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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种类有哪些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往往涉及到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两种权利,所谓付款请求权主要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作为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而直接行使追索权。
其次就是涉及到追索权,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者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要注意的是,追索权的行使,应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在我国的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取得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涉及到的是票据的原始取得,即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主要包括发行取得以及善意取得。所谓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同时,还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而善意取得,则涉及到票据受让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了票据的权利。
但是,在涉及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定,其一,票取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若前手权利人是有权利人,则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需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其二,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在我国的票据法中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其三,票据的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即票据受让人无恶意或者无重大过失,同时,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该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并且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其次,依据我国的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取得的方式还涉及到继受取得,所谓继受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的继受取得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时还存在非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
在我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继受取得做出以下规定,即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者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
在社会生活中,票据的继受取得,往往还涉及到非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而是依据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的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既包括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而对于此种的继受取得,通常情况下,只能受到一般的法律保护,而无法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护,这也就导致受让人无法主张善意取得等。
票据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推动了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无论是作为出票人还是票据受让人,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票据的有效转让,最终促进双方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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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种类及取得
依据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种类有哪些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往往涉及到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两种权利,所谓付款请求权主要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作为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而直接行使追索权。
其次就是涉及到追索权,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者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要注意的是,追索权的行使,应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在我国的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取得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涉及到的是票据的原始取得,即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主要包括发行取得以及善意取得。所谓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同时,还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而善意取得,则涉及到票据受让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了票据的权利。
但是,在涉及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定,其一,票取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若前手权利人是有权利人,则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需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其二,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在我国的票据法中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其三,票据的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即票据受让人无恶意或者无重大过失,同时,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该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并且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其次,依据我国的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取得的方式还涉及到继受取得,所谓继受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的继受取得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时还存在非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
在我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继受取得做出以下规定,即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者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
在社会生活中,票据的继受取得,往往还涉及到非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而是依据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的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既包括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而对于此种的继受取得,通常情况下,只能受到一般的法律保护,而无法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护,这也就导致受让人无法主张善意取得等。
票据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推动了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无论是作为出票人还是票据受让人,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票据的有效转让,最终促进双方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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