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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可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优待
“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鼓励和支持常态化开展公益活动,鼓励人人公益,天天公益。”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
据了解,近年来,新疆昌吉州各县市、各单位在志愿服务普及化、规范化、品牌化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参与面,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人人争做公益事业”的公益理念,每月一次集中开展的公益日活动已经在全州各县市广泛普及。公益活动已经成为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名片和道德建设高地。
为鼓励、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保障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引领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新疆昌吉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将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列入立法规划。《条例》于今年3月6日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今年5月7日,昌吉州各县市、乡镇、街道集中同步开展了以“全民参与公益、互助交融共享”为主题的“全民参与公益日”活动,社会反响强烈,为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的启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西木·艾买提介绍,是实践的发展推动了理论的进步,昌吉州公益活动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条例》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可能性。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每年的公益日活动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随着公益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随着公益组织的规模化发展和公益活动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为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虎说:“《条例》将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主要特点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这部条例内容全面,条理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对于我们促进和规范自治州的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昌吉州文明办主任罗江宁表示:“《昌吉州全民公益活动条例》的颁布在全社会也会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的理念,形成公益服务的文化,在全社会能够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风尚,使参与全民公益奉献爱心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价值取向,心理滋养和精神追求,把昌吉州打造成为一个道德之地,大爱之城。”
昌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科长张丽梅说:“《条例》的内容切合实际,特色鲜明,既保留了各县市每月一天常态化的开展模式,又规定了每年全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即有倡导和保护性的条款,又有限制和禁止性的条款,即涉及到公益活动组织者,又涉及到公益活动参与者,即有程序上的规定,又有内容上的规定,根据不同对象明确了不同职责。”
不得利用公益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该《条例》明确,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具体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精神抚慰、情绪纾解、心理援助;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其他公益活动。
《条例》强调,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非营利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应当讲求实效、利民惠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形式多样、便于参与。提倡家庭公益、网络公益、社区公益、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开展公益活动,鼓励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参与者,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益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益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公益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有悖公益宗旨的活动。
《条例》规定,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扶持设立公益组织、补贴奖励、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鼓励公民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宗教人士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条例》规定,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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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鼓励和支持常态化开展公益活动,鼓励人人公益,天天公益。”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
据了解,近年来,新疆昌吉州各县市、各单位在志愿服务普及化、规范化、品牌化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参与面,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人人争做公益事业”的公益理念,每月一次集中开展的公益日活动已经在全州各县市广泛普及。公益活动已经成为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名片和道德建设高地。
为鼓励、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保障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引领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新疆昌吉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将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列入立法规划。《条例》于今年3月6日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今年5月7日,昌吉州各县市、乡镇、街道集中同步开展了以“全民参与公益、互助交融共享”为主题的“全民参与公益日”活动,社会反响强烈,为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的启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西木·艾买提介绍,是实践的发展推动了理论的进步,昌吉州公益活动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条例》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可能性。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每年的公益日活动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随着公益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随着公益组织的规模化发展和公益活动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为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虎说:“《条例》将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主要特点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这部条例内容全面,条理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对于我们促进和规范自治州的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昌吉州文明办主任罗江宁表示:“《昌吉州全民公益活动条例》的颁布在全社会也会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的理念,形成公益服务的文化,在全社会能够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风尚,使参与全民公益奉献爱心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价值取向,心理滋养和精神追求,把昌吉州打造成为一个道德之地,大爱之城。”
昌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科长张丽梅说:“《条例》的内容切合实际,特色鲜明,既保留了各县市每月一天常态化的开展模式,又规定了每年全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即有倡导和保护性的条款,又有限制和禁止性的条款,即涉及到公益活动组织者,又涉及到公益活动参与者,即有程序上的规定,又有内容上的规定,根据不同对象明确了不同职责。”
不得利用公益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该《条例》明确,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具体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精神抚慰、情绪纾解、心理援助;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其他公益活动。
《条例》强调,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非营利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应当讲求实效、利民惠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形式多样、便于参与。提倡家庭公益、网络公益、社区公益、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开展公益活动,鼓励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参与者,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益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益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公益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有悖公益宗旨的活动。
《条例》规定,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扶持设立公益组织、补贴奖励、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鼓励公民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宗教人士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条例》规定,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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