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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股神巴菲特旗下公司收购德国化工巨头朗盛3%股权,按当时股价计算价值约1.80亿欧元。随后,海外投资机构及投资经理表示,即使巴菲特希望留有200亿美元以备急用,手持现金仍然过多,所以可能会有千亿美元级别的并购交易诞生。然而,公司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其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巴菲特收购德国化工巨头朗盛部分股权
“股神”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手握近千亿美元现金,这些现金的归宿挑起了市场的好奇心。最近,巴菲特开始“小试牛刀”。
据海外媒体报道,德国特种化学品制造商朗盛披露,伯克希尔哈撒伟公司已收购其3%股份。朗盛在一份监管文件中表示,伯克希尔哈撒伟公司于5月19日通过旗下再保险子公司General Reinsurance收购了该公司约3%的股份,按当时股价计算价值约1.80亿欧元(约合2亿美元)。
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持有的现金总量约为860亿美元。市场预计,随着旗下几十家子公司贡献利润,这个数字到今年年中可能飙升至1000亿美元。巴菲特曾表示,至少要保留200亿美元作为缓冲资金,或用于保险赔偿,或用于收购机会。海外分析机构Edward Jones分析师吉姆表示,即使巴菲特希望留有200亿美元以备急用,手持现金仍然“太多了”。投资经理Richard Cook表示,可能会有千亿美元级别的并购交易诞生。
据悉,伯克希尔哈撒韦最新的一笔大额收购是去年初收购精密机件公司,总价达到320亿美元。当年3月,伯克希尔还发行债券以支持这项并购活动。(证券时报网)
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
巴菲特收购德国化工巨头朗盛3%股权,对于其千亿资本来说只是小试牛刀,但是股权收购近2亿欧元的投资也不容小觑。而且收购方往往忽视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风险。要知道,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受让方有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主体资格瑕疵。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
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
(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
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股权并购中,交易主体通常有:出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那么,如何在股权并购过程中规避风险,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三点:充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和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
首先,充分的尽职调查,指受让方即并购方应聘请律师、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股权并购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其次,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受让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受让方还应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披露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与尽职调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税务、环保、劳动用工等状况,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最后,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收购方即使进行了上述工作,仍不能保证股权收购就没有风险,如目标公司合同管理不善,有可能存在目标公司自己也知道的违约、担保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形,因此股权收购合同中的风险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受让方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或有负债、潜在资产损失的处置条款,以及转让价款支付中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期限,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一般宜确定为股权交割日后的24个月至36个月。
在股权收购中,风险总是存在的,收购方要想获得收益就得承担风险。那么,如何承担风险呢?收购方应该提前分析掌握股权收购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并在风险发生之前做好规避风险的准备工作,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和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最后,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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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收购德国化工巨头朗盛股权,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近日,股神巴菲特旗下公司收购德国化工巨头朗盛3%股权,按当时股价计算价值约1.80亿欧元。随后,海外投资机构及投资经理表示,即使巴菲特希望留有200亿美元以备急用,手持现金仍然过多,所以可能会有千亿美元级别的并购交易诞生。然而,公司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其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巴菲特收购德国化工巨头朗盛部分股权
“股神”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手握近千亿美元现金,这些现金的归宿挑起了市场的好奇心。最近,巴菲特开始“小试牛刀”。
据海外媒体报道,德国特种化学品制造商朗盛披露,伯克希尔哈撒伟公司已收购其3%股份。朗盛在一份监管文件中表示,伯克希尔哈撒伟公司于5月19日通过旗下再保险子公司General Reinsurance收购了该公司约3%的股份,按当时股价计算价值约1.80亿欧元(约合2亿美元)。
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持有的现金总量约为860亿美元。市场预计,随着旗下几十家子公司贡献利润,这个数字到今年年中可能飙升至1000亿美元。巴菲特曾表示,至少要保留200亿美元作为缓冲资金,或用于保险赔偿,或用于收购机会。海外分析机构Edward Jones分析师吉姆表示,即使巴菲特希望留有200亿美元以备急用,手持现金仍然“太多了”。投资经理Richard Cook表示,可能会有千亿美元级别的并购交易诞生。
据悉,伯克希尔哈撒韦最新的一笔大额收购是去年初收购精密机件公司,总价达到320亿美元。当年3月,伯克希尔还发行债券以支持这项并购活动。(证券时报网)
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
巴菲特收购德国化工巨头朗盛3%股权,对于其千亿资本来说只是小试牛刀,但是股权收购近2亿欧元的投资也不容小觑。而且收购方往往忽视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风险。要知道,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受让方有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主体资格瑕疵。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
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
(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
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股权并购中,交易主体通常有:出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那么,如何在股权并购过程中规避风险,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三点:充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和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
首先,充分的尽职调查,指受让方即并购方应聘请律师、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股权并购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其次,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受让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受让方还应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披露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与尽职调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税务、环保、劳动用工等状况,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最后,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收购方即使进行了上述工作,仍不能保证股权收购就没有风险,如目标公司合同管理不善,有可能存在目标公司自己也知道的违约、担保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形,因此股权收购合同中的风险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受让方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或有负债、潜在资产损失的处置条款,以及转让价款支付中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期限,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一般宜确定为股权交割日后的24个月至36个月。
在股权收购中,风险总是存在的,收购方要想获得收益就得承担风险。那么,如何承担风险呢?收购方应该提前分析掌握股权收购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并在风险发生之前做好规避风险的准备工作,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和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最后,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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