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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顶层设计
坚持问题导向寻找规律总结经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对《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总的看,各地试点法院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改革任务,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有效提高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
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鉴于试点法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完善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顶层设计,着力解决目前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难题。
加强陪审员制度顶层设计
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顶层制度的设计,对有关问题进一步理顺。
苏泽林委员建议要重点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性质。“这关系到改革的方向、要达到的目标问题。”
苏泽林说,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国家管理、经济事务管理,人民群众通过陪审员制度这个渠道来参与国家司法管理。其次,它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司法虽然有专业性,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做,同时司法也要体现人民性和大众性,要有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运行。最后,陪审制度也是一个普法的好形式,参与陪审就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通过这个渠道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律宣传。
试点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
梁胜利委员认为,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制需要框架统一的制度,同时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也要采取差别对待的灵活方式,比如在城市和农村,在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他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提高人民陪审员本身的水平和工作质量,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允许有不同的要求,在统一的框架下,要有灵活的制度,包括在机制上,能否下放权力到基层和地方,这些都可以在试点中予以考虑。 “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有我们自己的特色,这个制度按照理论上的划分,我们是人民参与审判,是参审制,和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是不一样的。”郎胜委员认为,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司法规律的陪审员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的司法规律,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郎胜认为,试点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还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现在已经梳理出的问题,逐个、深入地进行研究,去发现问题、寻找规律、总结经验,为下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实践的基础。
健全事实审法律审分离机制
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此次决定草案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延长必要性的第一个理由,就是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的问题。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对现在改革试点中存在的这个核心难题进行了热议。
在邓昌友委员看来,人民陪审员应该既参加事实审,又应该发表法律适用的意见,这样更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代表人民参加司法的原意。“目前分歧意见还比较大,还在探索,怎么样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好像现在还不够成熟、不够清晰,需要在实践当中再做一些探索。”
莫文秀委员认为,实践中,纯粹独立于法律而存在的“事实问题”,或者跟案件事实无关的、纯粹的“法律问题”几乎是不存在的,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交织融合,就产生了区别与定性的难题。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健全二者的分离机制。
“事实认定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支持这个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的。要做到这一点,可能会涉及到某些科学问题、技术问题和专业问题。”丛斌委员说,由于法官的知识面有限,在某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必须要用科学技术的思维、科学技术的方法来解决与科学技术有关的事实认定问题。这样在事实认定上,在证据的确认和使用上,就必然要外请一些专业人士。
在丛斌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方面会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他建议,在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判职能分工上再细一些。有些案件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对这类案件就要有明确的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制度要求。还有一些案件可能事实和法律区别不那么明确,而且法律在适用上也没有很大的难度,如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者小的案件,可能没有必要非得机械地区分开。关键是在制度设计上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以政治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便利诉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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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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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寻找规律总结经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对《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总的看,各地试点法院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改革任务,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有效提高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
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鉴于试点法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完善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顶层设计,着力解决目前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难题。
加强陪审员制度顶层设计
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顶层制度的设计,对有关问题进一步理顺。
苏泽林委员建议要重点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性质。“这关系到改革的方向、要达到的目标问题。”
苏泽林说,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国家管理、经济事务管理,人民群众通过陪审员制度这个渠道来参与国家司法管理。其次,它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司法虽然有专业性,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做,同时司法也要体现人民性和大众性,要有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运行。最后,陪审制度也是一个普法的好形式,参与陪审就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通过这个渠道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律宣传。
试点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
梁胜利委员认为,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制需要框架统一的制度,同时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也要采取差别对待的灵活方式,比如在城市和农村,在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他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提高人民陪审员本身的水平和工作质量,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允许有不同的要求,在统一的框架下,要有灵活的制度,包括在机制上,能否下放权力到基层和地方,这些都可以在试点中予以考虑。 “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有我们自己的特色,这个制度按照理论上的划分,我们是人民参与审判,是参审制,和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是不一样的。”郎胜委员认为,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司法规律的陪审员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的司法规律,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郎胜认为,试点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还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现在已经梳理出的问题,逐个、深入地进行研究,去发现问题、寻找规律、总结经验,为下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实践的基础。
健全事实审法律审分离机制
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此次决定草案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延长必要性的第一个理由,就是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的问题。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对现在改革试点中存在的这个核心难题进行了热议。
在邓昌友委员看来,人民陪审员应该既参加事实审,又应该发表法律适用的意见,这样更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代表人民参加司法的原意。“目前分歧意见还比较大,还在探索,怎么样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好像现在还不够成熟、不够清晰,需要在实践当中再做一些探索。”
莫文秀委员认为,实践中,纯粹独立于法律而存在的“事实问题”,或者跟案件事实无关的、纯粹的“法律问题”几乎是不存在的,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交织融合,就产生了区别与定性的难题。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健全二者的分离机制。
“事实认定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支持这个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的。要做到这一点,可能会涉及到某些科学问题、技术问题和专业问题。”丛斌委员说,由于法官的知识面有限,在某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必须要用科学技术的思维、科学技术的方法来解决与科学技术有关的事实认定问题。这样在事实认定上,在证据的确认和使用上,就必然要外请一些专业人士。
在丛斌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方面会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他建议,在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判职能分工上再细一些。有些案件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对这类案件就要有明确的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制度要求。还有一些案件可能事实和法律区别不那么明确,而且法律在适用上也没有很大的难度,如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者小的案件,可能没有必要非得机械地区分开。关键是在制度设计上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以政治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便利诉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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