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具体办法授权两高制定应再斟酌

法制网 2017-06-23 15:26:00
公益诉讼具体办法授权两高制定应再斟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赞成公益诉讼试点成果法律化 多位委员建议 公益诉讼具体办法授权两高制定应再斟酌

 

2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是可行的,效果是好的,因此赞成巩固试点成果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与此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据介绍,修正案草案仅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为了规范、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最高检建议授权“两高”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再斟酌”。

  

“不能因为增加一个主体就增加一个具体办法,这样不利于法治的统一。”郎胜委员说,“修改这两部法律的目的,就是赋予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具体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当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其他诉讼主体是一样的,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不能因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就要另行规定一个具体办法。”

  

此外,郎胜认为,从实践看,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作出一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专门再制定一个具体办法。

  

吴晓灵委员也认为再授权制定具体办法不太好。“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只是改变了诉讼主体,对在试点工作当中非常有效的做法,是否能在这次修正案中直接写出来,不要另行制定办法了。通过诉前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改进,直接写到条款里,是不是就可以不再制定具体的办法了。”

  

“我觉得在某些原则性问题上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陈喜庆委员建议增加行政公益诉讼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明确哪一级行政机关应该由哪一级检察院起诉,甚至可以考虑上提一级,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避免同级监督有可能软弱的情况出现。

  

王胜明委员也认为具体办法由“两高”制定会涉及较多问题,建议慎重研究。

  

另外,修正案草案规定,在符合公益诉讼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有常委会委员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

  

冯淑萍委员的理由有两点:一是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现了这些重要领域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已经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有责任提起诉讼。二是并不是所有这些行为都要走完诉讼程序,还有一个缓冲,就是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就是给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并不是都走诉讼程序。

  

董中原委员也认为应将“可以”修改为“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不应是可作为、可不作为的工作。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首先应提出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无效的情况下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表述更为合理。”此外,他还主张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或支持公益民事诉讼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也应将“可以”修改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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