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股权质押让人又爱又恨

徐辉 2017-03-19 09:10:00
券商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股权质押让人又爱又恨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但企业在进行质押时,对于股权质押的风险把控没有一个情形的认识,因此券商在开展质押业务时也是慎之又慎。

 

券商谨慎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

 

股权质押这种A股市场惯用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新三板企业的欢迎。据记者了解,少数券商正在谨慎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但如何真正解决新三板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和质押方风险控制之间的矛盾,仍是各方需要思考的问题。

 

去年年中,新三板分层方案落地后,市场流动性依然不足,这加大了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难以“变现”的担忧,新三板企业定增融资的渠道开始收缩。与此同时,新三板股权质押逐渐兴起,弥补了定增的萎缩。Choice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今,共发生了810次新三板股权质押,这一数字是去年同期的两倍多。

 

据记者向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少数券商正在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但基本只有创新层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其中。由于体量小、资产规模小、发展不确定性大,依然有不少新三板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新三板股权质押属于场外非标业务,要向交易所申报资格,现在业内开展这项业务的券商并不多。”某位熟悉该业务的上市券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对券商风控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需要券商对新三板企业建立起相应的征信体系,对企业的资产、诚信、盈利等各项情况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总监付立春向记者表示,受此影响,质押标的也受到很大限制,基本只有创新层企业有资格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此前,由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匮乏,加上新三板企业多为中小型公司、发展面临不确定性,新三板股权质押爆仓事件偶有发生,更增强了券商对此项业务的风控意识。

 

从质押对象的选择上看,这位上市券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家券商对质押标的有不同的评估标准,影响的因素包括企业所处板块、融资人信用、资金用途、金额大小和利率等,但最重要的就是安全性。一般而言,券商只敢选择其充分了解的新三板企业,如自身承做的项目或者做市的企业,或者采取充分的增信措施,如通过其他资产的质押和担保、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责任担保等方式。”

 

由于质押方所承担的风险较高,目前新三板股权质押率低、利率高的现象较普遍。另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原本新三板股权质押是以股价来计算质押率,在“爆仓”事件发生后,业内均改为以每股净资产来计算质押率。

 

据悉,目前新三板股权质押率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3折至5折,A股的质押率一般为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5折。

 

新三板企业融资手段有限、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如何安全、有效地满足新三板企业的融资需求,还需要业内共同探讨。付立春认为:“目前,新三板企业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的风险都较大,股权质押率、利率的要求也较苛刻。如何为新三板企业开发出更有效的股权质押产品,保证企业融到资金,同时平衡风险和质押率,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上海证券报)

 

股权质押需注意风险有哪些

 

在股权质押关系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办理股权质押设立了不同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条件存在一些差异,要区别对待。

 

首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其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所属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后,就产生法律拘束力,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的效力涉及到多方,而在本文中将着重介绍对质权人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首先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的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我国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上升,股权质押一度获得企业的青睐,但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一定要对质物及出质人进行充分调查,以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或顺利实行质权;同时还应注意,因企业的性质以及类型不同,股权质押的限制性条件还有着较多的差异,在进行质押时需要特别注意,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