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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股市场又出了一只“黑天鹅”,莱美药业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效益和股价并没有显著的提升,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一结束,精准清仓,遭到市场的质疑。这种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减持”或者“精准清仓”,不是个别现象,而是资本市场上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给企业信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最终造成市场信用的伤害。那么,为了发挥股权激励制度的效用,避免对投资者二次伤害,公司应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傅克友:员工持股计划“精准清仓”伤害市场信用
如果猝不及防的坏消息就是“黑天鹅事件”,那么A股市场上的“黑天鹅”也太多了。比如,莱美药业投资者遇到的这一只。3月30日,莱美药业发布2016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称2016年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由6279.64万元修正为707.21万元,由此业绩变动区间也由预增204.65%变为下滑65.69%。
上述业绩变脸的原因在于海外投资失利,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莱美(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Argos股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完全是180度的大反转。不出意外,昨日的股市上,公司股价以大幅下挫之势来迎接这只“黑天鹅”的降临。
但莱美药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却完美地躲过了这只“黑天鹅”。此前公司曾在2月24日发布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持有的公司股票15973059股已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全部出售完毕”。
问题在于,就在此前约一个月的1月26日,莱美药业曾发布业绩预增公告,称2016年全年盈利预计6000万元-6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09%-215.34%。
也就是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出售完毕的公告,恰好发生在业绩预增和业绩快报修正这两个公告之间。
莱美药业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幸运”的,因为他们避免了损失,甚至是赚取了利润。但莱美药业的投资者,特别是那些还没有来得及跑掉、舍不得割肉的投资者,是不幸的,因为他们遭受了损失。冰火两重天的分割线,只在于一方是公司的内部人,另一方是市场的外部人。
但是这种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清仓”,真的可以归结到市场风险的范畴,而令人无动于衷吗?在资本市场上,它仅仅是让一部分投资者损失了三五斗而无伤大雅吗?不是的,这样的事件,最大的伤害在于“信用”二字,包括企业的信用和市场的信用。
企业信用是整个市场信用的一部分。问题就在于,这种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减持”或者“精准清仓”,不是个别现象,而是资本市场上司空见惯的现象。它所伤害的就不只是企业信用,更是整个市场的信用。
所谓“精准”,就在于这些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进行减持前后,往往会借助“高送转”等套路,通过利好消息来推高短期股价。今年年初,媒体曾报道,当时A股市场上,锁定期满的员工持股计划约有193个,其中40家上市公司41个员工持股计划宣告股票出售完毕,有24家公司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推出了最低10送转4股,最高转增30股的年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很难说,没有实际价值的“高送转”是不是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减持”而做嫁衣裳。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清仓”,是以信用为代价来换取了企业内部人的私人利益和短期利益。如果市场信用最终成为予取予夺的“公地悲剧”,这将是最可怕的地方。(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应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从上可知,莱美药业的员工持股计划精准清仓,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信任,也伤害了企业与市场的信用。那么企业应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股权激励的三种形式
股权激励的形式多样,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让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达到一定条件后,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设定持股平台,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一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达到一定条件后,通过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收益。
第三、给予激励对象的股权增值收益;激励对象并未持有公司的股权,公司和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激励对象达到一定条件后,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将股权增值收益分配各激励对象。
二、持股平台的搭建和公司的资本市场规划
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较为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方式。通过搭建持股平台,为公司员工提供激励。
第一、持股平台的三种类型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相关规定,持股平台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
第二、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类的持股平台参与定向发行将受限
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类的持股平台参与定向发行,将受到限制,如果持股平台不能参与定向发行,可能面临股权被稀释的风险。这时对于企业来讲,在选择何种持股平台,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这时仍旧要选择和自己发展阶段相符的持股平台。对于持股平台的选择,要和公司资本市场的布局节奏相符。在企业处于不同的资本市场布局阶段,要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
第一、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具体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方为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第二、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执行股权激励方案;董事会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报请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对于股权激励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激励对象的负面清单,以及对于预留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要特别注意其负面清单。
第一、股权激励对象的负面清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与公司确定的清单。
第二、预留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进行股权激励时,通常会预留部分股权,留给尚未确定的股权激励对象。对于非上市公司,对于预留的激励股权,人选确定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后,报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五、激励股份来源、数量和价格
分为非上市公司于上市公司两种情形:
第一、非上市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数量和价格
对于非上市公司激励股份来源可以来自公司大股东的转让、公司定向增资发行;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中间涉及税收问题外,法律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上市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数量和价格
对于上市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持股平台的搭建
对于部分上市公司来讲,用证监会认可的金融产品作为持股平台外,实践中常见的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担任,股权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属于特定目的的股东,不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
他用途。
七、激励股权的回购价格
股权激励方案中通常涉及激励股权的回购,针对不同的情形,回购激励股权的价格,会有所不同。股权回购的价格存在以下定价方法:
第一、按照原始转让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按照市场公允价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三、按照股份对应的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回购价格;
第四、按照“原始转让价格+一定的利率”回购持有的股权; 对于上市公司,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它的目的是要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更好的发展,最终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制度精准清仓,给企业信用带来更大程度的伤害。因为一个资本市场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有没有良好的信用。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诚信经营,而不是一味投机牟利,否则结果将不只是股权激励制度无法发挥效用,可能会面临丧失市场信用,无力经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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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精准清仓伤害市场信用,应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近日,A股市场又出了一只“黑天鹅”,莱美药业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效益和股价并没有显著的提升,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一结束,精准清仓,遭到市场的质疑。这种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减持”或者“精准清仓”,不是个别现象,而是资本市场上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给企业信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最终造成市场信用的伤害。那么,为了发挥股权激励制度的效用,避免对投资者二次伤害,公司应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傅克友:员工持股计划“精准清仓”伤害市场信用
如果猝不及防的坏消息就是“黑天鹅事件”,那么A股市场上的“黑天鹅”也太多了。比如,莱美药业投资者遇到的这一只。3月30日,莱美药业发布2016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称2016年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由6279.64万元修正为707.21万元,由此业绩变动区间也由预增204.65%变为下滑65.69%。
上述业绩变脸的原因在于海外投资失利,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莱美(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Argos股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完全是180度的大反转。不出意外,昨日的股市上,公司股价以大幅下挫之势来迎接这只“黑天鹅”的降临。
但莱美药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却完美地躲过了这只“黑天鹅”。此前公司曾在2月24日发布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持有的公司股票15973059股已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全部出售完毕”。
问题在于,就在此前约一个月的1月26日,莱美药业曾发布业绩预增公告,称2016年全年盈利预计6000万元-6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09%-215.34%。
也就是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出售完毕的公告,恰好发生在业绩预增和业绩快报修正这两个公告之间。
莱美药业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幸运”的,因为他们避免了损失,甚至是赚取了利润。但莱美药业的投资者,特别是那些还没有来得及跑掉、舍不得割肉的投资者,是不幸的,因为他们遭受了损失。冰火两重天的分割线,只在于一方是公司的内部人,另一方是市场的外部人。
但是这种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清仓”,真的可以归结到市场风险的范畴,而令人无动于衷吗?在资本市场上,它仅仅是让一部分投资者损失了三五斗而无伤大雅吗?不是的,这样的事件,最大的伤害在于“信用”二字,包括企业的信用和市场的信用。
企业信用是整个市场信用的一部分。问题就在于,这种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减持”或者“精准清仓”,不是个别现象,而是资本市场上司空见惯的现象。它所伤害的就不只是企业信用,更是整个市场的信用。
所谓“精准”,就在于这些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进行减持前后,往往会借助“高送转”等套路,通过利好消息来推高短期股价。今年年初,媒体曾报道,当时A股市场上,锁定期满的员工持股计划约有193个,其中40家上市公司41个员工持股计划宣告股票出售完毕,有24家公司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推出了最低10送转4股,最高转增30股的年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很难说,没有实际价值的“高送转”是不是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减持”而做嫁衣裳。员工持股计划的“精准清仓”,是以信用为代价来换取了企业内部人的私人利益和短期利益。如果市场信用最终成为予取予夺的“公地悲剧”,这将是最可怕的地方。(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应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从上可知,莱美药业的员工持股计划精准清仓,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信任,也伤害了企业与市场的信用。那么企业应如何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股权激励的三种形式
股权激励的形式多样,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让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达到一定条件后,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设定持股平台,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一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达到一定条件后,通过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收益。
第三、给予激励对象的股权增值收益;激励对象并未持有公司的股权,公司和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激励对象达到一定条件后,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将股权增值收益分配各激励对象。
二、持股平台的搭建和公司的资本市场规划
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较为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方式。通过搭建持股平台,为公司员工提供激励。
第一、持股平台的三种类型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相关规定,持股平台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
第二、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类的持股平台参与定向发行将受限
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类的持股平台参与定向发行,将受到限制,如果持股平台不能参与定向发行,可能面临股权被稀释的风险。这时对于企业来讲,在选择何种持股平台,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这时仍旧要选择和自己发展阶段相符的持股平台。对于持股平台的选择,要和公司资本市场的布局节奏相符。在企业处于不同的资本市场布局阶段,要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
第一、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具体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方为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第二、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执行股权激励方案;董事会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报请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对于股权激励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激励对象的负面清单,以及对于预留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要特别注意其负面清单。
第一、股权激励对象的负面清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与公司确定的清单。
第二、预留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进行股权激励时,通常会预留部分股权,留给尚未确定的股权激励对象。对于非上市公司,对于预留的激励股权,人选确定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后,报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五、激励股份来源、数量和价格
分为非上市公司于上市公司两种情形:
第一、非上市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数量和价格
对于非上市公司激励股份来源可以来自公司大股东的转让、公司定向增资发行;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中间涉及税收问题外,法律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上市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数量和价格
对于上市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持股平台的搭建
对于部分上市公司来讲,用证监会认可的金融产品作为持股平台外,实践中常见的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担任,股权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属于特定目的的股东,不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
他用途。
七、激励股权的回购价格
股权激励方案中通常涉及激励股权的回购,针对不同的情形,回购激励股权的价格,会有所不同。股权回购的价格存在以下定价方法:
第一、按照原始转让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按照市场公允价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三、按照股份对应的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回购价格;
第四、按照“原始转让价格+一定的利率”回购持有的股权; 对于上市公司,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它的目的是要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更好的发展,最终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制度精准清仓,给企业信用带来更大程度的伤害。因为一个资本市场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有没有良好的信用。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诚信经营,而不是一味投机牟利,否则结果将不只是股权激励制度无法发挥效用,可能会面临丧失市场信用,无力经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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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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