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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未及时修改法规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举措落地
法工委主动“出击”审查成常态
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强化主动审查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对司法解释作了约束性规定,要求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数量从过去的80家增加到300多家,维护法制统一的难度明显增大,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更加紧迫。
“无论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还是备案审查工作难度的增大,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加强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要积极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工作,不断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逐件审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对“一府两院”报备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坚持逐件、逐条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提出审查研究报告。审查研究报告对每一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存在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都提出明确的审查研究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4年间共审查研究42件行政法规、98件司法解释。
梁鹰指出,近年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数量多、内容广、领域宽、专业性强;制定工作不断规范,质量不断提高。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而言,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必须始终严格掌握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方能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对发现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依法开展监督纠正工作。在坚持工作层面沟通协商的同时,逐步推动正式提出书面研究意见,提高审查研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梁鹰说。
为使备案审查各主要工作环节均形成制度和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其中包括对存在违法性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处理等内容,并对审查建议人反馈等备案审查中的各个主要方面和各个重要环节都进行了规范。
“这项工作规程的制定,不仅为我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也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本。”梁鹰说。
对地方性法规开展重点审查
针对1万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情况,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2013年至2014年两年间,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通过修改有关法律的决定,取消或者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2015年,我们组织力量,对与3次修改法律有关的107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认真研究,掌握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修改的情况。最后确认有30多件地方性法规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梁鹰介绍。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各地及时研究处理与修改后的法律不一致问题。同时,还结合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常态化清理。
这样的审查工作,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而言,已是一种常态。
让梁鹰印象深刻的是,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影响政府形象或者突破法律、损害法律尊严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开展了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例如,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报送备案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梁鹰说。
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近年来,各地备案审查机构设置逐步完善,人员配备逐步到位,审查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进展不平衡、不少地方机构人员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难以适应备案审查工作要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备案审查工作面临更大挑战。”梁鹰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办公厅秘书局、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了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在两到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起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据了解,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进展顺利,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初步建成。目前,现行有效的一万余件地方性法规已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上传到平台。
梁鹰介绍,这项工作的长远目标是将所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均实现电子报备,最终建成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全国各级立法主体、备案审查主体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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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主动“出击”审查成常态
部分地方未及时修改法规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举措落地
法工委主动“出击”审查成常态
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强化主动审查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对司法解释作了约束性规定,要求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数量从过去的80家增加到300多家,维护法制统一的难度明显增大,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更加紧迫。
“无论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还是备案审查工作难度的增大,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加强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要积极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工作,不断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逐件审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对“一府两院”报备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坚持逐件、逐条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提出审查研究报告。审查研究报告对每一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存在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都提出明确的审查研究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4年间共审查研究42件行政法规、98件司法解释。
梁鹰指出,近年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数量多、内容广、领域宽、专业性强;制定工作不断规范,质量不断提高。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而言,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必须始终严格掌握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方能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对发现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依法开展监督纠正工作。在坚持工作层面沟通协商的同时,逐步推动正式提出书面研究意见,提高审查研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梁鹰说。
为使备案审查各主要工作环节均形成制度和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其中包括对存在违法性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处理等内容,并对审查建议人反馈等备案审查中的各个主要方面和各个重要环节都进行了规范。
“这项工作规程的制定,不仅为我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也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本。”梁鹰说。
对地方性法规开展重点审查
针对1万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情况,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2013年至2014年两年间,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通过修改有关法律的决定,取消或者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2015年,我们组织力量,对与3次修改法律有关的107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认真研究,掌握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修改的情况。最后确认有30多件地方性法规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梁鹰介绍。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各地及时研究处理与修改后的法律不一致问题。同时,还结合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常态化清理。
这样的审查工作,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而言,已是一种常态。
让梁鹰印象深刻的是,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影响政府形象或者突破法律、损害法律尊严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开展了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例如,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报送备案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梁鹰说。
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近年来,各地备案审查机构设置逐步完善,人员配备逐步到位,审查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进展不平衡、不少地方机构人员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难以适应备案审查工作要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备案审查工作面临更大挑战。”梁鹰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办公厅秘书局、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了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在两到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起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据了解,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进展顺利,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初步建成。目前,现行有效的一万余件地方性法规已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上传到平台。
梁鹰介绍,这项工作的长远目标是将所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均实现电子报备,最终建成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全国各级立法主体、备案审查主体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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