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个体户借空壳公司转移18亿元,空壳公司的法律责任

秦丽华 2017-03-22 09:07:00
7家个体户借空壳公司转移18亿元,空壳公司的法律责任

在注册时通过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成立后无任何资产或者注册资本不足的公司,我们称之为空壳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空壳公司是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的巨大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从事不法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设立空壳公司通常是出于不法目的,利用空壳公司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揭邮币背后秘密:7家个体户借空壳公司转移18亿元

 

2016年6月,审计署第27号公告公开了“上海卢工集邮品交易市场7家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问题”。

 

公告中提到,“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4年,上海卢工集邮品交易市场7家个体工商户利用控制的空壳公司,为全国600余家企事业单位转移资金18亿多元,并从税务机关骗购发票向上述企事业单位虚开发票近10亿元。”

 

“2014年7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调查处理。2015年,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陈刚、陈渊忠等11名责任人有期徒刑1年至4年不等、罚金58万元,没收财产522.8万元,追回赃款62万元。”

 

小小的邮币背后竟然隐藏着十多亿元不为人知的交易,巨额的交易如何进行,线索是怎么被发现的,其间经历了怎样的曲折?近日,记者采访了最初发现这一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审计人员,了解了相关情况。

 

线索:150万宣传费牵出发票“真票假开”

 

记者了解到,线索源于审计署对某单位例行审计中发现的几笔宣传费支出。审计人员说,初步感觉,这些发票应该都是真的,但业务可能是虚假的。

 

简单地说,就是有人通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新发票,然后以咨询费、宣传费等名义再开给需要资金的单位,从而非法获利。发票是真的,但交易背景是假的。这些企业其中有一些是纳税非正常户。

 

审计人员发现,6家企业的资金最初主要流进上海的两家银行账户,并很快从这些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又进行了集中和分散的操作。

 

调查:邮币市场背后的“开票型地下钱庄”

 

根据延伸调查,发现这几家公司都是在同一时段注册,注册资金、注册地基本一致。审计人员决定赴上海开展实地调查。

 

通过调查,审计人员进一步发现了其中暗藏的利益链——几个人控制的多家皮包公司,注册地集中在上海各区县,以销售纪念币和邮品的名义,向全国各地单位大量开具发票,并通过网银和POS机将资金大量转入转出。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空壳公司大多是以开票后不申报或少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大量骗购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探因:近年挖出多个地下钱庄 治标更需治本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在其他审计项目中,也揭示了多起大型地下钱庄境内外联动非法洗钱、开票公司非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等一批“地下钱庄”类型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线索后被移送至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办理。虽然小小邮币牵连出的巨额“地下钱庄”案,相关人员已经被处理处罚,但审计人员认为,打击这类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治标”更要“治本”。

 

多次发现的问题均涉及百家单位、多个行业。审计人员说,有些单位是处理费用;有些单位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等。这样的后果,一是对单位的资金管理有危害,存在形成小金库,甚至贪腐的可能。因为钱进入个人账户后就会失控,形成账外的资金体系。二是对国家的税收影响很大。

 

地下钱庄只是通道,属于下游犯罪,打掉一两家对买票的单位难以产生震动。更要采取措施从源头遏制,打击利用通道进行深层次犯罪的利益输送、逃税、行贿等行为。(新京报)

 

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

 

邮票市场背后的地下钱庄属于空壳公司,邮票市场通过空壳公司从事转移资金、逃税行贿等违反犯罪行为。那么,空壳公司应如何界定?

 

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两种行为: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

 

一、出资不实的法律外延是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未能如数如期缴纳现金出资或转移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产权,或者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二、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及其他等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使公司空心化、空壳化,使公司丧失经营所需的经济基础,损害交易对方、债权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并为股东实施逃债、诈骗等行为提供了的条件和工具。

 

空壳公司的法律责任

 

空壳公司的设立使公司丧失经营所需的经济基础,损害交易对方、债权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并为股东实施逃债、诈骗等行为提供了的条件和工具。所以,利用空壳公司从事不法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空壳公司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及方式可以将其民事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连带责任

 

(1)股东间的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3)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

 

(4)公司、股东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补充责任

 

(1)股东、发起人的补充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2)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空壳公司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分为:

 

1、公司行政责任,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发起人、股东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行政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登记机关行政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空壳公司也是《刑法》规制的对象,空壳公司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空壳公司是我国经济运行发展的巨大隐患,所以,为保障公司在合作经营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应掌握甄别空壳公司的方法,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两种行为: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所以甄别空壳公司可以通过这两种行为来甄别。此外,须明确设立空壳公司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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