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承担

潘佳 2017-06-13 08:59:00
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承担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些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通过欺骗的方式,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股东虚假出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其一,表现在股东因虚假出资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股东虚假出资会直接导致公司用于经营的财产减少,同时造成公司抵御风险能力的降低,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股东虚假出资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根据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在公司其他股东已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时,未依据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其行为构成了对于公司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之违约,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虚假出资股东承担全部责任。发起协议对虚假出资或未依约按期足额出资的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从其约定。

 

其三,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降低公司对外履行债务的能力,增加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而言,只要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所有股东提出承担连带责任之主张,当然该连带责任只限于出资不实的范围,并非是对整个债务之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作为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作为惩处股东虚假出资行为最为严厉方式,通过剥夺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人身自由来达到惩处的目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百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需满足以下要件,(1)公司发起人、股东主观上有虚假出资的故意;(2)客观上公司发起人、股东实施了未按公司法的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3)虚假出资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损失;同时,由于虚假出资还会引起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也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实现构成重大威胁。作出出资人,应时刻牢记并把握诚信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自己作为出资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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