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揭某厅级官员内幕交易获利,内幕交易不被法律允许

王琥 2017-06-18 09:29:00
深交所揭某厅级官员内幕交易获利,内幕交易不被法律允许

近年来,内幕交易成为官员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渠道,相较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形式,以证券市场为通道进行的利益输送和腐败形式更隐蔽、收益更高、危害更大,还衍生出上市公司和政府官员之间扭曲的利益捆绑关系。近日,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内幕交易”专题,深交所推出“市场法制教育”专题案例,通过揭示形形色色的内幕交易案例,增强市场各方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深交所揭某厅级官员内幕交易获利 3天净赚150多万元

 

深交所官方微信公众号14日发布《内幕交易生危害 损公肥私催腐败》文章,揭露某厅级官员利用内幕消息,事先得知某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在股票停牌前3天突击买入,盈利151万余元。

 

深交所称,近年来,内幕交易成为官员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渠道,相较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形式,以证券市场为通道进行的利益输送和腐败形式更隐蔽、收益更高、危害更大,还衍生出上市公司和政府官员之间扭曲的利益捆绑关系。

 

2013年3月5日,W股票停牌,随后公布了系列利好消息:3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拟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意向书》,拟收购金矿采矿权等资产;5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配套融资预案》,拟将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2013年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目前,证监会已将涉案嫌疑人刘某某、高某某、寻某等移送公安机关。

 

深交所表示,政府官员从事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败坏社会风气,是一种以权谋利、损公肥私的新型贪腐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中新经纬)

 

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显然,政府官员从事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股东权益。那么,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归为内幕交易行为呢?内幕交易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1、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

 

内幕人利用自己持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是内幕交易最传统、最常见的一种形态。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这一形态的内幕人包括传统内部人、接受信息者、泄露信息者以及盗用信息者,概而言之,所有内幕信息的持有者根据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都构成内幕交易;第二,这里买卖既可以是以自己的名义买卖,也可以借他人之名义买卖或借他人之账户买卖,还可以和他人合伙买卖。其中,盗用信息者进行内幕交易指的是明知对方是内幕人而故意套取、盗取有关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三,内幕人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其不作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尽管这种不作为符合规制内幕交易立法的目的,具有不公平性,但是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者说违法行为难以证实,即使在立法中规定了也无实施之可能而徒有其名。

 

2、持有内幕信息的人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在这种形态中,内幕人根据自己持有的内幕信息怂勇、促使他人买卖证券。需要明确的是:第一,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内幕人,而另一方是非内幕人;第二,内幕人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包括交易的时间、价位、证券的种类等,这些建议是基于内幕人对内幕信息的掌握而做出的,而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第三,内幕人的主观上是故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会接受建议从事证券交易,仍然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第四,接受建议的他人必须实施证券交易行为。如果他人没有根据建议进行交易行为,内幕人的行为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这也就区别于内幕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接受建议他人不知晓内幕信息的内容,也就不会发生内幕信息的再次泄露。

 

3、内幕人泄露内幕信息

 

所谓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基于主观过错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人的行为。在这一形态中,需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内幕人的主观过错是否仅限故意。笔者认为:作为知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负有信义义务和保密之义务,其重大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是否要求内幕人为了私利。美国法院在Dirks v. SEC案中要求内幕人是基于私利而泄露信息。 对此,笔者认为不应以内幕人谋取私利为要件,因为一方面对此进行证明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多数情况下,内幕人并不出于私利而泄露内幕信息;第三,是否要求接受信息人依据内幕信息进行了相关证券的买卖。笔者认为:之所以规制内幕人的泄露行为,其原因就是严格内幕人的保密义务,其泄露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害了公司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不以接受信息人实际进行了证券买卖为要件;第四,从第一信息接受者处接受信息的间接接受者泄露信息是否也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对此,美国国会在ITSFEA的立法中持赞成的观点,认为间接接受者和直接接受者一样要承担内幕交易之责。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上,有些人因为工作上的便利,知道了一些人们不知道的内部消息或者能够提前知道一些关键信息,或卖给他人或指导别人进行买卖操作,以此谋取一些个人私利,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对内幕交易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一经发现决不轻饶,违法行为人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因此千万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头脑进而铤而走险触犯律法,进而使得以后漫长的人身在后悔中度过,一定要恪守底线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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