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保健器械,违法竞争终遭处罚

孙莉莉 2017-04-09 09:03:00
虚假宣传保健器械,违法竞争终遭处罚

近日,伍家岗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保健品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从一家健康生活馆内查获大量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商业活动过程中,经营者为了最大化的销售自己的商品,常常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各方面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保健器械 工商开8万元罚单

 

4月6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了解到,该局近日联合区公安局、卫生局、食药局对辖区保健品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从位于伍家岗区宜港菜市场内一家健康生活馆内查获大量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万寿桥工商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隐藏的违法证据被当场查获

 

在当天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该经营场所内一间紧闭的房间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怀疑,执法人员要求店方打开房门接受检查。但该店员工谎称,该房间并不属于该店所有,是别人存物品的房间,没有房间钥匙,不可能打开房间。

 

但店内办公桌上孤零零单独成串的2把钥匙引起了执法人员关注。执法人员拿起钥匙一试,正好打开了房门。

 

执法人员从该隐蔽的房间内查获了大量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其中包括店方在宣传中使用的PPT、宣传单、笔记本等宣传材料,其中大量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查扣。

 

网上下载的资料号称包治百病

 

记者从查获的证据中看到,店家在对老年消费者宣传的一份PPT中显示,玉石养生坐垫适用范围竟然包含了“风湿病、关节炎、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脑血栓、中风后偏瘫、前列腺炎、支气管哮喘”等39种老年人常见的疾病,该店的一个坐垫产品可谓“包治百病”。

 

在另一份长达38页的PPT里,中间的36页全部是老人使用产品后病情好转的照片和现身说法。“杨某某,男,75岁,患高血压……来这里坐玉石坐垫一星期……原来的血压高现在也明显降低了”、“刘某某,男,63岁……前列腺炎也挺严重……自从开业就一直来坐玉石坐垫!现在脚腕都热乎乎的!小便也通畅了!特别舒服!整个人精神都好了”。

 

在这些查获的材料中,店方销售的并非医疗器械却反复宣传有医疗功效,这些宣传内容真的有那么神奇吗?该店店长刘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这些内容都是通过网上找的,然后自己制作成演示文档,在每天开课时用于播放宣传,宣传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多销售玉石温热养生坐垫及松花粉。没有相关证明文件可以证明其功效。”

 

450元摇身一变卖2080元工商开出8万元罚单

 

据查,该店自去年10月开业以来,销售玉石温热养生坐垫28张,其中26张销售价格为2080元,销售金额54080元,获利42380元。其中2张销售价格为1980元,销售金额3960元,获利3060元。销售松花粉485瓶,销售价格为190元,销售金额92150元,获利14550元。共计销售 150190元,获利59990元。其中玉石温热养生坐垫进价仅为450元/张,而经过“虚假宣传”的包装售价达到了2080元。

 

万寿桥工商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中国宜昌)

 

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一般广告的宣传行为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行为,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质量等方面描述,虚假宣传的信息与一般宣传行为无异,也会涉及有关商品的各种状况,但是其具体主要表现为:

 

其一,对于原材料的宣传;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首先选择去了解该商品的原料信息;如果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信息宣传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商品本来是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的,但是在宣传的时候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说是天然形成的。

 

其二,对于商品的产地的宣传;商品的产地对于商品的销售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驰名商品更加重要;在经营过程中,有些企业为了促进商品的发展,获得不当利益,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

 

其三,对于商品价格的模糊宣传;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即便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我们在生活中通常会看到一些促销手段,比如,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徕顾客,但实际商品的价格比原来的价格还要高。

 

其四,过分夸大自己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有些企业经常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是实际上却仅仅有几年的发展。像这种名称严重不符合实际规模的广告无疑是欺诈广告,欺诈广告不仅会涉及商品特征、原料来源,还会会涉及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等级。但是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过分夸大,以蒙骗顾客,自己获得非法利益。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虚假宣传行为依然存在,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正当的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第一,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规定了,如果广告经营者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我国的《广告法》对广告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提高,我国的法律必将进一步打击该违法行为;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者还是广告主,在进行经营活动时,要严格遵纪守法,严格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作为消费者,应该注意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学会理性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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