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及索赔

徐慧 2017-05-02 08:56:00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及索赔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购物也深受欢迎;一旦网购遇上节日,想必又是值得让人兴奋的一件事,虽然网购的发展,可以使得人们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而假冒以及伪劣产品也时时刻刻的让网购者们提心吊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

 

假冒、伪劣产品使得人们对网购踌躇不前,而网购的便利也使得许多人甘冒风险,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如何认定,这在我国的法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符合下列情形的,都应当属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首先,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其次,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以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第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即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第四,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同时还包括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第五,以次充好的行为。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索赔

 

其实,在网购过程中,许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是特别完善,而在退货过程中由于没有进行相应的沟通,从而给自己的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作为网购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

 

首先,建议直接与网店协商,消费者及时联系网店客服往往就能得到妥善处理,毕竟大部分网店都讲究和气生财、讲门面声誉。但是,即使明知与网店无法协商处理问题,也要为了收集维权证据而忍气吞声地与其沟通。同时,还应注意收集保留以下证据:快递送货单、货到付款的付款单、银行流水、保修卡、发票、网上购物截图等。只要手里有证据,维权索赔就有了保障。

 

其次,向网购平台投诉维权,消费者通常只要及时向网购平台投诉维权,网购平台审核后都会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付。至于是要求退款退货还是赔偿损失,就看消费者的决定。若确认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网店支付网购费用的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第三,向消协、工商投诉维权,如果无法通过网购平台维权问题未得到解决,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等部门投诉维权。如果行使了上述维权方式,仍未见网店道歉或赔偿,消费者应启用诉讼程序。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经营,为自己的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当发现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时候,应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免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伤害,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因此而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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