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机制及退伙债务的处理

王德 2017-06-12 08:55:00
合伙人退伙机制及退伙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某些法律事实,合伙人退出该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其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退伙的形式有哪些

 

合伙人在退伙的时候主要分为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两种形式,不同的退伙形式方便了合伙人进行相应的变更;为了进一步规范合伙企业的生产与运营,我国的《合伙企业发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其一,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据此,在约定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人有两种途径退出合伙: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二是合伙人约定了合伙期限,期限到期,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人出现法定退出合伙的事由时,将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主要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但是在决议将其退伙的时候,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需要书面通知被退货人。其次是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合伙人进行退伙,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即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退伙的债务承担

 

在我国的合伙企业中,有不同的组织方式中,涉及到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而每一种形式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又存在不同之处,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其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债务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合伙企业的一员,合伙人无论是自愿退伙还是被强制退伙都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同时要处理好自己的债权债务,我国的合伙企业具体分为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而合伙人也分为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针对当事人身份的不同,退伙之后是否承担合伙债务就要区分情况确定。同时对待债务问题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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