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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日常生活中,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普遍存在。但是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会存在着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尤其是作为投资者更需注意相应的风险。
首先是涉及到主体资格的风险;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于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册前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外,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也是股权收购的风险所在。
主要防范的方式有: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其次,会涉及到财产和财产权利的风险;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主要防范的手段有: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第三,股权转让时还存在着债权债务的风险,其表现为: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上述风险,应注意: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第四,股权转让的程序也存在风险,主要体现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应对的主要方式有: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该面签。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的一种形式。在准备收购股权时,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从公司股东确定股权转让意向到完成整个股权转让程序需要耗费不少时间,这期间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可松懈。提前做好充分的受让(出让)的准备,从而保障股权的顺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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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日常生活中,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普遍存在。但是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会存在着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尤其是作为投资者更需注意相应的风险。
首先是涉及到主体资格的风险;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于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册前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外,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也是股权收购的风险所在。
主要防范的方式有: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其次,会涉及到财产和财产权利的风险;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主要防范的手段有: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第三,股权转让时还存在着债权债务的风险,其表现为: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上述风险,应注意: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第四,股权转让的程序也存在风险,主要体现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应对的主要方式有: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该面签。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的一种形式。在准备收购股权时,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从公司股东确定股权转让意向到完成整个股权转让程序需要耗费不少时间,这期间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可松懈。提前做好充分的受让(出让)的准备,从而保障股权的顺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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