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裁决类型处理分类汇总的构想

重庆法院网 2017-03-19 09:19:00
对不同裁决类型处理分类汇总的构想

近年来,笔者多次遇到用人单位以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例,也遇到仲裁委认定裁决类型有误,当事人或代理人权利救济不当的情况。这其中有的是当事人或代理人诉讼能力的因素,也有故意拖延诉讼程序的原因。笔者拟对不同类型裁决的处理做一简要梳理,以期当事人及代理人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行使救济权利。

 

一、裁决未载明类型

 

(一)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仲裁裁决未载明是否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需要进行审查。如果裁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关于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此时,中级人民法院也要进行审查,如果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中级人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且应告知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经审查为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

 

二、裁决类型认定错误

 

解释(三)、(四)都已经明确,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即使仲裁委对裁决类型认定有误,也应予以尊重。只要仲裁裁决列明了仲裁类型,不论该仲裁裁决认定是否正确,人民法院无需对仲裁裁决类型作出实体性评价,仅凭裁决类型即可进行程序性处理,按照裁决认定的种类给予相应诉权保护,当事人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护。

 

三、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又有非终局裁决

 

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为原则,即使用人单位仅就终局裁决事项提起诉讼,也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四、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分别按照裁决指引行使救济权利,根据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不论劳动者起诉在先或在后或同时,用人单位均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当事人未按照中裁决的类型行使权利

 

(一)用人单位以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调仲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服终局的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此情形,基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用人单位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那么由此引出一个新的问题:用人单位不服基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此时距其受到仲裁裁决已经超过30日,劳动者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既然仲裁委已经明确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亦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救济渠道,用人单位未按照指引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保护。且用人单位上诉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而非仲裁裁决书。如果劳动者未起诉,应视为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已然生效,劳动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表述为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判决不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或者补偿金等与仲裁裁决事项无关等。此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为基层人民法院应向用人单位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果变更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则应依法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坚持原诉请的,方才驳回起诉。

 

(二)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在劳动者申请执行后直接申请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此时法院应先审查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发现仲裁裁决确有(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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