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设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褚轩 2017-05-26 09:22:00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合伙企业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异于公司企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还需满足特定的条件。

 

其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人,首先,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普通合伙人还做出了限制性条件,即该合伙自然人不得是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普通合伙人为法人的,其应具备成为合伙人的资格,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不得成为合伙人的;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人数不得低于两人。

 

其二,涉及到合伙协议的签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要知道,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产生的法律基础;在合伙企业中强调的是人合性,依据合伙企业的相关精神,在合伙企业法律关系中,赋予了合伙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即只要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若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到的,则依据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效力。

 

其三,涉及到合伙人的出资要求,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亦或是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务进行出资;但是,合伙人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关于评估作价,我国的法律规定较为灵活,可以全体合伙人协商,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作价评估。而对于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同时,为避免纠纷发生,需在合伙协议中标明。通过非货币出资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要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其四,合伙企业名称的确立,作为市场经济主要的参与者,合伙企业只有拥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成为诉讼当事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中规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人未经合伙企业许可不得适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侵权,合伙企业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

 

其六,虽然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线连带责任,但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法。

 

合伙企业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分布,作为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之前一定要分清自己将要成立何种合伙企业,因为对于成立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将决定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线连带责任;通过本文的阅读,我们了解了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要求,作为参与人在参与合伙企业时,更应慎重!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