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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沙坪坝区及荣昌区各一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不顾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急剧恶化,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的破坏。随着现代化法治的进一步健全,立法者在保护环境上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把握,规定了对于破坏环境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尤其是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保护环境的健康发展。
重庆通报两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3月21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近期,我市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沙坪坝区及荣昌区各一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2017年以来,我市环保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持续强化环境监管执行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截至2月底,全市环保部门今年已发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81件,罚处金额达1180余万元。
1月5日,沙坪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该区石井坡街道砖瓦窑188号区域巡查时发现一处酸洗加工作坊,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就进入一地下废水池。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勘查时,该作坊实际经营者黄某并未在场,5名工人也在执法人员到场前逃离。
随后,沙坪坝区环保局与石井坡街道一起,于1月9日再次来到该作坊,对该作坊地下废水收集池进行现场开挖检查。开挖后发现,该作坊地下废水收集池为预埋的一个直径约2米、深约1.5米的塑料桶,且塑料桶边缘有生产废水溢流痕迹、周边有积水,溢流的生产废水直接进入土壤。
沙坪坝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对该作坊浸入土壤的积水进行采样监测后发现,积水中铬、镍、铜、锌等重金属含量超标,致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该作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沙坪坝区环保局于1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区公安分局,目前该案件正在立案侦查和补充证据中。
1月18日,荣昌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安富街道通安河河段水质疑似遭受污染,水面呈红色。环保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并对周边环境排查后发现,安富街道绕城路雨水井和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区外人行道雨水井均有红色不明液体倾倒痕迹。
荣昌区环保局随即联合区公安局进行调查。经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并查证,1月17日20时至1月18日2时,车辆渝C692XX驾驶员罗某在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转运一批喷釉废水时,在上述雨水井内3次倾倒喷釉废水,倾倒量约9至10吨。(重庆日报)
企业破坏环境的责任探析
企业实施破环环境行为,一般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该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主要规定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首先,涉及到的是企业破坏环境的责任构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了发展经济而无视环境的保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该责任的构成主要涉及:首先是该企业的行为违法,即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其次是企业存在过错,即企业在破坏环境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多数企业则表现为故意。第三,是企业的行为存在危害结果,该项条件并非必要条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某些场景除外。第四,企业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否则不存在责任承担。
其次,破坏环境必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处罚;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处罚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上述规定中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于一些企业采取停业、关闭等整顿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还规定了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拘留措施;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三,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赔偿;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即使排污抚河排污标准的,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只能据此免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第四,企业的免责情形;但是污染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承担,即免责。涉及到以下情形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应该认定,企业的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企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其次,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第三,该损害行为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经发生的;第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最严环保法的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实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发展企业的同时,还应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我们,当身边有破坏环境行为发生时,要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向环保部门的进行投诉。保护生态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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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报涉嫌污染环境案件,企业破坏环境需承担哪些责任
近日,重庆市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沙坪坝区及荣昌区各一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不顾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急剧恶化,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的破坏。随着现代化法治的进一步健全,立法者在保护环境上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把握,规定了对于破坏环境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尤其是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保护环境的健康发展。
重庆通报两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3月21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近期,我市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沙坪坝区及荣昌区各一起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2017年以来,我市环保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持续强化环境监管执行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截至2月底,全市环保部门今年已发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81件,罚处金额达1180余万元。
1月5日,沙坪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该区石井坡街道砖瓦窑188号区域巡查时发现一处酸洗加工作坊,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就进入一地下废水池。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勘查时,该作坊实际经营者黄某并未在场,5名工人也在执法人员到场前逃离。
随后,沙坪坝区环保局与石井坡街道一起,于1月9日再次来到该作坊,对该作坊地下废水收集池进行现场开挖检查。开挖后发现,该作坊地下废水收集池为预埋的一个直径约2米、深约1.5米的塑料桶,且塑料桶边缘有生产废水溢流痕迹、周边有积水,溢流的生产废水直接进入土壤。
沙坪坝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对该作坊浸入土壤的积水进行采样监测后发现,积水中铬、镍、铜、锌等重金属含量超标,致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该作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沙坪坝区环保局于1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区公安分局,目前该案件正在立案侦查和补充证据中。
1月18日,荣昌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安富街道通安河河段水质疑似遭受污染,水面呈红色。环保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并对周边环境排查后发现,安富街道绕城路雨水井和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区外人行道雨水井均有红色不明液体倾倒痕迹。
荣昌区环保局随即联合区公安局进行调查。经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并查证,1月17日20时至1月18日2时,车辆渝C692XX驾驶员罗某在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转运一批喷釉废水时,在上述雨水井内3次倾倒喷釉废水,倾倒量约9至10吨。(重庆日报)
企业破坏环境的责任探析
企业实施破环环境行为,一般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该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主要规定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首先,涉及到的是企业破坏环境的责任构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了发展经济而无视环境的保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该责任的构成主要涉及:首先是该企业的行为违法,即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其次是企业存在过错,即企业在破坏环境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多数企业则表现为故意。第三,是企业的行为存在危害结果,该项条件并非必要条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某些场景除外。第四,企业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否则不存在责任承担。
其次,破坏环境必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处罚;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处罚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上述规定中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于一些企业采取停业、关闭等整顿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还规定了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拘留措施;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三,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赔偿;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即使排污抚河排污标准的,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只能据此免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第四,企业的免责情形;但是污染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承担,即免责。涉及到以下情形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应该认定,企业的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企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其次,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第三,该损害行为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经发生的;第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最严环保法的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实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发展企业的同时,还应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我们,当身边有破坏环境行为发生时,要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向环保部门的进行投诉。保护生态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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