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的基本流程与法律风险

蒋玲 2017-06-22 09:27:00
企业简易注销的基本流程与法律风险

近日,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简易注销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需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简易注销,对于那些没有债务的公司来说,的确打开了便捷之门,然而对于那些对外负债的企业来说却存在很大风险。那么,企业简易注销的基本流程与法律风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企业简易注销的基本流程

 

关于简易注销,我们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熟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为委托人或潜在的客户提供简易注销登记相关的法律服务,避免长期未注销登记而给企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二是企业被简易注销登记即丧失民事主体地位后如何通过法律责任,尤其是投资人的民事责任,追究途径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简易注销的基本流程是:

 

(一)适用主体

 

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的范围确定,在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那么,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包括: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公告程序

 

准备工作: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三)申请材料

 

包括四项内容:《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其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材料审核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其中,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六)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1、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2、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3、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简易注销的法律风险

 

企业简易注销,投资人究竟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企业简易注销需要交纳的文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公司简易注销背后的法律风险: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需要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根据工商总局提供的承诺书格式版本,其中承诺的第一句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最后一句是:“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因此,对于存在对于对外负债的公司来说,若进行简易注销,相当于全体投资人承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之所以“有限”,是因为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股东仅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称之为“有限责任”,只要公司不丧失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在认缴出资全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简易注销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且向公司登记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算完毕,应视为骗取工商注销登记,并且自愿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公司简易注销未清算,并且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全体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合法经营,而资不抵债或没有资产的公司来说,简易注销新规存在很大风险。

 

简易注销,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所负债务正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此时投资人将公司简易注销,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简易注销时,全体投资人需要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投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即使企业已注销登记的,如果在该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股东未经清算,也未清偿公司欠其他公司的债务,就出具了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的,使公司登记机关为负债法人注销登记的,投资人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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