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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贵阳南明警方处了解,贾某因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机密而被抓捕归案;商业机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对于企业在对外竞争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营者更会采取措施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老干妈”重大商业机密遭窃取 嫌疑人已被刑拘
记者8日从贵阳南明警方处获悉:历经三个多月的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一举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机密的贾某抓捕归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老干妈”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该事件引起了老干妈公司的警觉,公司相关人员认为此现象很可能存在重大商业机密的泄露。
2016年11月8日,老干妈公司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疑似公司重大商业机密遭到窃取。
接到报案后,南明经侦大队高度重视。侦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了疑似窃取老干妈商业机密的另一品牌同类产品,将其送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该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经查,涉嫌窃取此类技术的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老干妈公司也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由此,可以断定,有人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机密。
鉴于案情紧急重大,南明经侦大队逐将案情向分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分局领导闻讯,当即责成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组织精干力量,多策并举,慎密侦查,尽快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落脚之处。
经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侦查人员将注意力最终锁定到老干妈公司离职人员贾某身上。2003年至2015年4月,贾某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
涉嫌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中,大量的证据均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其证据一般都是随身携带。围绕这一线索,办案侦查员展开调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这也印证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贾某在其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自2015年11月,贾某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中国新闻网)
商业机密的权利归属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商业机密的归属也往往引发争议,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就会出现两种情形,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应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若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其二,是在委托开发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如何归属;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其三,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机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在未经企业授权的情况下是不想有知情权的,而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侵犯,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将受到民事法律的制裁,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
首先,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事项:违约责任,即按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第一是赔偿损失,即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同时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补偿方式。但是,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选择一个,不得同时主张。
其次,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我为了规范市场稳定,我国将商业秘密纳入了刑法的保护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将会受到罚款的可能,严重的还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即使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也不可将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立法者不仅在民事法律上进行限制,同时还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在本案中的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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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商业机密遭窃取,侵权人会被判刑吗
近日,从贵阳南明警方处了解,贾某因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机密而被抓捕归案;商业机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对于企业在对外竞争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营者更会采取措施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老干妈”重大商业机密遭窃取 嫌疑人已被刑拘
记者8日从贵阳南明警方处获悉:历经三个多月的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一举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机密的贾某抓捕归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老干妈”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该事件引起了老干妈公司的警觉,公司相关人员认为此现象很可能存在重大商业机密的泄露。
2016年11月8日,老干妈公司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疑似公司重大商业机密遭到窃取。
接到报案后,南明经侦大队高度重视。侦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了疑似窃取老干妈商业机密的另一品牌同类产品,将其送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该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经查,涉嫌窃取此类技术的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老干妈公司也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由此,可以断定,有人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机密。
鉴于案情紧急重大,南明经侦大队逐将案情向分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分局领导闻讯,当即责成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组织精干力量,多策并举,慎密侦查,尽快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落脚之处。
经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侦查人员将注意力最终锁定到老干妈公司离职人员贾某身上。2003年至2015年4月,贾某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
涉嫌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中,大量的证据均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其证据一般都是随身携带。围绕这一线索,办案侦查员展开调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这也印证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贾某在其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自2015年11月,贾某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中国新闻网)
商业机密的权利归属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商业机密的归属也往往引发争议,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就会出现两种情形,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应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若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其二,是在委托开发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如何归属;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其三,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机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在未经企业授权的情况下是不想有知情权的,而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侵犯,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将受到民事法律的制裁,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
首先,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事项:违约责任,即按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第一是赔偿损失,即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同时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补偿方式。但是,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选择一个,不得同时主张。
其次,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我为了规范市场稳定,我国将商业秘密纳入了刑法的保护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将会受到罚款的可能,严重的还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即使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也不可将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立法者不仅在民事法律上进行限制,同时还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在本案中的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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