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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航系新三板挂牌公司喜乐航在最新发布的2016年年报中披露,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超六成,主要原因为根据公司经营和航空互联网项目投资的现金需求,增加了融资规模,融资活动及关联方资金拆借产生的利息所致。这种资金拆借合同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又会对公司造成怎样的影响?
因融资拆借产生的利息 海航旗下喜乐航去年净利下滑超六成
喜乐航去年净利下滑超六成
海航系新三板挂牌公司喜乐航在最新发布的2016年年报中披露,去年公司营收3.02亿元,同比增长96.92%;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75.51万元,同比减少60.33%;基本每股收益惟-4.16元,同比减少28.40%。
喜乐航表示,2016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96.92%,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快对机上互联网平台的改造与运营节奏,主营业务及核心产品布局效果显现,客户量增加所致。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60.33%,主要原因为根据公司经营和航空互联网项目投资的现金需求,增加了融资规模,融资活动及关联方资金拆借产生的利息所致。
公开资料显示,喜乐航为海航集团旗下公司,成立于2012年,公司以客舱生态系统的运营和服务为主业,通过自主研发的机上个人移动终端和航空互联网,提供数据定制、渠道代理等服务。2016年6月登陆新三板,成为中国互联网航空第一股。
尽管年报显示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但喜乐航预期2017年内将实现盈利。该公司分析,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计划完成129架实现天地互联功能的互联网飞机及60架客舱局域网的飞机改造工作,打造国内最大的互联网飞机机队。
不过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业内传出消息,喜乐航去年的一项高溢价海外收购,或将因为收购标的遭到股东集体诉讼而泡汤。据悉,去年11月份,喜乐航宣布拟将28亿元收购世界上最大的航空内容服务分发商GEE34.9%的股权。但随后,GEE被美国负责股东集体诉讼的一些律所告上了法庭。有分析认为,喜乐航如果继续收购GEE,恐将陷入集体诉讼中。对于上述消息,喜乐航并未正面回应。(北京商报)
资金拆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资金拆借无疑会带来利好的一面,所以尽管喜乐航年报显示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但喜乐航预期2017年内将实现盈利。实践中,企业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常常会出现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或者与自然人间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形。那么,企业与企业间或者企业与自然人间拆借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第一、企业资金拆借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有效
关于企业资金拆借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当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另外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款合同亦遵循同样的原则,原则上也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 企业资金拆借合同无效的情形
相对地,也存在拆借资金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合同法52条的法定无效和“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以及其他无效情形:
1、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笼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企业资金拆借合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显然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的具体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或无效
此处所述的“高利转贷”,是指企业作为出借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但是,如果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仅仅存在上述“高利转贷”情形之一的并不必然会导致该借款合同无效。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认定合同无效尚需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借款系出借人“高利转贷”。
3、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还包括:一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二是借款合同的约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企业拆借资金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施,而不同的借款操作方式或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借款,该借款显然应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此情形下,企业与个人,这里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需对该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喜乐航因资金拆借的利息导致净利下滑超六成,虽从短期利益看,资金拆借带来的负担较重,但从长远来看,如果资金拆借合同能够发挥效用,无疑是利好的。所以,企业要想发挥资金拆借的效用,应密切关注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问题,避免出现合同无效情形,不仅无法获得拆借资金支持,相关人员还须承担法律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公司经营难免遇到资金紧张、利润下滑的时候,这时更应注重细节,做事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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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旗下喜乐航去年净利下滑超六成,资金拆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近日,海航系新三板挂牌公司喜乐航在最新发布的2016年年报中披露,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超六成,主要原因为根据公司经营和航空互联网项目投资的现金需求,增加了融资规模,融资活动及关联方资金拆借产生的利息所致。这种资金拆借合同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又会对公司造成怎样的影响?
因融资拆借产生的利息 海航旗下喜乐航去年净利下滑超六成
喜乐航去年净利下滑超六成
海航系新三板挂牌公司喜乐航在最新发布的2016年年报中披露,去年公司营收3.02亿元,同比增长96.92%;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75.51万元,同比减少60.33%;基本每股收益惟-4.16元,同比减少28.40%。
喜乐航表示,2016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96.92%,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快对机上互联网平台的改造与运营节奏,主营业务及核心产品布局效果显现,客户量增加所致。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60.33%,主要原因为根据公司经营和航空互联网项目投资的现金需求,增加了融资规模,融资活动及关联方资金拆借产生的利息所致。
公开资料显示,喜乐航为海航集团旗下公司,成立于2012年,公司以客舱生态系统的运营和服务为主业,通过自主研发的机上个人移动终端和航空互联网,提供数据定制、渠道代理等服务。2016年6月登陆新三板,成为中国互联网航空第一股。
尽管年报显示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但喜乐航预期2017年内将实现盈利。该公司分析,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计划完成129架实现天地互联功能的互联网飞机及60架客舱局域网的飞机改造工作,打造国内最大的互联网飞机机队。
不过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业内传出消息,喜乐航去年的一项高溢价海外收购,或将因为收购标的遭到股东集体诉讼而泡汤。据悉,去年11月份,喜乐航宣布拟将28亿元收购世界上最大的航空内容服务分发商GEE34.9%的股权。但随后,GEE被美国负责股东集体诉讼的一些律所告上了法庭。有分析认为,喜乐航如果继续收购GEE,恐将陷入集体诉讼中。对于上述消息,喜乐航并未正面回应。(北京商报)
资金拆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资金拆借无疑会带来利好的一面,所以尽管喜乐航年报显示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但喜乐航预期2017年内将实现盈利。实践中,企业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常常会出现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或者与自然人间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形。那么,企业与企业间或者企业与自然人间拆借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第一、企业资金拆借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有效
关于企业资金拆借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当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另外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款合同亦遵循同样的原则,原则上也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 企业资金拆借合同无效的情形
相对地,也存在拆借资金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合同法52条的法定无效和“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以及其他无效情形:
1、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笼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企业资金拆借合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显然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的具体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或无效
此处所述的“高利转贷”,是指企业作为出借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但是,如果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仅仅存在上述“高利转贷”情形之一的并不必然会导致该借款合同无效。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认定合同无效尚需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借款系出借人“高利转贷”。
3、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还包括:一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二是借款合同的约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企业拆借资金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施,而不同的借款操作方式或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借款,该借款显然应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此情形下,企业与个人,这里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需对该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喜乐航因资金拆借的利息导致净利下滑超六成,虽从短期利益看,资金拆借带来的负担较重,但从长远来看,如果资金拆借合同能够发挥效用,无疑是利好的。所以,企业要想发挥资金拆借的效用,应密切关注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问题,避免出现合同无效情形,不仅无法获得拆借资金支持,相关人员还须承担法律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公司经营难免遇到资金紧张、利润下滑的时候,这时更应注重细节,做事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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