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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荷兰塔尔帕公司诉《中国好声音》第五季海选侵权的案件。荷兰塔尔帕公司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在全国城市海选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商标,在未经商标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其他人员是不得使用其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
“好声音”第五季海选被指侵权 商标持有者索赔300万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荷兰塔尔帕公司诉《中国好声音》第五季海选侵权的案件。荷兰塔尔帕公司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向两被告索赔300万元。庭审中,梦响强音公司表示,由于节目的制作早于合同续签时间,因此在海选中有限使用了该商标。
被指侵害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诉称,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就该商标或源于该商标的其他商标,在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在内的约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为“The Voice of”,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与“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塔尔帕公司称,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商标持有者索赔300万元
塔尔帕公司表示,梦响强音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官方授权公司公示》,根据该公示可知,梦响强音公司以授权方的名义已就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的海选活动与来自全国的二十多家企业进行合作。该公司“授权”这些企业(包括正议天下公司)“于授权范围内独家运营2015-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校园和KTV等娱乐场所除外)”。上述行为导致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件。同样根据该网站的“媒体报导”和“赛事回放”板块内容显示,2015年12月至今,梦响强音公司已组织或授权组织在广西、内蒙古、吉林、广州、四川、山西、湖北等多地的海选活动。
塔尔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被告称无侵权主观恶意
昨天,此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梦响强音公司表示, “The Voice of”实际上并不能翻译为“好声音”,只能翻译为“谁的声音”。梦响强音称,目前节目方并没有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活动早已结束。其一直与塔尔帕公司商议续约,由于节目的制作早于合同续签时间,因此在海选中有限使用了该商标,但是使用该商标符合节目制作惯例和合同目的。梦响强音没有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也没有侵犯商标权。
据悉,在塔尔帕公司提起诉讼期间,《中国好声音》第五季也先后进行了两次更名,先是改名《2016 中国好声音(sing!china)》,后更名《中国新歌声》,节目标志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动,节目形式、舞台设计等环节也均有变动。据了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北京青年报)
商标侵权行为的外部表现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我们会发现,在生活中,商标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涉及到专门的法律知识,这就给普通百姓辨别侵权与否带来不利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内容。
首先,商标侵权行为体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此时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还表现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其次,根据相应的实施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包括: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维权过程中应如何取证
面对不法商家的侵权,作为权利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此时,搜集相关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有效的搜集到证据,首先,可以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权力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其次,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第三,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以及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本案中,塔尔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而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守法的同时更应该学会用法律维护好自己公司的利益,面对自己的商标被侵权时,要理智处理,搜集相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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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第五季海选被指侵权,商标侵权如何取证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荷兰塔尔帕公司诉《中国好声音》第五季海选侵权的案件。荷兰塔尔帕公司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在全国城市海选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商标,在未经商标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其他人员是不得使用其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
“好声音”第五季海选被指侵权 商标持有者索赔300万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荷兰塔尔帕公司诉《中国好声音》第五季海选侵权的案件。荷兰塔尔帕公司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向两被告索赔300万元。庭审中,梦响强音公司表示,由于节目的制作早于合同续签时间,因此在海选中有限使用了该商标。
被指侵害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诉称,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就该商标或源于该商标的其他商标,在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在内的约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为“The Voice of”,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与“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塔尔帕公司称,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商标持有者索赔300万元
塔尔帕公司表示,梦响强音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官方授权公司公示》,根据该公示可知,梦响强音公司以授权方的名义已就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的海选活动与来自全国的二十多家企业进行合作。该公司“授权”这些企业(包括正议天下公司)“于授权范围内独家运营2015-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校园和KTV等娱乐场所除外)”。上述行为导致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件。同样根据该网站的“媒体报导”和“赛事回放”板块内容显示,2015年12月至今,梦响强音公司已组织或授权组织在广西、内蒙古、吉林、广州、四川、山西、湖北等多地的海选活动。
塔尔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被告称无侵权主观恶意
昨天,此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梦响强音公司表示, “The Voice of”实际上并不能翻译为“好声音”,只能翻译为“谁的声音”。梦响强音称,目前节目方并没有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活动早已结束。其一直与塔尔帕公司商议续约,由于节目的制作早于合同续签时间,因此在海选中有限使用了该商标,但是使用该商标符合节目制作惯例和合同目的。梦响强音没有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也没有侵犯商标权。
据悉,在塔尔帕公司提起诉讼期间,《中国好声音》第五季也先后进行了两次更名,先是改名《2016 中国好声音(sing!china)》,后更名《中国新歌声》,节目标志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动,节目形式、舞台设计等环节也均有变动。据了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北京青年报)
商标侵权行为的外部表现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我们会发现,在生活中,商标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涉及到专门的法律知识,这就给普通百姓辨别侵权与否带来不利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内容。
首先,商标侵权行为体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此时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还表现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其次,根据相应的实施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包括: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维权过程中应如何取证
面对不法商家的侵权,作为权利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此时,搜集相关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有效的搜集到证据,首先,可以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权力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其次,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第三,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以及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本案中,塔尔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而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守法的同时更应该学会用法律维护好自己公司的利益,面对自己的商标被侵权时,要理智处理,搜集相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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