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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诞生,拉开了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序幕。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将成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中国民事立法的精神引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释。
规范民事行为回应时代关切
问:为何要在民法总则中写入基本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孙宪忠: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能够体现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且对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最基本规则。
编纂民法典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从而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贯彻推进引导社会进步的法治思想。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是为各种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提出具有指导思想性质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体开展的民事活动范围极其广泛,自然人的一生所进行的各种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活动都是民事活动;而一般法人从其发起成立到终止清算,其对外对内的各种活动也是民事活动;即使是特殊法人,其成立到终止的各种活动中,也会发生很多民事活动……
在这些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有各自的目的和利益,这些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是,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正当追求,也必须考虑和尊重社会公认的价值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正因如此,民法才规定了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当代社会信息化、电子化的全面运行,社会民事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展。立法必须为这些民事活动建立一定之规,以促进和保障我国各项事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这一次民法总则不但写入了基本原则,而且其内容比此前制定的民法通则有更加实质的改进。
弘扬传统美德倡导公序良俗
问:如何准确理解这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孙宪忠: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基本原则虽然看起来有些抽象,但如果从其所针对的事项入手,就很容易理解其含义。
所谓平等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的身份要求。按照这个原则,凡是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也就是民事主体,其地位一律平等,不可以有性别、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域、肤色、民族种族的差别,不能因其行政级别或者官员身份而受到法律的特别待遇。
所谓自愿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内心意愿的尊重,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等行为设立、变更或者处分一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既要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能够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受强迫,而且也不能强迫别人。
所谓公平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结果的要求。正如法律条文所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各种协议以及做出的各种承诺提出要求。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市场交换行为要依靠协议来进行,同时民间也要订立各种协议,因此“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对于保障市场体制良好运行、保障民事权利实现至关重要。
所谓合法原则,是对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和以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要求。立法要求当事人行为必须合法,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以私利而损公益。
所谓绿色原则,指的是对民事行为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要求。目前,我国环境、能源、生态领域面临的压力很大,因此保护环境生态、节约能源应该成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未来编纂民法典分编时,更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来弘扬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例如,可以将合同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体现在合同编的各个章节中,将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精神体现在婚姻家庭编中。
发挥统帅作用实现精神引领
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些基本原则的统领作用?
孙宪忠: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当事人自身行为,更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的立法、行政执法、法院及其他机构的司法行为。
在立法层面,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对总则中的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而且对整个民法典中的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甚至还要对包括商事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性立法和很多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发挥统领作用。
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各种下位法的制定应当发挥指导甚至是制约的作用。例如,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法规涉及民事活动规范的时候,都应注意遵守这些原则。可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民事活动制定的其他法律,其效力次于像民法典这样的法律的时候,同样也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使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然也要遵守这些原则。而在人民法院和裁判机构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时候,这些基本原则的作用更直接,也更显著。这些基本原则虽然有的不一定能直接用来裁判案件,但它们都可用于从宏观上指导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自愿原则等甚至可直接用来分析和裁判案件。
总而言之,这些基本原则不仅要在民法制度中发挥作用,而且还要对商事法、社会立法,甚至一些行政法发挥作用;它们也不仅要在立法领域发挥作用,还要在行政执法、司法层面发挥作用。只有从这个角度认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才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充分发挥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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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 专家谈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诞生,拉开了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序幕。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将成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中国民事立法的精神引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释。
规范民事行为回应时代关切
问:为何要在民法总则中写入基本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孙宪忠: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能够体现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且对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最基本规则。
编纂民法典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从而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贯彻推进引导社会进步的法治思想。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是为各种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提出具有指导思想性质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体开展的民事活动范围极其广泛,自然人的一生所进行的各种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活动都是民事活动;而一般法人从其发起成立到终止清算,其对外对内的各种活动也是民事活动;即使是特殊法人,其成立到终止的各种活动中,也会发生很多民事活动……
在这些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有各自的目的和利益,这些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是,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正当追求,也必须考虑和尊重社会公认的价值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正因如此,民法才规定了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当代社会信息化、电子化的全面运行,社会民事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展。立法必须为这些民事活动建立一定之规,以促进和保障我国各项事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这一次民法总则不但写入了基本原则,而且其内容比此前制定的民法通则有更加实质的改进。
弘扬传统美德倡导公序良俗
问:如何准确理解这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孙宪忠: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基本原则虽然看起来有些抽象,但如果从其所针对的事项入手,就很容易理解其含义。
所谓平等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的身份要求。按照这个原则,凡是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也就是民事主体,其地位一律平等,不可以有性别、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域、肤色、民族种族的差别,不能因其行政级别或者官员身份而受到法律的特别待遇。
所谓自愿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内心意愿的尊重,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等行为设立、变更或者处分一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既要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能够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受强迫,而且也不能强迫别人。
所谓公平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结果的要求。正如法律条文所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各种协议以及做出的各种承诺提出要求。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市场交换行为要依靠协议来进行,同时民间也要订立各种协议,因此“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对于保障市场体制良好运行、保障民事权利实现至关重要。
所谓合法原则,是对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和以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要求。立法要求当事人行为必须合法,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以私利而损公益。
所谓绿色原则,指的是对民事行为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要求。目前,我国环境、能源、生态领域面临的压力很大,因此保护环境生态、节约能源应该成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未来编纂民法典分编时,更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来弘扬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例如,可以将合同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体现在合同编的各个章节中,将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精神体现在婚姻家庭编中。
发挥统帅作用实现精神引领
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些基本原则的统领作用?
孙宪忠: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当事人自身行为,更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的立法、行政执法、法院及其他机构的司法行为。
在立法层面,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对总则中的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而且对整个民法典中的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甚至还要对包括商事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性立法和很多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发挥统领作用。
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各种下位法的制定应当发挥指导甚至是制约的作用。例如,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法规涉及民事活动规范的时候,都应注意遵守这些原则。可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民事活动制定的其他法律,其效力次于像民法典这样的法律的时候,同样也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使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然也要遵守这些原则。而在人民法院和裁判机构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时候,这些基本原则的作用更直接,也更显著。这些基本原则虽然有的不一定能直接用来裁判案件,但它们都可用于从宏观上指导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自愿原则等甚至可直接用来分析和裁判案件。
总而言之,这些基本原则不仅要在民法制度中发挥作用,而且还要对商事法、社会立法,甚至一些行政法发挥作用;它们也不仅要在立法领域发挥作用,还要在行政执法、司法层面发挥作用。只有从这个角度认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才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充分发挥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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