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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纠纷案件也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做出倾斜性保护,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大多数,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有劳动者败诉的案例发生。昨天怀柔、西城法院均召开劳动争议新闻通报会,两家法院均表示当前个别劳动者存在“任性维权”或试图通过诉讼取得不当“红利”的情况发生。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提出诉求时应更加理性,否则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情况个别劳动者非理性维权
怀柔法院表示,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稳中有升,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不仅有传统的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还有因部分劳动者诉求不合理引发的“天价工资单”、无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纠纷。
怀柔法院认为,纠纷的产生一方面与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部分劳动者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证据意识有关。另一方面也有个别劳动者恶意损害企业利益,试图通过诉讼取得不当“红利”,在提出诉求时缺乏理性。西城法院则通过梳理劳动者败诉案件发现,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这样“任性维权”的后果,一般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两家法院均提醒劳动者,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过程中,应当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以诚信为本,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高管离职起诉索高额工资
段某于1996年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任职会计岗位,为公司高管,后于2015年6月底离职。
段某起诉到怀柔法院,称公司拖欠其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9万余元。段某称自2011年11月开始,公司为留住人才而将工资涨到每月1万多元。房地产公司则称段某在此期间为副科待遇,每月工资仅为4400多元,后转正科级待遇,每月工资才涨到6000多元。
段某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材料,其中写着他在工作期间的高额工资,均有法定代表人“同意此方案”的签字。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证据则不予认可,向法庭提供了段某的工资表加以反驳。
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1年11月之后陷入经营困难,段某作为公司高管,称工资在2011年11月之后涨到1万多元,虽然其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终法院对不合理部分未予支持。
法院表示,实践中,公司发生破产、收购时,高管与公司之间易发生纠纷。鉴于上述人员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对存在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 伪造学历入职单位随时解聘
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2016年10月,王某到该公司应聘,并提供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后顺利入职担任绘图员。
2016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在工作中,公司发现王某工作能力很差,经查询又发现王某的学历证书系伪造,遂以王某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劳动者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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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高额工资未予支持 法院:劳动者任性维权难受保护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纠纷案件也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做出倾斜性保护,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大多数,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有劳动者败诉的案例发生。昨天怀柔、西城法院均召开劳动争议新闻通报会,两家法院均表示当前个别劳动者存在“任性维权”或试图通过诉讼取得不当“红利”的情况发生。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提出诉求时应更加理性,否则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情况个别劳动者非理性维权
怀柔法院表示,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稳中有升,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不仅有传统的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还有因部分劳动者诉求不合理引发的“天价工资单”、无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纠纷。
怀柔法院认为,纠纷的产生一方面与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部分劳动者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证据意识有关。另一方面也有个别劳动者恶意损害企业利益,试图通过诉讼取得不当“红利”,在提出诉求时缺乏理性。西城法院则通过梳理劳动者败诉案件发现,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这样“任性维权”的后果,一般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两家法院均提醒劳动者,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过程中,应当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以诚信为本,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高管离职起诉索高额工资
段某于1996年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任职会计岗位,为公司高管,后于2015年6月底离职。
段某起诉到怀柔法院,称公司拖欠其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9万余元。段某称自2011年11月开始,公司为留住人才而将工资涨到每月1万多元。房地产公司则称段某在此期间为副科待遇,每月工资仅为4400多元,后转正科级待遇,每月工资才涨到6000多元。
段某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材料,其中写着他在工作期间的高额工资,均有法定代表人“同意此方案”的签字。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证据则不予认可,向法庭提供了段某的工资表加以反驳。
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1年11月之后陷入经营困难,段某作为公司高管,称工资在2011年11月之后涨到1万多元,虽然其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终法院对不合理部分未予支持。
法院表示,实践中,公司发生破产、收购时,高管与公司之间易发生纠纷。鉴于上述人员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对存在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 伪造学历入职单位随时解聘
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2016年10月,王某到该公司应聘,并提供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后顺利入职担任绘图员。
2016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在工作中,公司发现王某工作能力很差,经查询又发现王某的学历证书系伪造,遂以王某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劳动者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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