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要注意这些

李兴 2017-04-25 09:27:00
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要注意这些

婚姻是什么?婚姻是将两个毫无相干的人,连接在一起组成家庭,成为彼此最亲密的人,分享彼此的快乐忧愁,也分享彼此的财产。俗话说,结婚之后,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但如若想打破法定的如果想打破法定的夫妻财产制,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就能实现。只不过,签订这两种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离婚当事人经常被问的一个问题是“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些人可能会回答“我们没什么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各管各的。”再问有没有协议,一般都回答没有。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有财产约定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2、协议是出于双方自由意志签订的

 

既然是协议,必然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当然,法律是规定了,但还要有证据能够证明。问题是这种证据很难取证。曾经有一个案例,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婚后的工资收入所得的80%都归女方所有,离婚时女方要求按此协议分割财产。男方提出当时他并不同意签署该协议,前一天晚上女方抱着孩子跳河,逼男方写好协议,第二天女方拿着刀对着她自己的喉咙,逼男方在协议上签名。庭审中女方坚决否认存在胁迫的情形,因男方无法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因此,作为被胁迫方,如果被逼无奈要签不平等条约,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证据。

 

3、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

 

4、协议只能约定财产与债务,不能限制人身权利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例如,约定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有的协议会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因为判断子女的抚养权要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因此类似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建议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人身权,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

 

5、协议约定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夫妻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认识不清,因此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把他人或公司的资产包括在内。例如,民营企业家通常都存在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他们可能会把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汽车作为个人资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在签协议时要先明确财产范围。

 

6、协议不对抗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想通过来协议逃避债务则未必能如愿。《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果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则这个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引起了公众的讨论与热议,这也说明关于夫妻个人财产问题已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尽管有许多人无法理解夫妻之间的财产为何要区分,这与社会的进步有莫大的关系,越来越多的人追求的独立,而经济独立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因此,因追求夫妻个人财产独立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时,一定要注意上述问题,才能实现财产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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