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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是投资者迅速实现对外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它可以大大缩短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因此,当企业发展顺利想要扩张企业规模时,常常会进行收购。近日,鸿博股份公布公告称,拟5.36亿收购手心游戏100%股权,扩张企业规模。
鸿博股份:拟5.36亿收购手心游戏100%股权
鸿博股份5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5月3日与鹰潭谦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手心兄弟投资合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公司拟5.36亿元收购上述两公司持有的手心游戏100%股权。
公告披露,手心游戏成立于2014年,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具有中手游、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从业背景,是一家集游戏研发、发行和运营为一体的移动网络游戏服务商。主要运营的产品有《手心麻将》、《开心打麻将》、《街机金蟾捕鱼千炮版》等。手心游戏团队拥有丰富的移动互联网产品研发、发行及运营经验,擅长移动游戏开发及发行,具有良好的移动互联网商务资源及运营管理经验。
手心游戏股东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的经负责本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6000万元、7200万元、8640万元,交易完成后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公告,2015年3月17日,鸿博股份与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就开展电话销售彩票游戏及游戏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等相关事宜,正式签订了《福建省电话销售彩票游戏及游戏平台合作框架协议书》和《福建省体育彩票电话销售彩票项目代销者合作框架协议书》。截至目前,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已经完成电话销售游戏平台的搭建工作和彩票游戏的开发。
公司表示,公司拥有优秀的彩票游戏研发能力、系统平台开发能力以及产品线丰富的彩票游戏数据库,并成功开发、储备了多款适用于国内外的彩票游戏;手心游戏团队拥有丰富的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研发、发行及运营经验,擅长移动游戏开发及发行,具有良好的移动互联网商务资源和运营管理经验。本次并购完成后,公司将补充完整的移动游戏发行和运营团队,为公司彩票游戏、移动游戏产品的研发、推广和运营提供支持,移动游戏发行和运营将成为公司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布局,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彩票游戏、移动游戏的盈利能力。
公司是最早,也是最完整布局彩票系统、游戏研发和无纸化售彩的A股公司,公司彩票业务布局持续优化。2016年,在游戏研发方面,公司的6款即开型彩票游戏被纳入中福彩中心游戏库;在彩票相关服务方面,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鸿博致远分别中标“福建福彩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建设、维护和运营项目”和赣州市福彩“营销服务社会化”试点项目服务商。(中证网)
免税股权收购有哪些条件
股权收购是通过购买股权达到对目标企业控制结果的收购行为,此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使股权收购具有了可税性。微观层面,企业股权收购交易结构安排与不同的支付方式,产生了不同税收待遇,即应税股权收购和免税股权收购。
财税[2009]59号文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59号文进一步细化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9号文”)是首次规范了免税股权收购条件和相关税收待遇的文件。免税股权收购的要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股东权益的连续性、经营连续性以及商业目的要件,并须符合第十条的多步交易规则。反映出59号文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中性原则与反避税原则的立法倾向。
一、股东权益连续性要件
免税重组的核心要件就在于“股东利益持续准则”。在理论上免税重组仅涉及一个股权结构性变化,而不涉及所有权变化。股东利益持续要件要求,重组之前的股东投资利益在经过改变的公司形式中继续存在,股东投资利益没有发生重大改变。上文讨论的338条款“视为资产收购待遇”,在满足一定股权支付条件时可以选择按资产收购处理,使收购企业能避免资产原值增大。
主要包括两方面:股东权益连续性的股权支付比例要件以及目标企业主要股
东持股时间要件,且必须符合多步交易规则。
1.支付比例要件
股权支付比例的要求与目标企业股东持股时间限制,前者的实质是收购公司收购对价的性质与数量限制,后者为了防止股东变相出卖股权与资产。我国股权收购制度借鉴了美国的直接B型重组,B型重组必须符合“仅仅以表决权股份为对价”与“控制”两个制定法要件。这两个要件是对收购企业的要求,能得到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必须达到较大比例,才能符合“股东利益持续”这个免税重组的在众多案例中发展起来的免税要件。
第一,收购对价的性质和数量限制。《重组清算讨论稿》规定的比例为股权
收购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必须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股权支付额必须达到85%以上,即目标企业股东须取得收购企业85%以上股权份额。
第二,目标企业主要股东持股时间要件。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为了限制将其所控制的股权与资产变相转让,企业重组经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后,若连续36个月的时间内目标企业的股东转让所持收购企业的股权、使其所持收购企业股权低于85%的,免税待遇即会被税务机关取消。《重组清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曾要求收购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超过其全部有表决权股权50%以上,并规定支付的非股权补价不超过股权支付额20%的属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重组清算试行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表决权股权50%及20%补价的规定,并重述了《重组清算讨论稿》的要求。
59号文对以上三个文件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精简,加强了可操作性,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这两个数字标准接近于以股票换股票的B型直接重组的80%“控制”标准。由于36个月的限制过长,不利于股权的正常流动,比《公司法》发起人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限制还严格。59号文降低了该限制,改为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我国外资经营范围的限制,外资企业在限制类经营领域的重组在目前看来基本与免税收购无缘。如果收购企业收购股权即使没有达到75%,但是已经达到法律法规列明该产业股权的限制,是否能认为符合条件?都有待当局进行明确。应注意的是,因为我国实践中目前股权种类单一,没有优先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股权皆为有表决权的股权且同股同权,因此无须划分股权种类,因此删除了“表决权股份”的表述。
2.持股时间要件
4号令第六条明确将其规定为:“59号文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笔者认为,收购企业以其自己的所持股份作为对价进行支付,不属于能够符合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股权支付。如果收购企业以自身股份或股份支付对价,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通过持有收购企业的股份,间接对收购公司原股权所代表的法人财产依然进行着控制地方,依然能行使股东管理权等相关权利,保持了权益的连续性。以母公司的股份进行支付,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通过持有收购企业母公司的股份,间接持有收购企业的股份,从而保持对被收购权益的连续性。但如果支付的是收购企业子公司的股份,则不能保持收购的连续性。
3.交易持续时间限制
这个要件体现在多步交易规则中。59号文还规定了多步交易规则,反映了实
质重于形式的实质课税原则。即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这几项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而4号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
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交给企业选择。多步骤交易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二、经营连续规则
59号文规定免税待遇条件之一为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体现了“经营连续性”原则。重组不应当直接改变企业的经营,否则应被作为应立即确认所得的资产销售处理。因此,只有保持经营连续性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这个规定的表述修改了《重组清算办法试行》规定的重组企业将从被重组企业取得的资产必须在36个月内继续用于被重组企业原有的经营目的,因为36个月的漫长期限不利于企业改组后的新控股股东(收购企业)的新经营方案实施,有违税收中性原则。
至于如何计算12个月日期,就需要有明确的企业重组日的界定。“4号令”对重组日的界定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股权收购不但强调法律上完成了变更手续,也强调转让协议生效。
免税股权收购虽不直接涉及重大资产的取得,但因为股权支付中取得目标企业股权的比例将达到75%以上,符合前文所述的控制标准。收购企业可以决定重组后目标企业的资产利用情况。所谓“控制”,是指能够决策投资对象的财务和经营,并从其中取得收益。虽然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代理给了公司高管,但投资者直接享有的股权与控制在股东权益中直接体现为表决权。表决权是指在投资对象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
三、商业目的原则
此要件反映了“反避税原则”。即要求企业没有主客观上反映出来的,通过税收技术措施,以收购为名,通过关联交易等,相互转移利润、隐匿转移增值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巨额亏损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等避税行为。
《重组清算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曾规定,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重组各方在进行资产交易时并未意识到税收利益的存在;被重组企业转让的资产和权益对重组企业来说是必须的和有益的;重组的预期经济效益要远远大于获得的税收利益;如果重组不发生,企业也可以获得这些税收利益;企业选择的重组交易方式是获得既定目标的最经济可行方式。
以上规定反映了商业目的要件对股权收购各方的主客观表现,但作为判断标准过于严苛,对企业及重组过程中税务机关、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操作性较差。因此59号文仅保留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可以表现为,纳税人一系列商业行为仅为获取税收优惠,例如纳税人成立公司的意图仅是为了获得免税的优惠,或接受资产或股权的收购企业不正当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等,都是缺乏商业目的的避税行为。
此外,在税务机关备案也是股权收购免税待遇的条件。59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可见,收购各方对税收待遇有一定的选择权。这种方法背后的理论是:单纯要求纳税人通过控制重组形式来达到期望的税收后果,是没有效率的。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其他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综上,税收规则只应该是对资产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课税的递延,而非完全免税。其处理原则是,不确认所得则相关股权的计税基础的保持不变,对于股权收购的潜在增值国家仍保有征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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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拟收购手心游戏100%股权,免税股权收购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收购是投资者迅速实现对外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它可以大大缩短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因此,当企业发展顺利想要扩张企业规模时,常常会进行收购。近日,鸿博股份公布公告称,拟5.36亿收购手心游戏100%股权,扩张企业规模。
鸿博股份:拟5.36亿收购手心游戏100%股权
鸿博股份5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5月3日与鹰潭谦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手心兄弟投资合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公司拟5.36亿元收购上述两公司持有的手心游戏100%股权。
公告披露,手心游戏成立于2014年,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具有中手游、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从业背景,是一家集游戏研发、发行和运营为一体的移动网络游戏服务商。主要运营的产品有《手心麻将》、《开心打麻将》、《街机金蟾捕鱼千炮版》等。手心游戏团队拥有丰富的移动互联网产品研发、发行及运营经验,擅长移动游戏开发及发行,具有良好的移动互联网商务资源及运营管理经验。
手心游戏股东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的经负责本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6000万元、7200万元、8640万元,交易完成后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公告,2015年3月17日,鸿博股份与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就开展电话销售彩票游戏及游戏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等相关事宜,正式签订了《福建省电话销售彩票游戏及游戏平台合作框架协议书》和《福建省体育彩票电话销售彩票项目代销者合作框架协议书》。截至目前,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已经完成电话销售游戏平台的搭建工作和彩票游戏的开发。
公司表示,公司拥有优秀的彩票游戏研发能力、系统平台开发能力以及产品线丰富的彩票游戏数据库,并成功开发、储备了多款适用于国内外的彩票游戏;手心游戏团队拥有丰富的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研发、发行及运营经验,擅长移动游戏开发及发行,具有良好的移动互联网商务资源和运营管理经验。本次并购完成后,公司将补充完整的移动游戏发行和运营团队,为公司彩票游戏、移动游戏产品的研发、推广和运营提供支持,移动游戏发行和运营将成为公司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布局,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彩票游戏、移动游戏的盈利能力。
公司是最早,也是最完整布局彩票系统、游戏研发和无纸化售彩的A股公司,公司彩票业务布局持续优化。2016年,在游戏研发方面,公司的6款即开型彩票游戏被纳入中福彩中心游戏库;在彩票相关服务方面,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鸿博致远分别中标“福建福彩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建设、维护和运营项目”和赣州市福彩“营销服务社会化”试点项目服务商。(中证网)
免税股权收购有哪些条件
股权收购是通过购买股权达到对目标企业控制结果的收购行为,此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使股权收购具有了可税性。微观层面,企业股权收购交易结构安排与不同的支付方式,产生了不同税收待遇,即应税股权收购和免税股权收购。
财税[2009]59号文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59号文进一步细化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9号文”)是首次规范了免税股权收购条件和相关税收待遇的文件。免税股权收购的要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股东权益的连续性、经营连续性以及商业目的要件,并须符合第十条的多步交易规则。反映出59号文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中性原则与反避税原则的立法倾向。
一、股东权益连续性要件
免税重组的核心要件就在于“股东利益持续准则”。在理论上免税重组仅涉及一个股权结构性变化,而不涉及所有权变化。股东利益持续要件要求,重组之前的股东投资利益在经过改变的公司形式中继续存在,股东投资利益没有发生重大改变。上文讨论的338条款“视为资产收购待遇”,在满足一定股权支付条件时可以选择按资产收购处理,使收购企业能避免资产原值增大。
主要包括两方面:股东权益连续性的股权支付比例要件以及目标企业主要股
东持股时间要件,且必须符合多步交易规则。
1.支付比例要件
股权支付比例的要求与目标企业股东持股时间限制,前者的实质是收购公司收购对价的性质与数量限制,后者为了防止股东变相出卖股权与资产。我国股权收购制度借鉴了美国的直接B型重组,B型重组必须符合“仅仅以表决权股份为对价”与“控制”两个制定法要件。这两个要件是对收购企业的要求,能得到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必须达到较大比例,才能符合“股东利益持续”这个免税重组的在众多案例中发展起来的免税要件。
第一,收购对价的性质和数量限制。《重组清算讨论稿》规定的比例为股权
收购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必须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股权支付额必须达到85%以上,即目标企业股东须取得收购企业85%以上股权份额。
第二,目标企业主要股东持股时间要件。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为了限制将其所控制的股权与资产变相转让,企业重组经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后,若连续36个月的时间内目标企业的股东转让所持收购企业的股权、使其所持收购企业股权低于85%的,免税待遇即会被税务机关取消。《重组清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曾要求收购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超过其全部有表决权股权50%以上,并规定支付的非股权补价不超过股权支付额20%的属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重组清算试行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表决权股权50%及20%补价的规定,并重述了《重组清算讨论稿》的要求。
59号文对以上三个文件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精简,加强了可操作性,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这两个数字标准接近于以股票换股票的B型直接重组的80%“控制”标准。由于36个月的限制过长,不利于股权的正常流动,比《公司法》发起人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限制还严格。59号文降低了该限制,改为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我国外资经营范围的限制,外资企业在限制类经营领域的重组在目前看来基本与免税收购无缘。如果收购企业收购股权即使没有达到75%,但是已经达到法律法规列明该产业股权的限制,是否能认为符合条件?都有待当局进行明确。应注意的是,因为我国实践中目前股权种类单一,没有优先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股权皆为有表决权的股权且同股同权,因此无须划分股权种类,因此删除了“表决权股份”的表述。
2.持股时间要件
4号令第六条明确将其规定为:“59号文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笔者认为,收购企业以其自己的所持股份作为对价进行支付,不属于能够符合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股权支付。如果收购企业以自身股份或股份支付对价,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通过持有收购企业的股份,间接对收购公司原股权所代表的法人财产依然进行着控制地方,依然能行使股东管理权等相关权利,保持了权益的连续性。以母公司的股份进行支付,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通过持有收购企业母公司的股份,间接持有收购企业的股份,从而保持对被收购权益的连续性。但如果支付的是收购企业子公司的股份,则不能保持收购的连续性。
3.交易持续时间限制
这个要件体现在多步交易规则中。59号文还规定了多步交易规则,反映了实
质重于形式的实质课税原则。即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这几项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而4号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
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交给企业选择。多步骤交易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二、经营连续规则
59号文规定免税待遇条件之一为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体现了“经营连续性”原则。重组不应当直接改变企业的经营,否则应被作为应立即确认所得的资产销售处理。因此,只有保持经营连续性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这个规定的表述修改了《重组清算办法试行》规定的重组企业将从被重组企业取得的资产必须在36个月内继续用于被重组企业原有的经营目的,因为36个月的漫长期限不利于企业改组后的新控股股东(收购企业)的新经营方案实施,有违税收中性原则。
至于如何计算12个月日期,就需要有明确的企业重组日的界定。“4号令”对重组日的界定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股权收购不但强调法律上完成了变更手续,也强调转让协议生效。
免税股权收购虽不直接涉及重大资产的取得,但因为股权支付中取得目标企业股权的比例将达到75%以上,符合前文所述的控制标准。收购企业可以决定重组后目标企业的资产利用情况。所谓“控制”,是指能够决策投资对象的财务和经营,并从其中取得收益。虽然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代理给了公司高管,但投资者直接享有的股权与控制在股东权益中直接体现为表决权。表决权是指在投资对象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
三、商业目的原则
此要件反映了“反避税原则”。即要求企业没有主客观上反映出来的,通过税收技术措施,以收购为名,通过关联交易等,相互转移利润、隐匿转移增值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巨额亏损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等避税行为。
《重组清算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曾规定,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重组各方在进行资产交易时并未意识到税收利益的存在;被重组企业转让的资产和权益对重组企业来说是必须的和有益的;重组的预期经济效益要远远大于获得的税收利益;如果重组不发生,企业也可以获得这些税收利益;企业选择的重组交易方式是获得既定目标的最经济可行方式。
以上规定反映了商业目的要件对股权收购各方的主客观表现,但作为判断标准过于严苛,对企业及重组过程中税务机关、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操作性较差。因此59号文仅保留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可以表现为,纳税人一系列商业行为仅为获取税收优惠,例如纳税人成立公司的意图仅是为了获得免税的优惠,或接受资产或股权的收购企业不正当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等,都是缺乏商业目的的避税行为。
此外,在税务机关备案也是股权收购免税待遇的条件。59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可见,收购各方对税收待遇有一定的选择权。这种方法背后的理论是:单纯要求纳税人通过控制重组形式来达到期望的税收后果,是没有效率的。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其他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综上,税收规则只应该是对资产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课税的递延,而非完全免税。其处理原则是,不确认所得则相关股权的计税基础的保持不变,对于股权收购的潜在增值国家仍保有征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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