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宫”男子应抢劫获刑,他属于累犯吗

王明 2017-06-21 09:17:00
“二进宫”男子应抢劫获刑,他属于累犯吗

法律上人人平等,但基于对弱者的保护,我国法律对老人与未成年的小孩都有特殊法律保护。而近日,一男子因抢劫孤独老人的金耳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零六个月,为何法院会判处如此重的刑罚呢?主要是由于这位男子有前科。早在2002年,他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6年再次因抢劫和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刚出狱不久,又犯此罪,显然构成刑法的累犯,应从重处罚。

 

“二进宫”男子出狱后 抢独居老人获刑15年半

 

关爱独居老人,十分必要。

 

男子曹,44岁。2002年,曹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6年曹再次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二进宫”的曹不思悔改,反而将魔爪伸向农村的独居老人。

 

2015年10月18日,曹来到偏关县新关镇某村,发现一名老人独居在家,老人戴着一对金耳环。曹以查户口为名进入屋内,抢走老人一对重约两克的金耳环后逃离现场。第二天,曹又来到河曲县文笔镇某村村民张家,张独居在家,曹将张推至床边并按住其身体,抢走张一对重约两克的金耳环后逃走。

 

当年10月20日,曹来到河曲县文笔镇某村村民刘家中,发现刘在炕上睡着,也戴着一对金耳环。曹进屋抢走刘一对重约5克的金耳环后逃离。仅这一日,曹就作案4起。

 

曹不仅抢劫独居老人,还多次到内蒙古武川、丰镇和山西偏关等地,在12个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数额不等的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多次入户抢劫,且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数罪并罚,曹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山西晚报)

 

累犯的认定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主要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那这两者有何不同呢?主要在两者的认定条件上。

 

一般累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所决定我国刑法是以同故意犯罪作斗争为主要任务,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为目的的累犯从重制度,必然也要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作为自已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是累犯比初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即再犯的可能性大,由故意犯罪的主观性质决定,故意犯罪的实施者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过失犯罪者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再次实施犯罪,但是过失犯罪的结果不是犯罪人主观上所希望的,因此,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小甚至没有。由此决定,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部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同时也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减刑或假释最终出狱,回归社会,从而有可能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根据后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其他有关情况,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说该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以上的刑罚,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含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势必无限制地扩大累犯的范围。

 

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处罚,使他们最终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过刑罚的执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说来,未经刑罚的执行,是难以测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经得到改造,是否还会实施犯罪。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以后五年内。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以后回归社会的一定时期,是其重新适应社会的过渡时期,或者说是其重新犯罪的危险期。而刑法规定的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的时间间隔,实际上即是这一过渡时期。只有渡过这一时期之后,特殊预防目的才可以说得以实现。因此,这一过渡时期适当长一些,会更加激励刚刚回归社会的犯罪人遵纪守法,重新做人。修订后的刑法将两罪的间隔时间修改为五年,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

 

特别累犯的认定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综上,对于一般累犯,必须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前后罪间隔在5年以内;而特殊累犯虽然没有5年的时间限制和刑期的限制,但其前后两次所犯罪名需为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显然,新闻中的曹某不是特殊累犯的范围,但其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再犯抢劫罪,明显符合一般累犯的规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