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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途多舛的易到,近日再次被司机爆出提现困难等问题。近日,北京等地的易到司机反应,原定于5月底的提现迟迟未到,尽管易到官方回复将于6月29日全面开放线上提现,但却未能安抚人心。实际上,早于今年2月初,广州、深圳等地的易到司机反映提现难的问题,由于资金链问题,一直尚未解决。但易到董事长曾表示融资取得突破性进展,提现问题将于5月解决。而现今,五月早已过去,提现问题尚未解决,也不知易到是否真的融资成功。
易到生死大考:融资引担忧 重回专车领导地位希望不大
“开门!开门!开门!”白等了一天,张力(化名)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气愤,他跳上门外边的一把椅子,和众多围在门外的易到司机一起拍着玻璃门,对站在门内的工作人员大喊,脸涨得通红。
这一幕发生在6月1日下午6点半,北京易到公司大门外。张力是在易到平台上注册的一名司机,从2015年接第一笔订单开始,几年来,他已经在易到上接了上千个订单,目前他的账户中还有一万多元的余额。
“我们的血汗钱为什么一再拖着不给?今天只要把钱打到账上,我们就走。”从早晨赶到易到公司交涉提现事宜,张力已经在易到耗了一天的时间。经历了十余个小时的交涉,张力感到自己的耐心已被耗尽。
6月1日的这个下午,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技术交易大厦看到,十多辆警车停在楼下,几十名警察来来回回地在附近巡视。当时正值下班时间,大厦里的白领陆陆续续走出,他们对周边的警车和警察并没有多看一眼,似乎已经习以为常。
大厦18层是易到公司总部所在地,电梯门一打开,就看到四五十名司机挤满了前台到大门之间的空隙。而易到公司大门紧闭,透过人墙中的一点缝隙,记者看到门内站着几名易到员工和保安,对于门外司机们的询问和愤怒,他们并没有回应。
今年4月易到出现提现困难的情况后,易到承诺,愿意选择线下提现的司机在公司登记后,16个自然日后账户金额将直接打到司机的银行卡上,但很多司机到期后并未收到款项,所以只能选择到公司要账。
曾经,易到是司机们争相下载抢单的软件,如今却成了压在司机心头的巨石。
屡屡失约 信任被透支
虽然易到出了解决方案,但记者了解到,很多司机的到账日期都在5月底,但他们没有收到钱。
一些司机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向记者展示了易到公司发给他们的提现短信通知,以及自己的易到账户。记者看到,有的司机收到的通知是公司承诺5月26日提现会到账,而有的则是5月31日到账。
“我心里一直都很忐忑,等到昨天一查,真的没到账,我立马就过来了。没想到有近百名司机都来了,这里都站不下。”王朋(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的账户总共还有11000多元的余额没有提出来,其中有9000多元本应5月31日到账的,但一直到6月1日下午还没有任何音信。
就在王朋等司机向记者讲述事情经过时,围在门前的司机拍打玻璃门的声音越来越大。
晚上7点左右,大门打开,易到的工作人员表示,承诺5月31日到账的司机6月1日一定能收到钱,只不过需要现场再登记一次。有十几个司机随即跟着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排队登记去了,也有司机仍然站在门口跟易到的工作人员理论。
晚上7点半,王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的9000多元到账了,但他并不开心。“唉,这就像挤牙膏一样,你不去公司施压,他就不给你,易到真的让我们没法再信任了。”王朋说。
但并非所有司机都像王朋一样当即拿到了钱,6月1日晚10点多,等待了一天的张力发现自己的一万余元仍未到账。“烦得很!”等待间隙,他在朋友圈记录了自己的心情,同时暗暗下决心,只要钱到账,就卸载易到,永远跟易到说“拜拜”。
融资能否落地引人忧
5月31日,易到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易到司机提现问题”的说明,表示将于2017年6月29日全面开放线上提现,届时,易到全国范围内的注册司机均可通过易到APP完成提现;公司正有序推进融资事宜,目前已处于落地阶段,相关具体情况将择期予以公布。
但这一纸声明,似乎并未起到安定人心的作用。“不要相信易到的公告。”经历过此前的提现事件,多名司机已经不再相信易到的任何承诺。
从4月初开始,就有易到司机到上海和北京的易到办公地讨账,不少易到用户也反映打车越来越难,充值的钱不能退。
4月17日,易到创始人周航表示,易到当前确实存在着资金问题,而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原因是乐视对易到的资金挪用13亿元。虽然之后乐视对此进行了反驳,但一时间,司机人心惶惶,提现的愿望前所未有的强烈。
易到方面则以一件接一件的利好消息来宽慰司机的心。4月21日,易到董事长何毅曾表示,目前易到的融资取得突破性进展,而外界所关心的司机提现问题也将在5月得到彻底解决。
5月8日,易到宣布正式获得由北京市交通委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此后,易到分别于5月15日、5月26日获成都和大连网约车牌照。
表面上看,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为何司机提现难的问题仍没有如约解决?承诺解决问题的期限,从5月又延期到6月29日,那笔宣称已经落地的“融资”最终真的能实现吗?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易到身陷资金链断裂旋涡,再加上现在网约车市场格局已定,易到的新一轮融资不会太顺利。
今年4月,已经辞职的易到联合创始人杨芸对媒体表示,从整个网约车市场来看,易到估值是被低估了,而目前基本上所有想进入易到的资本,进入的前提都是希望乐视走。
但5月8日,易到拿到北京市网约车牌照后,贾跃亭在微博中将上述消息形容为“历史转折”,并表态将不断努力,为司机和用户带来全新的体验和更高的价值。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就此来看,乐视并没有放弃易到的迹象。
不过,也有投资界人表示,即使乐视不放弃易到,也仍然会有资本考虑投资易到,因为目前网约车行业补贴大战已经停止,市场进入理性发展阶段,此时投资网约车平台更容易看到回报;另外,作为网约车行业第二梯队的易到,投资门槛相对较低,对很多投资机构而言,此时投资易到是一个进入网约车行业的最好时机。(法治周末)
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
实际上,易到目前面临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公司资金链的问题,若是成功融资,则一切顺利解决,可见,目前易到主要的工作是融资。只不过,融资并非那么简单,融资活动中,也是存在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刑事风险,尤其应该重视。
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1、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探究立法意图,该罪是刑事司法领域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补救性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由此,不难窥知立法者欲借此罪名严密刑事法网的意图。
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前述骗取贷款罪的加重罪名,其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鉴于,贷款诈骗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双重客体,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立法者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
因此,司法实践本应对此罪的认定格外谨慎。但事与愿违,办案机关往往通过事后造成的损失来倒推非法占有目的,加之,当前经济犯罪打击形势严峻,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各机关也偏向依重罪处理。这便造成了针对企业贷款类行为,贷款诈骗罪也属于常见罪名的局面。
事实上,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原因纷繁复杂,不单纯都是欲将贷款非法占为己有。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经营不善乃至行情变动,都有可能使盈利计划无法完成,从而导致不能按时还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贷款到期不还直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不宜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3、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形,即企业从银行融资,获得的资金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企业为了冲抵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而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其后来以高息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碰刑法红线。
二、民间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以信用保证代替正规金融风险评估的融资活动。民间融资凭借其灵活便利的优势,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不仅及时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有利于活跃地方经济,带动当地投资。然而,由于民间融资的非正式性和自发性,使得企业通过民间渠道融资存在一定的刑法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便构成本罪既遂。因此,当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时,当务之急便是洗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否则,企业便将自身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领域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立法对集资诈骗行为采取从严打击的态度,因此,刑事司法领域对此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清晰明确。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确实增大了法律解释的空间。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因此,如果企业在短期内非法募集大量资金,并将资金所有权转归自己,或任意挥霍,或携款潜逃,便可推知其非法占有目的。
三、通过互联网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金融市场化和网络大众化,使得企业融资在互联网领域开辟出新渠道,紧随潮流,网络借贷平台异军突起,迅速占领了金融市场。机遇与挑战相伴相生,企业借助互联网融资,优势显而易见,风险也不容小觑。
与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相比,互联网融资虽在灵活便利方面极具优势,但与之相匹配的是,其蕴含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
1、互联网融资更易触发“涉众型”罪名
互联网作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追捧,P2P平台快速兴起这一事实便是最有力的论证。自从2007年全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网络借贷成为金融领域炙手可热的行业。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线上P2P平台接近700家,同比2012年增长5倍多。然而,随着“哈哈贷”事件、“淘金贷”事件、“优易网”事件、“东方创投”事件的发生,使P2P平台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
P2P平台最易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此前轰动一时的“东方创投案”最终就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的,“优易网案”则是目前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罪名公开审理P2P平台的案例。
随着网贷行业的迅速升温,借款逾期、投资人提现困难、平台老板跑路等隐患逐渐浮出水面,人们也将关注重心更多地转移到平台法律风险防范、投资人冷静分散投资及如何理性维权等角度,但对于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企业通过P2P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却鲜有提及。
从实践经验来看,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往往会借助P2P平台发布借款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一旦企业选择在互联网上发布融资信息,该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宣传效果便远远超出了企业可掌控的范围。
由此,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而言,互联网融资使企业更易陷入“涉众型”罪名的追诉。
2、互联网融资不利于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刑事司法领域,被告企业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认错、弥补损失、取得谅解,不仅是影响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影响法院的定罪量刑。
因此,被告企业能否在案发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企业选择通过互联网融资,其面对的投资者是来自五湖四海且未曾谋面的陌生人,企业时常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当融资企业想及时还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通常可能无法联系到具体的每一位投资者,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快速止损,以降低社会危害程度。而这一点,却是司法机关相当看重的情节。
以上这些风险并非属于互联网融资所独有,也许在金融机构融资和民间融资同样存在,但互联网融资将其成倍放大,使之成为企业互联网融资中不可不谈的特殊法律风险,也成为企业明哲保身的关键所在。
市场经济的蒸蒸日上,使得国强民富的梦想变成现实,从而为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有助于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而且有利于活跃经济,带动投资,打破金融机构独领风骚的垄断局面。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和互联网融资渠道的放开,但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当我们为之欢欣鼓舞时,切莫忽视其中隐含的刑法风险,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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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到融资引担忧,企业融资过程中应警惕刑事风险
命途多舛的易到,近日再次被司机爆出提现困难等问题。近日,北京等地的易到司机反应,原定于5月底的提现迟迟未到,尽管易到官方回复将于6月29日全面开放线上提现,但却未能安抚人心。实际上,早于今年2月初,广州、深圳等地的易到司机反映提现难的问题,由于资金链问题,一直尚未解决。但易到董事长曾表示融资取得突破性进展,提现问题将于5月解决。而现今,五月早已过去,提现问题尚未解决,也不知易到是否真的融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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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血汗钱为什么一再拖着不给?今天只要把钱打到账上,我们就走。”从早晨赶到易到公司交涉提现事宜,张力已经在易到耗了一天的时间。经历了十余个小时的交涉,张力感到自己的耐心已被耗尽。
6月1日的这个下午,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技术交易大厦看到,十多辆警车停在楼下,几十名警察来来回回地在附近巡视。当时正值下班时间,大厦里的白领陆陆续续走出,他们对周边的警车和警察并没有多看一眼,似乎已经习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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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易到出现提现困难的情况后,易到承诺,愿意选择线下提现的司机在公司登记后,16个自然日后账户金额将直接打到司机的银行卡上,但很多司机到期后并未收到款项,所以只能选择到公司要账。
曾经,易到是司机们争相下载抢单的软件,如今却成了压在司机心头的巨石。
屡屡失约 信任被透支
虽然易到出了解决方案,但记者了解到,很多司机的到账日期都在5月底,但他们没有收到钱。
一些司机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向记者展示了易到公司发给他们的提现短信通知,以及自己的易到账户。记者看到,有的司机收到的通知是公司承诺5月26日提现会到账,而有的则是5月31日到账。
“我心里一直都很忐忑,等到昨天一查,真的没到账,我立马就过来了。没想到有近百名司机都来了,这里都站不下。”王朋(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的账户总共还有11000多元的余额没有提出来,其中有9000多元本应5月31日到账的,但一直到6月1日下午还没有任何音信。
就在王朋等司机向记者讲述事情经过时,围在门前的司机拍打玻璃门的声音越来越大。
晚上7点左右,大门打开,易到的工作人员表示,承诺5月31日到账的司机6月1日一定能收到钱,只不过需要现场再登记一次。有十几个司机随即跟着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排队登记去了,也有司机仍然站在门口跟易到的工作人员理论。
晚上7点半,王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的9000多元到账了,但他并不开心。“唉,这就像挤牙膏一样,你不去公司施压,他就不给你,易到真的让我们没法再信任了。”王朋说。
但并非所有司机都像王朋一样当即拿到了钱,6月1日晚10点多,等待了一天的张力发现自己的一万余元仍未到账。“烦得很!”等待间隙,他在朋友圈记录了自己的心情,同时暗暗下决心,只要钱到账,就卸载易到,永远跟易到说“拜拜”。
融资能否落地引人忧
5月31日,易到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易到司机提现问题”的说明,表示将于2017年6月29日全面开放线上提现,届时,易到全国范围内的注册司机均可通过易到APP完成提现;公司正有序推进融资事宜,目前已处于落地阶段,相关具体情况将择期予以公布。
但这一纸声明,似乎并未起到安定人心的作用。“不要相信易到的公告。”经历过此前的提现事件,多名司机已经不再相信易到的任何承诺。
从4月初开始,就有易到司机到上海和北京的易到办公地讨账,不少易到用户也反映打车越来越难,充值的钱不能退。
4月17日,易到创始人周航表示,易到当前确实存在着资金问题,而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原因是乐视对易到的资金挪用13亿元。虽然之后乐视对此进行了反驳,但一时间,司机人心惶惶,提现的愿望前所未有的强烈。
易到方面则以一件接一件的利好消息来宽慰司机的心。4月21日,易到董事长何毅曾表示,目前易到的融资取得突破性进展,而外界所关心的司机提现问题也将在5月得到彻底解决。
5月8日,易到宣布正式获得由北京市交通委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此后,易到分别于5月15日、5月26日获成都和大连网约车牌照。
表面上看,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为何司机提现难的问题仍没有如约解决?承诺解决问题的期限,从5月又延期到6月29日,那笔宣称已经落地的“融资”最终真的能实现吗?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易到身陷资金链断裂旋涡,再加上现在网约车市场格局已定,易到的新一轮融资不会太顺利。
今年4月,已经辞职的易到联合创始人杨芸对媒体表示,从整个网约车市场来看,易到估值是被低估了,而目前基本上所有想进入易到的资本,进入的前提都是希望乐视走。
但5月8日,易到拿到北京市网约车牌照后,贾跃亭在微博中将上述消息形容为“历史转折”,并表态将不断努力,为司机和用户带来全新的体验和更高的价值。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就此来看,乐视并没有放弃易到的迹象。
不过,也有投资界人表示,即使乐视不放弃易到,也仍然会有资本考虑投资易到,因为目前网约车行业补贴大战已经停止,市场进入理性发展阶段,此时投资网约车平台更容易看到回报;另外,作为网约车行业第二梯队的易到,投资门槛相对较低,对很多投资机构而言,此时投资易到是一个进入网约车行业的最好时机。(法治周末)
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
实际上,易到目前面临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公司资金链的问题,若是成功融资,则一切顺利解决,可见,目前易到主要的工作是融资。只不过,融资并非那么简单,融资活动中,也是存在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刑事风险,尤其应该重视。
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1、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探究立法意图,该罪是刑事司法领域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补救性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由此,不难窥知立法者欲借此罪名严密刑事法网的意图。
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前述骗取贷款罪的加重罪名,其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鉴于,贷款诈骗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双重客体,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立法者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
因此,司法实践本应对此罪的认定格外谨慎。但事与愿违,办案机关往往通过事后造成的损失来倒推非法占有目的,加之,当前经济犯罪打击形势严峻,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各机关也偏向依重罪处理。这便造成了针对企业贷款类行为,贷款诈骗罪也属于常见罪名的局面。
事实上,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原因纷繁复杂,不单纯都是欲将贷款非法占为己有。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经营不善乃至行情变动,都有可能使盈利计划无法完成,从而导致不能按时还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贷款到期不还直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不宜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3、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形,即企业从银行融资,获得的资金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企业为了冲抵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而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其后来以高息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碰刑法红线。
二、民间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以信用保证代替正规金融风险评估的融资活动。民间融资凭借其灵活便利的优势,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不仅及时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有利于活跃地方经济,带动当地投资。然而,由于民间融资的非正式性和自发性,使得企业通过民间渠道融资存在一定的刑法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便构成本罪既遂。因此,当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时,当务之急便是洗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否则,企业便将自身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领域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立法对集资诈骗行为采取从严打击的态度,因此,刑事司法领域对此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清晰明确。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确实增大了法律解释的空间。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因此,如果企业在短期内非法募集大量资金,并将资金所有权转归自己,或任意挥霍,或携款潜逃,便可推知其非法占有目的。
三、通过互联网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金融市场化和网络大众化,使得企业融资在互联网领域开辟出新渠道,紧随潮流,网络借贷平台异军突起,迅速占领了金融市场。机遇与挑战相伴相生,企业借助互联网融资,优势显而易见,风险也不容小觑。
与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相比,互联网融资虽在灵活便利方面极具优势,但与之相匹配的是,其蕴含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
1、互联网融资更易触发“涉众型”罪名
互联网作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追捧,P2P平台快速兴起这一事实便是最有力的论证。自从2007年全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网络借贷成为金融领域炙手可热的行业。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线上P2P平台接近700家,同比2012年增长5倍多。然而,随着“哈哈贷”事件、“淘金贷”事件、“优易网”事件、“东方创投”事件的发生,使P2P平台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
P2P平台最易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此前轰动一时的“东方创投案”最终就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的,“优易网案”则是目前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罪名公开审理P2P平台的案例。
随着网贷行业的迅速升温,借款逾期、投资人提现困难、平台老板跑路等隐患逐渐浮出水面,人们也将关注重心更多地转移到平台法律风险防范、投资人冷静分散投资及如何理性维权等角度,但对于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企业通过P2P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却鲜有提及。
从实践经验来看,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往往会借助P2P平台发布借款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一旦企业选择在互联网上发布融资信息,该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宣传效果便远远超出了企业可掌控的范围。
由此,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而言,互联网融资使企业更易陷入“涉众型”罪名的追诉。
2、互联网融资不利于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刑事司法领域,被告企业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认错、弥补损失、取得谅解,不仅是影响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影响法院的定罪量刑。
因此,被告企业能否在案发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企业选择通过互联网融资,其面对的投资者是来自五湖四海且未曾谋面的陌生人,企业时常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当融资企业想及时还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通常可能无法联系到具体的每一位投资者,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快速止损,以降低社会危害程度。而这一点,却是司法机关相当看重的情节。
以上这些风险并非属于互联网融资所独有,也许在金融机构融资和民间融资同样存在,但互联网融资将其成倍放大,使之成为企业互联网融资中不可不谈的特殊法律风险,也成为企业明哲保身的关键所在。
市场经济的蒸蒸日上,使得国强民富的梦想变成现实,从而为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有助于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而且有利于活跃经济,带动投资,打破金融机构独领风骚的垄断局面。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和互联网融资渠道的放开,但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当我们为之欢欣鼓舞时,切莫忽视其中隐含的刑法风险,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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