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下的隐私保护不容漠视,隐私权究竟涉及到哪些内容

左明宇 2017-06-22 09:02:00
摄像头下的隐私保护不容漠视,隐私权究竟涉及到哪些内容

近些年来,许多人通过安装智能摄像头来监控家中的安全状况,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破解IP等方法使得用户成为网络的直播者;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智能摄像头的适用给人们的安全带来保障,然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却又成为侵犯隐私权的凶器,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有的隐私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它赋予了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以及个人领域不受侵犯。

 

智能摄像头下的隐私保护不容漠视

 

如今,很多人家里都装有智能摄像头。下载一个相关联的应用程序,可以随时用手机看看家里的情况。但除了你,可能此刻还有成百上千双陌生的眼睛,也在看着你家。甚至在你看来一对一的“监控”或许已经变成“直播”。 有人已攻破摄像头的IP地址,并将你家的“实时影像”标价出售给偷窥者,每个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6月19日《新京报》)

 

本来是用于监控家中安全状况的智能摄像头,却可能被他人侵入数据传输系统,并导致用户隐私被泄露,成为互联网社会的“裸奔者”,甚至有可能因此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对这一安全隐患,既需要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更关键的是,提供摄像头及数据传输服务的商家应强化技术防控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使用家庭摄像头的消费者成为智能产品的主导者,而非隐私和信息被随意泄露和偷窥的受害者。

 

人们通常所称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指姓名、住址、通信方式、财产状况、行踪轨迹。殊不知,家庭智能摄像头下的画面更属于值得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属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根据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根据刑法,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也就是说,这些以破解密码等手段侵入家庭摄像头数据传输系统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与其事后追责,不如由商家做好事前防范,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特别是,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就不可能再恢复到之前的隐秘状态,而会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如受害者家中的状况被他人散布到网络或者“直播”后,就可能被很多人围观、下载、存储,导致其生活安宁被影响。

 

由此,提供智能摄像头和数据传输服务的商家必须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能。这既是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又是其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应尽职责。

 

简而言之,在智能化时代,消费者在使用家庭智能摄像头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设置简单的密码,及时安装并更新安全软件。但作为商家,应尽到更高更强的安全保障义务,全面提升数据传输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进而让人们享受到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而非成为智能摄像头监控下的“裸奔者”,沦为技术进步的受害者。(燕赵晚报)

 

隐私权的权利内容

 

隐私权与公民自身的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暂时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而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则主要分散于全国性以及专项的法律法规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宪法及民事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公民的隐私权主要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使用,其具备体现在以下。

 

其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而对于个人通讯秘密权。则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其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

 

其三,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隐私权的保护与追责

 

近些年,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不法分子带来了便利,我国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在我国的宪法及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

 

首先,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作出了以下规定: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然而,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被侵权人追责将不被法院支持,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信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的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机遇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同时,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记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没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机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公证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每个人的隐私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都是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尊重他人的隐私是一种美德;需注意的是,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调查事实真相,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保护他人的隐私权,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道德的呼唤,还是建立和谐社会良好风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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