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已提民事赔偿,可能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白辛 2017-04-29 08:46:00
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已提民事赔偿,可能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中国甘肃省白银市有9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这就是备受关注的白银连环杀人案,凶手专挑年轻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2016年8月,白银市警防终于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侦查,检察院现已对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涉嫌的四宗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也对其提起民事赔偿。

 

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害人家属:没人道歉 已提民事赔偿

 

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甘肃省白银市9名女性和内蒙古包头市两名女性惨遭杀害,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距离首次作案28年后,2016年8月26日,52岁的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在白银市工业学校小卖部被警方抓获。4月24日,甘肃白银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近日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对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诉。

 

杀害11名女性

嫌犯涉四宗罪被提起公诉

 

1988年5月26日,白银市永丰街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家中。警方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26处”。

 

在白某遇害6年之后,白银陆续出现多起情节相似的残忍凶案。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许,白银供电局女性临时工石某被人杀害于其单身宿舍内,被害时年仅19岁。警方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白银市共有9名女性陆续在家中被残忍杀害,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仅仅8岁。这些案件的特征是,凶犯大都选在白天作案,进入所选女子居住地后进行强奸杀害或奸尸。有的死者,甚至还被刀割去器官等人体组织。后经警方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除了白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也发生过两起类似案件。

 

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残忍,不仅强奸、杀害女性,还用刀割去器官人体组织等,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当地造成严重恐慌。一段时间之内,白银几所正规的中学只允许住校学生在学校上晚自习,走读生一律七点半之前回家,几乎不再有女性敢穿红衣服。

 

2016年8月26日上午,警方在白银市工业学校的小卖部将高承勇抓获,经初步审讯,高承勇对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月24日,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发布消息,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对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诉。

 

被害人家属

已委托律师提民事赔偿

 

1998年11月30日,白银公司女青年崔金萍在白银家中被杀害。事发时,崔金萍的弟弟崔向平还是个高中生,崔金萍的父亲在女儿遇害后郁郁寡欢,3年多以后就因病去世了;母亲天天以泪洗面,直到次年夏天才能下床。崔向平甚至烧掉了姐姐的所有照片,以避免勾起母亲的伤心回忆。

 

崔向平告诉北青报记者,从高承勇被抓到现在,他们没有见到过高承勇的家属,也没有人向他们道歉。他会向高承勇提出民事赔偿,目前已经将这件事委托给律师,律师正在处理,开庭的时候他一定会去旁听庭审。

 

昨天北青报记者联系了高承勇的儿子高伟(化名),他在电话里先是沉默了一下,然后说“抱歉,我不想回答关于这件事的任何问题。”

 

辩护律师

嫌犯高承勇认可指控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当地此前已经指派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爱军担任高承勇的法律援助律师。

 

朱爱军律师表示,从公安侦查阶段,他便接受指派介入了这个案子,他已经会见过高承勇,也跟他进行了沟通,高承勇本人同意对指派律师没有意见,“会见高承勇的时候,他没有表现出抵触情绪,非常配合,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也没有翻供。”

 

目前,朱爱军还没有见到高承勇的家属,只是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过,“家属在请律师这件事上心理负担比较重,不过这也能理解,毕竟高承勇案在当地影响很大,他们家也距离白银不远,家属可能认为请了律师,会让人觉得是在推卸责任,当时指派的时候我也跟家属说,请律师是出于保障高承勇的辩护权利,为了控辩平衡,防止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瑕疵或其他问题,并没有别的意思,但是家属还是没有签字,最终是高承勇本人签字办的手续。”

 

朱爱军表示,高承勇案由于涉及到强奸、性侵等隐私细节,法院将不公开开庭审理,但目前还不清楚法院是否会多案合并审理,如果会拆分审理的话,那其中未涉及隐私的部分庭审,就有公开开庭审理的可能,“目前刚到法院,一切还得等。”(北青网)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现今,犯罪嫌疑人已归案,检察院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到现在,被害人家属却为听到犯罪嫌疑人的道歉,现今,被害人家属已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随后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详细解释。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做出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采用列举式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1、人身损害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

 

(1)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注意的事项

 

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民众都以为新刑事诉讼法完全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是一种法制的倒退,也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极大不公,这种看法是对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一种片面看法,在此本人就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以下看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区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只赔偿“物质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现在全国出现的几个案例都没有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而且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均不予支持。

 

2、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除包括“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项目之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判决时不支持精神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此类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故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双方协商调解,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可以包含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此条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少被告人家属为了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减轻被告人的罪行,愿意积极主动的履行更多的赔偿义务,实际上比过去那种“判了也执行不了”更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在我国诉讼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是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判决的一项重要的途径,有助于刑事责任的正确处理,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以减少受害者获得赔偿的难度。尽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事附带刑事案件赔偿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针对目前的立法情形,了解刑诉法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也是帮助被害人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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