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阳泉分公司被责令整改,分公司的管理风险有哪些

刘琳 2017-06-13 09:28:00
中石化阳泉分公司被责令整改,分公司的管理风险有哪些

近日,省政府安全生产第九督查组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阳泉分公司检查时发现7处安全隐患,市安委办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往往会设立新的分公司,而新设立的分公司在责任承担及经营管理上又往往会牵涉到总公司的利益。

 

中石化阳泉分公司因7处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

 

6月11日,省政府安全生产第九督查组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阳泉分公司检查时发现7处安全隐患。市安委办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此次督查的重点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的7处隐患分别是:库区防火堤与居民生活区距离不符合库区设计标准;油库区电子报警开关失灵,工作人员不清楚开关位置,不熟悉操作;抽检的原桶装库区6号器材架4个干粉灭火器自检不及时;抽查的付油区1号台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功能不可靠,固定不牢固;入库人员禁令执行不严格;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活动落实不到位。抽查的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和反“三违”专项行动没有落实到库区;抽查的郊区荫营加油站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上级公司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排除隐患。

 

督查组要求,企业要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全覆盖,不留盲点,排除隐患。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要加大管理力度,按要求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严防事故发生。(摘自:阳泉日报)

 

分公司的管理风险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因此,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总公司要想设立分公司,首先需经过法定申请及审批程序,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需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不得违背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其次,对于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资产,从实际情况上看,无论是谁担责,最终都是由总公司承担损失。

 

第三,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品牌和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如果分公司产生法律风险时,极易导致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严重打击和影响,从而导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虽然分公司与总公司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此时,双方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总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而子公司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主体,因此,在责任承担等问题上二者又存在不同之处。

 

其一,在涉及到受控方式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采取直接控制的方式,更多是采取间接的方式进行控制,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做出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分公司在受控上则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二,在税收缴纳方面,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其三,在涉及到债务责任的承担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以其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我国政府对于公司的发展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对于分公司的设立也有着许多优惠政策;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仅仅追求经济上的效益,更要牢固树立起安全责任意识与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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