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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具有吸血性和传染性。不同于因市场或资产等问题一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僵尸企业”已经失去了自己的造血功能,长期要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来生存,还有可能拖垮试图兼并重组它的健康企业。因此,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五行业“僵尸企业”多 为何有企业僵而不死
“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消耗了大量社会财富,却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在市场化改革全面深化阶段,要深刻认识处置“僵尸企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对“僵尸企业”养痈遗患,将丧失改革的政策窗口期,未来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就业安置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
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已开展多年,但日前又有新闻称,某地限产企业名单中出现了“僵尸企业”。此前,“僵尸钢企”死灰复燃的消息也是不绝于耳。“僵尸企业”为何“僵而不死”?处置过的“僵尸企业”为何能死灰复燃?带着这些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五行业“僵尸企业”多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僵尸企业’是指那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生产停滞,要靠输血存活的企业。这些企业消耗了大量资源,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使得我国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步伐难以积极推进。”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说。
“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哪些行业呢?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南京大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志彪告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目前我国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僵尸企业”比较集中。企业规模大、附加值低、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是“僵尸企业”具有的共同特征。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显示,“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分别是钢铁、房地产、建筑装饰、商业贸易和综合类。从地区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僵尸企业”比例较高。
《报告》还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大型和中型企业中的“僵尸企业”比例最高,但由于基数比较小,大部分“僵尸企业”还是小型企业。据了解,国资委目前已经全面梳理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永伟强调,很多学者都按照“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标准来界定“僵尸企业”。但是,仅仅看经营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并不能完全判定一个企业是否还能生存,还要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竞争力、内部机制等多个角度来评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看这家企业还有没有生存的希望。
政府为何要“续命”
“‘僵尸企业’的存在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破产制度等市场出清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秦海林分析说。
从政府方面看,过去唯GDP的片面政绩考核标准导致地方政府间过度竞争,盲目上项目、扩产能,产业政策落实不够精准,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于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基于就业等维稳方面的考虑,通过财政资金输血为“僵尸企业”续命。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避免不良贷款产生,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能向企业输血帮助其扭转经营状况,但对于已经无力挽回的“僵尸企业”,银行仍可能为掩盖不良贷款情况而继续“输血”。
从关联企业角度看,“僵尸企业”可能牵涉到其他债权企业或担保企业,相关企业可能会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以期挽回相关债务资金。浙江民营企业的三角债风险就是很好的例证。
从制度层面看,“僵尸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破产诉讼周期过长,破产成本高。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压力较大。
此前,有新闻报道称河北、山西等地有“僵尸钢企”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死灰复燃。对此,刘志彪坦言,地方政府愿意甚至千方百计地为属地内的“僵尸企业”续命。因为一方面,如果让其由市场调节自动破产死亡,则地方政府以前通过追加投资、税收优惠、低价土地、信贷扶持等方式给予的前期投入就会打水漂,成为无法回收的沉淀成本,甚至相关责任官员也会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拥有大量的低技能职工,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困难,同时因占据大量的信贷资源,地方政府和银行只能继续向其“输血”,花钱买“平安”。
处置“僵尸企业”非常复杂,且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绝不是一两天就能全部解决的事情。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和银行等干扰因素外,朱宏任指出,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还包括,在兼并重组及破产过程中,存在职工安置难、债务负担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我国的《破产法》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很多行业预期不明朗,企业融资困难,导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意愿不足。(经济日报)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但却不产生经济效益,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由于“僵尸企业”的特殊性,处置起来相当麻烦,并带有一系列的风险。那么,我国处置“僵尸企业”主要有哪些措施呢?
一、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对并购主体来说,通过低成本的并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对僵尸企业来说,通过并入并购主体成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解决原来的经营困难问题。
实践中,通过并购重组手段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在各地都有广泛运用,而且地方政府也在推动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僵尸企业方面采取了诸多配套举措,以降低并购重组的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推动并购主体加快并购重组进程。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组是通过并购重组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不但有效盘活了原经营困难企业的设备与土地等资产,解决了原企业职工就业问题,而且帮助上市公司扩大了产能与市场,实现了并购重组双方与地方政府的共赢。
二、托管经营
所谓托管,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也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受托方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托管经营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托管经营适用于一些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比如一些产品、技术、设备、人员老化,鲜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企业,一些经过多次和多方式整顿而无效的企业等。也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或者是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托管办法。此时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或者是当买方主体一时说不准购买目标企业的未来前景,亦或本不想购买目标企业原始产权时,可通过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项投资的风险。
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托管经营,曾经作为国有企业脱困的手段广泛采用。托管脱困的关键在于,要为僵尸企业找到一个具有较好资金投入能力和优秀管理能力的托管方。但在实践中,找到一个合适的托管方可能并不容易。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曾经先后托管处置了大量中小特困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根据国资委的批复,国资委将部分中央企业或其整体上市后的非上市资产、非主业资产、不良资产及所属经营不善的企业等,通过托管、无偿划转、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移交给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持股经营或清理处置。
调研发现,虽然托管确实在特定时期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也存在大量僵尸企业长期托管经营却既难以扭转经营困境也难以有效退出的问题。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托管的几十家省属特困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税与职工安置等问题,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三、扶持发展
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对这类具备自我发展脱困的企业来说,所需要的就是为他们止血和输血。
从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扶持国有企业脱困发展的经验看,所谓止血,也就是要想方设法减少僵尸企业的经营压力;包括临时性、适当减免僵尸企业税收,暂缓征缴或适当减免僵尸企业五险一金费用,减免僵尸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僵尸企业各类费用征收;同时,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暂时冻结与企业相关的诉讼与执行,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所谓输血,就是根据企业持续发展需要,继续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抽贷压贷;或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采取债转股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与还本付息压力过大等问题;或者是帮助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渠道筹措发展所需资金;或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研发等提供必要支持,以帮助僵尸企业顺利渡过难关;或者推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深入进行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普遍加快了步伐,内部的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债转股、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直接促进了企业扭亏脱困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政府积极整顿市场秩序,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改善了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破产退出
目前看,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第一种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但前提条件是企业股东必须作出企业无债务的承诺。第二种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种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企业经营者“跑路”逃废债务。第四种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
针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问题国家还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破产退出做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具体政策要求。1996年8月,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就国有企业破产退出过程中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了规定。为此,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退出,国务院成立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进行了规范与推进。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除了兼并重组之外,确实也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淘汰了一批小企业。自1994年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退出以来,截至2000年底,北京共实施国有企业破产项目122个,涉及企业资产总额约54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约78亿元,职工总数约6.8万人。财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僵尸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全面停止以来,与非公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走上了市场化破产退出道路;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部分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实现了依法破产退出。
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来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通过司法渠道依法退出,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事实上,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实施了破产退出。
企业退出市场为何不走正规的破产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企业主看来,破产不但“丢面子”,同时还有一种更大的担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会暴露并被追究责任,一些人因此宁可选择“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
另一方面,债权人也不愿接受破产的事实,他们普遍认为,企业如申请破产,资产就会拍卖,所有债权人一哄而上,利益就会受损。而且,破产程序复杂,处理起来时间较长,影响了债权人和企业申请破产退出的积极性。
以上这四种方式是我国在帮扶解决“僵尸企业”过程主要运用的处置方式。当然, 我们了解到“僵尸企业”只所以存在,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破产制度等市场出清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僵尸企业”消耗我国资源,迟滞我国市场化进程,阻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因此,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势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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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业“僵尸企业”多,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措施有哪些
“僵尸企业”具有吸血性和传染性。不同于因市场或资产等问题一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僵尸企业”已经失去了自己的造血功能,长期要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来生存,还有可能拖垮试图兼并重组它的健康企业。因此,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五行业“僵尸企业”多 为何有企业僵而不死
“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消耗了大量社会财富,却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在市场化改革全面深化阶段,要深刻认识处置“僵尸企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对“僵尸企业”养痈遗患,将丧失改革的政策窗口期,未来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就业安置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
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已开展多年,但日前又有新闻称,某地限产企业名单中出现了“僵尸企业”。此前,“僵尸钢企”死灰复燃的消息也是不绝于耳。“僵尸企业”为何“僵而不死”?处置过的“僵尸企业”为何能死灰复燃?带着这些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五行业“僵尸企业”多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僵尸企业’是指那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生产停滞,要靠输血存活的企业。这些企业消耗了大量资源,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使得我国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步伐难以积极推进。”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说。
“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哪些行业呢?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南京大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志彪告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目前我国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僵尸企业”比较集中。企业规模大、附加值低、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是“僵尸企业”具有的共同特征。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显示,“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分别是钢铁、房地产、建筑装饰、商业贸易和综合类。从地区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僵尸企业”比例较高。
《报告》还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大型和中型企业中的“僵尸企业”比例最高,但由于基数比较小,大部分“僵尸企业”还是小型企业。据了解,国资委目前已经全面梳理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永伟强调,很多学者都按照“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标准来界定“僵尸企业”。但是,仅仅看经营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并不能完全判定一个企业是否还能生存,还要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竞争力、内部机制等多个角度来评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看这家企业还有没有生存的希望。
政府为何要“续命”
“‘僵尸企业’的存在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破产制度等市场出清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秦海林分析说。
从政府方面看,过去唯GDP的片面政绩考核标准导致地方政府间过度竞争,盲目上项目、扩产能,产业政策落实不够精准,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于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基于就业等维稳方面的考虑,通过财政资金输血为“僵尸企业”续命。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避免不良贷款产生,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能向企业输血帮助其扭转经营状况,但对于已经无力挽回的“僵尸企业”,银行仍可能为掩盖不良贷款情况而继续“输血”。
从关联企业角度看,“僵尸企业”可能牵涉到其他债权企业或担保企业,相关企业可能会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以期挽回相关债务资金。浙江民营企业的三角债风险就是很好的例证。
从制度层面看,“僵尸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破产诉讼周期过长,破产成本高。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压力较大。
此前,有新闻报道称河北、山西等地有“僵尸钢企”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死灰复燃。对此,刘志彪坦言,地方政府愿意甚至千方百计地为属地内的“僵尸企业”续命。因为一方面,如果让其由市场调节自动破产死亡,则地方政府以前通过追加投资、税收优惠、低价土地、信贷扶持等方式给予的前期投入就会打水漂,成为无法回收的沉淀成本,甚至相关责任官员也会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拥有大量的低技能职工,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困难,同时因占据大量的信贷资源,地方政府和银行只能继续向其“输血”,花钱买“平安”。
处置“僵尸企业”非常复杂,且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绝不是一两天就能全部解决的事情。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和银行等干扰因素外,朱宏任指出,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还包括,在兼并重组及破产过程中,存在职工安置难、债务负担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我国的《破产法》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很多行业预期不明朗,企业融资困难,导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意愿不足。(经济日报)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但却不产生经济效益,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由于“僵尸企业”的特殊性,处置起来相当麻烦,并带有一系列的风险。那么,我国处置“僵尸企业”主要有哪些措施呢?
一、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对并购主体来说,通过低成本的并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对僵尸企业来说,通过并入并购主体成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解决原来的经营困难问题。
实践中,通过并购重组手段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在各地都有广泛运用,而且地方政府也在推动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僵尸企业方面采取了诸多配套举措,以降低并购重组的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推动并购主体加快并购重组进程。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组是通过并购重组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不但有效盘活了原经营困难企业的设备与土地等资产,解决了原企业职工就业问题,而且帮助上市公司扩大了产能与市场,实现了并购重组双方与地方政府的共赢。
二、托管经营
所谓托管,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也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受托方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托管经营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托管经营适用于一些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比如一些产品、技术、设备、人员老化,鲜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企业,一些经过多次和多方式整顿而无效的企业等。也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或者是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托管办法。此时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或者是当买方主体一时说不准购买目标企业的未来前景,亦或本不想购买目标企业原始产权时,可通过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项投资的风险。
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托管经营,曾经作为国有企业脱困的手段广泛采用。托管脱困的关键在于,要为僵尸企业找到一个具有较好资金投入能力和优秀管理能力的托管方。但在实践中,找到一个合适的托管方可能并不容易。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曾经先后托管处置了大量中小特困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根据国资委的批复,国资委将部分中央企业或其整体上市后的非上市资产、非主业资产、不良资产及所属经营不善的企业等,通过托管、无偿划转、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移交给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持股经营或清理处置。
调研发现,虽然托管确实在特定时期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也存在大量僵尸企业长期托管经营却既难以扭转经营困境也难以有效退出的问题。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托管的几十家省属特困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税与职工安置等问题,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三、扶持发展
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对这类具备自我发展脱困的企业来说,所需要的就是为他们止血和输血。
从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扶持国有企业脱困发展的经验看,所谓止血,也就是要想方设法减少僵尸企业的经营压力;包括临时性、适当减免僵尸企业税收,暂缓征缴或适当减免僵尸企业五险一金费用,减免僵尸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僵尸企业各类费用征收;同时,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暂时冻结与企业相关的诉讼与执行,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所谓输血,就是根据企业持续发展需要,继续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抽贷压贷;或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采取债转股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与还本付息压力过大等问题;或者是帮助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渠道筹措发展所需资金;或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研发等提供必要支持,以帮助僵尸企业顺利渡过难关;或者推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深入进行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普遍加快了步伐,内部的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债转股、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直接促进了企业扭亏脱困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政府积极整顿市场秩序,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改善了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破产退出
目前看,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第一种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但前提条件是企业股东必须作出企业无债务的承诺。第二种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种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企业经营者“跑路”逃废债务。第四种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
针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问题国家还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破产退出做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具体政策要求。1996年8月,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就国有企业破产退出过程中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了规定。为此,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退出,国务院成立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进行了规范与推进。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除了兼并重组之外,确实也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淘汰了一批小企业。自1994年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退出以来,截至2000年底,北京共实施国有企业破产项目122个,涉及企业资产总额约54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约78亿元,职工总数约6.8万人。财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僵尸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全面停止以来,与非公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走上了市场化破产退出道路;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部分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实现了依法破产退出。
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来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通过司法渠道依法退出,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事实上,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实施了破产退出。
企业退出市场为何不走正规的破产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企业主看来,破产不但“丢面子”,同时还有一种更大的担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会暴露并被追究责任,一些人因此宁可选择“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
另一方面,债权人也不愿接受破产的事实,他们普遍认为,企业如申请破产,资产就会拍卖,所有债权人一哄而上,利益就会受损。而且,破产程序复杂,处理起来时间较长,影响了债权人和企业申请破产退出的积极性。
以上这四种方式是我国在帮扶解决“僵尸企业”过程主要运用的处置方式。当然, 我们了解到“僵尸企业”只所以存在,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破产制度等市场出清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僵尸企业”消耗我国资源,迟滞我国市场化进程,阻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因此,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势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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