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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们关心的法律问题,除了房产与劳动合同外,那就是遗嘱了。根据中国传统观念,通常认为提前订立遗嘱是不吉利的,还会有损家庭和睦和家庭感情。然而,随着家庭遗产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老年人的遗嘱观念也正在发生变化,为老年人订立有效遗嘱,以消除纠纷隐患、保护财产安全、简化继承手续,就显得十分必要了。那么,有效遗嘱须满足哪些条件?订立遗嘱,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第一、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第二、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第三、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第四、被篡改的遗嘱;
第五、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第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第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订立遗嘱要注意什么
订立有效遗嘱是遗嘱订立的目的,那么,除了遗嘱的效力问题,订立遗嘱还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危重病人立遗嘱必须是在精神状况及认知能力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二、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处分财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非法获得的财产,不能处理夫妻另一方财产,也不能处理家庭成员其他人的财产,更不能非法处理他人财产。
三、遗嘱的形式合法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形式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
四、关于见证人的资格
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五、遗嘱的变更、撤销合法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如果实际对遗产的处理行为与遗嘱不符的,以实际行为为准,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证遗嘱。另外,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立遗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反映出遗嘱人的意愿。而且,随着家庭财富的日益多元,一方面老年人对立遗嘱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保护却相对滞后。所以,推动遗嘱登记,通过中华遗嘱库这样的公益项目帮助老年人订立有效遗嘱,才能从长远上维护家庭关系,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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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须具备的条件
当今社会,人们关心的法律问题,除了房产与劳动合同外,那就是遗嘱了。根据中国传统观念,通常认为提前订立遗嘱是不吉利的,还会有损家庭和睦和家庭感情。然而,随着家庭遗产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老年人的遗嘱观念也正在发生变化,为老年人订立有效遗嘱,以消除纠纷隐患、保护财产安全、简化继承手续,就显得十分必要了。那么,有效遗嘱须满足哪些条件?订立遗嘱,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第一、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第二、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第三、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第四、被篡改的遗嘱;
第五、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第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第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订立遗嘱要注意什么
订立有效遗嘱是遗嘱订立的目的,那么,除了遗嘱的效力问题,订立遗嘱还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危重病人立遗嘱必须是在精神状况及认知能力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二、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处分财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非法获得的财产,不能处理夫妻另一方财产,也不能处理家庭成员其他人的财产,更不能非法处理他人财产。
三、遗嘱的形式合法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形式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
四、关于见证人的资格
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五、遗嘱的变更、撤销合法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如果实际对遗产的处理行为与遗嘱不符的,以实际行为为准,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证遗嘱。另外,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立遗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反映出遗嘱人的意愿。而且,随着家庭财富的日益多元,一方面老年人对立遗嘱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保护却相对滞后。所以,推动遗嘱登记,通过中华遗嘱库这样的公益项目帮助老年人订立有效遗嘱,才能从长远上维护家庭关系,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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