度调整,让经营者自主选择,要么放弃项目,要么承担风险责任。
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即景区、动物园应该承担一点责任。但是,这种观点遭到专业人士的否定,认为这里存在违规者的违规行为,有过错,并不是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害。可见,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没有过错。
所以,即便双方都有过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承担。这是“与有过失”的范畴,而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混作一谈。
最后,尽管被侵权人违规进入景区、动物园遭遇意外,其自身存在过失,但只能减轻景区、动物园部分责任,景区、动物园仍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管是游客还是旅客,即使逃票,发生意外,相关的责任人也要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平时购买的车票门票等,通常票价中都含有一部分的保险费,即使发生意外,也会有一定的保障。因此,在游玩的途中,不管是出于道德法律层面还是安全方面,购买一张车票或是门票,会为我们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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