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中止,你应该了解这些

王锦 2017-06-08 09:35:00
关于犯罪中止,你应该了解这些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应如何认定

 

一般地,对于犯罪形态,我们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关于犯罪中止,应如何认定呢?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需要注意的是,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从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对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二)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法中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总称。对中止犯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即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都有从轻处罚的原则,而中止犯则至少是减轻处罚。

 

(三)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

 

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即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但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中止犯必须予以从宽处罚,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

 

1、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条件是“造成损害”。

 

2、应当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上文中妻子本来打算故意杀害丈夫,但在着手后,因为丈夫认错而放弃了杀人的念头,未造成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五)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中止是刑事立法中因被害人真诚悔罪且未造成损害后果而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人道主义措施。在犯罪中止的认定与处罚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行为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对此应当免除处罚;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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