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的法律责任

赵瑶 2017-05-31 09:27:00
空壳公司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上卷起公司热,一些空壳公司也纷纷涌现,可以说现在已到了泛滥的程度。许多重大经济案件往往就是这些空壳公司所为,其危害相当之大。所谓空壳公司就是无资本、无经营场地、无固定职工,只有一个空壳招牌的公司。空壳公司,在生活中我们往往称之为皮包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旦“空壳公司”对外产生债务,这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巨大的风险。那么空壳公司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两种行为: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

 

空壳公司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或者可以说是行为表现,分别是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这是空壳公司在法律上的典型特征:

 

第一、出资不实。出资不实的法律外延是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未能如数如期缴纳现金出资或转移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产权,或者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第二、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及其他等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空壳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空壳公司的界定通常涉及以上两种行为,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空客公司的违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董事、高管人员的相应责任是在,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依法起诉的股东、债权人,请求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三人的相应责任是,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

 

此外。还存在补充责任,分为股东、发起人的补充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责任。前者的责任是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后者的责任是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公司自身的行政责任。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行政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空壳公司是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的巨大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从事不法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空壳公司的产生往往是为了逃债,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逃避、躲藏方式,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引起债的法律事实、法律状态发生改变,以达到不偿还债务或者少偿还债务之目的的行为,逃债是由来已久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则成为普遍性问题。空壳公司的设立使企业主遭遇重大经济损失也使市场管理秩序陷入混乱,所以我们要学会甄别空壳公司,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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