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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某家居商私自更换家居的材料,被消费者发现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商家承担200余万元的赔偿,在实践中,有些商家不惜通过欺诈的方式谋求非法利益,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损害,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得到很大的提高,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百万红橡家具被造假 消费者获赔200余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但还是有人为了蝇头小利,捡芝麻丢西瓜。重庆市渝北区就有一家居商以身试法,私自变更价值近百万元家居的天然木料为人工合成材料,欺骗消费者。
2014年10月16日,张军夫妇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设计人为设计师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张军夫妇在渝北区某家居商场的家居店与经营者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事宜,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所有衣柜背板为香樟木;原木护墙板(北美红橡)、门框线单面(北美红橡贴面)、实木滑门(北美红橡贴面);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元。
2015年5月5日,张军在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
2015年6月7日,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上签字。然而,小廖签字的相关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和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经营的家居店。洪某认为小廖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张军夫妇,但张军夫妇予以否认。
在产品安装过程中,张军夫妇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门框线条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衣柜柜体板的基材不是实木,贴皮不是红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屉贴皮不是红橡木皮;护墙板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此时,家居商洪某已收取货款为70万元。
张军夫妇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张军夫妇已付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制日报)
商家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商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也是正常的商业活动,然而有些商家在进行宣传的时候,过于宣扬自己的产品,或者其售出的产品与宣传的不一致,通过这种欺诈的方式获取利益,显然商家的行为已然违法,我国也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广告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挽回相应的损失,法律对此做出了商家的赔偿制度,即因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致使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该不法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消费者的维权选择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
诉讼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最后环节,在进行维权的时候需要进行全面的把握。首先要确定被告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消费者侵权案件最主要的是把握时效关系,即《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而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在本案中,法律通过200余万元的赔偿惩治了商家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商家,应该坚持诚信经营,为企业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而商家的欺诈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己的商业声誉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面对不法商家的侵害,敢于与其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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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商以身试法欺诈消费者,诉至法院承担百万赔偿
近日,重庆市某家居商私自更换家居的材料,被消费者发现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商家承担200余万元的赔偿,在实践中,有些商家不惜通过欺诈的方式谋求非法利益,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损害,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得到很大的提高,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百万红橡家具被造假 消费者获赔200余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但还是有人为了蝇头小利,捡芝麻丢西瓜。重庆市渝北区就有一家居商以身试法,私自变更价值近百万元家居的天然木料为人工合成材料,欺骗消费者。
2014年10月16日,张军夫妇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设计人为设计师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张军夫妇在渝北区某家居商场的家居店与经营者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事宜,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所有衣柜背板为香樟木;原木护墙板(北美红橡)、门框线单面(北美红橡贴面)、实木滑门(北美红橡贴面);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元。
2015年5月5日,张军在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
2015年6月7日,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上签字。然而,小廖签字的相关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和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经营的家居店。洪某认为小廖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张军夫妇,但张军夫妇予以否认。
在产品安装过程中,张军夫妇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门框线条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衣柜柜体板的基材不是实木,贴皮不是红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屉贴皮不是红橡木皮;护墙板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此时,家居商洪某已收取货款为70万元。
张军夫妇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张军夫妇已付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制日报)
商家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商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也是正常的商业活动,然而有些商家在进行宣传的时候,过于宣扬自己的产品,或者其售出的产品与宣传的不一致,通过这种欺诈的方式获取利益,显然商家的行为已然违法,我国也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广告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挽回相应的损失,法律对此做出了商家的赔偿制度,即因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致使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该不法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消费者的维权选择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
诉讼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最后环节,在进行维权的时候需要进行全面的把握。首先要确定被告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消费者侵权案件最主要的是把握时效关系,即《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而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在本案中,法律通过200余万元的赔偿惩治了商家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商家,应该坚持诚信经营,为企业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而商家的欺诈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己的商业声誉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面对不法商家的侵害,敢于与其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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