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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路透社消息,日本企业集团东芝公司可能会第三次无法在期内公布其季度业绩,迫使东芝要求重新延期或可能面临从东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繁荣的市场经济背后就是残酷的企业竞争,近几年,我国政府进一步放开企业的设立,一大批企业涌入市场,这给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动力,但是企业之间将面临着严酷的竞争,对于上市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可能面临着退市的情形。
东芝第三次无法在期限内公布季报 资不抵债或面临退市
两名知情人士告诉路透社,日本企业集团东芝公司可能会第三次无法在期内公布其季度业绩,迫使东芝要求重新延期或可能面临从东京证券交易所退市。
消息人士表示,由于东芝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截至2016年3月营业年度的业绩产生疑问,因此,超过4月11日最后期限的10月至12月收益第三次推迟。 其中一名消息人士直接了解该延迟事件,另一名消息人士简要了解情况。
直接了解事件的消息人士表示,在6月下旬的股东大会上,东芝可能无法通过其半导体业务投标人或集团的决议。他曾表示决议将在五月份作出,或至少在股东大会前作出。
东京和普华永道官方在东京营业时间外并未作出评论。
日本大型企业东芝,最近刚刚出现了巨额财务丑闻,受累于美国前核电企业西屋电气公司数十亿美元的成本超支。
与审计师的分歧迫使公司在二月份和三月份分别推迟盈余披露。 4月11日后,东芝公司将在8个工作日内公布其截止12月31日三个月内业绩,除非能够说服财政部的监管机构给予更多时间。
尽管在处理西屋公司减记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日本母公司盈利公告的再次延迟,强调了拥有144年历史的公司面临的财政危机。截至周五营业年度,东芝预测净亏损1万亿日元(90亿美元)。
西屋周三在纽约向债权人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此举使东芝摆脱了在2006年以26亿美元购买业务中的亏损。 破产申请标志着与债权人和客户进行漫长而复杂的谈判,这可能会导致美日政府纠纷。
东芝股东周四在日本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同意拆分其NAND快闪记忆卡盈利业务,同意计划出售大部分或全部业务,至少筹集1万亿日元,以支付西屋公司费用。(前瞻网)
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法定情形
在我国,上市企业退市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退市制度的规制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即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但是无论是哪种退市方式,都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满足特定的条件才可进行。
首先,涉及到的是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情形,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情况,这就需要该公司通过相应的程序以及满足特定的要求才能够退市,否则将不能完成退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同时,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还有一种可能,因要约收购而实施的退市或者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这就需要满足,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其次,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重大违法行为致使公司强制退市的,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形,对欺诈发行公司的强制退市和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能够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规范公司行为。
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而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第三,还需注意的是,重大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退市,如果上市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其导致而被强制退市,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此全部否定的态度,如果公司在处理该违法行为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严惩相关的责任人,则是可以重新申请上市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证券交易所尚未做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上市,是每一个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将要选择的途径,这不仅仅是机遇,同时对于企业来说还是一次挑战。公司能够上市是一个公司壮大的有力证明,我国对于上市的规则要求甚严,只有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才可上市,公司能够上市同时也体现了经营管理者在运营公司过程中的谋略与才干,更应该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切不可为了谋取自身的非法权益,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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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资不抵债或面临退市,上市不易退市亦难
近日,据路透社消息,日本企业集团东芝公司可能会第三次无法在期内公布其季度业绩,迫使东芝要求重新延期或可能面临从东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繁荣的市场经济背后就是残酷的企业竞争,近几年,我国政府进一步放开企业的设立,一大批企业涌入市场,这给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动力,但是企业之间将面临着严酷的竞争,对于上市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可能面临着退市的情形。
东芝第三次无法在期限内公布季报 资不抵债或面临退市
两名知情人士告诉路透社,日本企业集团东芝公司可能会第三次无法在期内公布其季度业绩,迫使东芝要求重新延期或可能面临从东京证券交易所退市。
消息人士表示,由于东芝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截至2016年3月营业年度的业绩产生疑问,因此,超过4月11日最后期限的10月至12月收益第三次推迟。 其中一名消息人士直接了解该延迟事件,另一名消息人士简要了解情况。
直接了解事件的消息人士表示,在6月下旬的股东大会上,东芝可能无法通过其半导体业务投标人或集团的决议。他曾表示决议将在五月份作出,或至少在股东大会前作出。
东京和普华永道官方在东京营业时间外并未作出评论。
日本大型企业东芝,最近刚刚出现了巨额财务丑闻,受累于美国前核电企业西屋电气公司数十亿美元的成本超支。
与审计师的分歧迫使公司在二月份和三月份分别推迟盈余披露。 4月11日后,东芝公司将在8个工作日内公布其截止12月31日三个月内业绩,除非能够说服财政部的监管机构给予更多时间。
尽管在处理西屋公司减记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日本母公司盈利公告的再次延迟,强调了拥有144年历史的公司面临的财政危机。截至周五营业年度,东芝预测净亏损1万亿日元(90亿美元)。
西屋周三在纽约向债权人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此举使东芝摆脱了在2006年以26亿美元购买业务中的亏损。 破产申请标志着与债权人和客户进行漫长而复杂的谈判,这可能会导致美日政府纠纷。
东芝股东周四在日本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同意拆分其NAND快闪记忆卡盈利业务,同意计划出售大部分或全部业务,至少筹集1万亿日元,以支付西屋公司费用。(前瞻网)
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法定情形
在我国,上市企业退市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退市制度的规制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即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但是无论是哪种退市方式,都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满足特定的条件才可进行。
首先,涉及到的是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情形,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情况,这就需要该公司通过相应的程序以及满足特定的要求才能够退市,否则将不能完成退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同时,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还有一种可能,因要约收购而实施的退市或者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这就需要满足,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其次,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重大违法行为致使公司强制退市的,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形,对欺诈发行公司的强制退市和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能够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规范公司行为。
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而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第三,还需注意的是,重大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退市,如果上市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其导致而被强制退市,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此全部否定的态度,如果公司在处理该违法行为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严惩相关的责任人,则是可以重新申请上市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证券交易所尚未做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上市,是每一个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将要选择的途径,这不仅仅是机遇,同时对于企业来说还是一次挑战。公司能够上市是一个公司壮大的有力证明,我国对于上市的规则要求甚严,只有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才可上市,公司能够上市同时也体现了经营管理者在运营公司过程中的谋略与才干,更应该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切不可为了谋取自身的非法权益,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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