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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旦商业秘密被披露,尤其是向竞争者披露,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被破坏,竞争优势也会丧失。因此,雇主会采取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是雇员也有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保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权利人可以采取临时禁令等法律救济措施。
第一,何谓临时禁令,根据我国在《专利法》第66 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禁令有时间限制。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而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商业秘密的临时禁令在商标法中也有所体现,根据《商标法》第65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对临时禁令做出了具体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人民法院处理著作权法的保全申请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与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同。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临时禁令救济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实践角度看,临时禁令是指法院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争议事项全面审理之前做出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以保持现状的暂时性措施。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而没有关于临时禁令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在商业秘密中是否适用临时禁令,以及临时禁令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还能否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临时禁令?
第五,司法实践中,发出临时禁令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情况是否紧急,可以从两个角度看,从时间角度考虑,主要看该申请是否处于制止侵害的关键时刻。申请人负有义务说服人民法院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申请,尤其是阻止即发侵害;从地域角度考虑,主要看是否能在特定区域内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尽管是一种垄断权,但是这种垄断权往往会受到地域限制,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落入权利范围对于判断紧迫与否十分重要。第二是是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原告将要受到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害;原告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
因此,公司商业秘密的临时禁令的适用有利有弊,运用得当将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完善,反之则会无端引发争执甚至阻碍科技文化的发展。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来看,当事人的证据意识、诉讼技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等各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法官的法律素养、逻辑推断水平和对审查标准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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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旦商业秘密被披露,尤其是向竞争者披露,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被破坏,竞争优势也会丧失。因此,雇主会采取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是雇员也有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保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权利人可以采取临时禁令等法律救济措施。
第一,何谓临时禁令,根据我国在《专利法》第66 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禁令有时间限制。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而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商业秘密的临时禁令在商标法中也有所体现,根据《商标法》第65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对临时禁令做出了具体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人民法院处理著作权法的保全申请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与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同。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临时禁令救济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实践角度看,临时禁令是指法院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争议事项全面审理之前做出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以保持现状的暂时性措施。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而没有关于临时禁令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在商业秘密中是否适用临时禁令,以及临时禁令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还能否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临时禁令?
第五,司法实践中,发出临时禁令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情况是否紧急,可以从两个角度看,从时间角度考虑,主要看该申请是否处于制止侵害的关键时刻。申请人负有义务说服人民法院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申请,尤其是阻止即发侵害;从地域角度考虑,主要看是否能在特定区域内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尽管是一种垄断权,但是这种垄断权往往会受到地域限制,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落入权利范围对于判断紧迫与否十分重要。第二是是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原告将要受到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害;原告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
因此,公司商业秘密的临时禁令的适用有利有弊,运用得当将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完善,反之则会无端引发争执甚至阻碍科技文化的发展。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来看,当事人的证据意识、诉讼技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等各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法官的法律素养、逻辑推断水平和对审查标准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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