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江南长沙悦方店被曝厨房脏乱差,食品安全谁来买单

林彦君 2017-03-18 09:03:00
俏江南长沙悦方店被曝厨房脏乱差,食品安全谁来买单

近年来,我国食品加工生产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导致民众对中国食品行业的现状产生质疑与担忧,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首先,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只有企业自身坚持诚信经营,承担起食品安全的自查责任,才能从源头消灭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此外,政府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对食品安全也负有监管责任。只有多个责任主体通过对不同环节的共同监管,才能实现标本兼治。那么,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有哪些?相应责任主体又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俏江南长沙悦方店被曝厨房脏乱差 管理层混乱令品牌受害

 

长沙悦方店厨房脏乱差,门店管理主体不一,管理层纠纷持续,公司官网也在2015年底“停摆”……这些状况都折射出餐饮高端品牌俏江南“乱了”。3月15日,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下属的长沙悦方店出现的厨房脏乱差问题发表声明称,公司将彻查此事,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下属所有门店进行检查,并配合各政府监管部门对门店的检查工作。同日,长沙食药监局也披露,经查,该店存在消毒餐具积灰、生熟混放等问题。而北京商报记者通过采访多家俏江南的门店发现,除了进行紧急检查欲挽回形象外,还有部分店面推出了满100元减25元等大力度促销“揽客”,但种种自救行为的效果十分难料。

 

门店存多问题

 

3月14日,俏江南长沙悦方店被曝出厨房脏乱差事件后,当地的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俏江南在声明中表态,将彻查此事,如发现违背俏江南管理标准的行为将严惩不贷,并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下属所有门店进行检查;主动配合各政府监管部门对门店的检查工作。

 

据了解,俏江南的检查组已经开始行动。3月15日下午,长沙食药监局则表示,经过检查,目前俏江南长沙悦方店未发现媒体曝光的类似情况。但依然存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个别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员工佩戴首饰进行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原材料采购台账登记不规范,记录内容、索证资料不齐全;餐具消毒、保洁工作未落实到位,保洁柜已消毒餐具有积灰现象;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部分设施(消毒柜、冰柜)不能正常运转,“三防”设施欠缺;冷藏柜内食品生熟混放、荤素混放、成品与半成品未分开;涉嫌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长沙天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俏江南立即整改。对于该公司涉嫌使用无标识食品的违法行为,将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从重处理。同时,要求该店每天开启视控厨房,向社会公开厨房制作过程,并计划接入长沙市“明厨亮灶”远程监管平台,加强执法监督和社会共治措施。据长沙食药监局的资料显示,2016年,该店面曾因使用无标识食品的问题被立案查处过,罚没款项6156元。

 

内部纷争不断

 

更令人忧心的是,卫生问题仅仅是揭开俏江南乱象的一角。长沙悦方店负责人也称,出现卫生问题的时候,正赶上公司有较大人事变动,随后涉事员工均已辞退。专业人士称,因为俏江南高层不断出现问题,股权变更,导致员工人心惶惶,骨干管理人员离职。同时,随着单店业绩的下滑,高端厨师可能被替换,新的团队或不具备原来超高端餐饮品牌的素质,店面管理失控,最终引发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看到,目前北京范围内俏江南的店面共计26家。值得注意的是,这26家店面分属两个经营主体。其中俏江南创始人张兰间接持股的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共8家店面,不过,经过记者求证,其中多数都已闭店。私募股权公司CVC旗下的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则通过下设的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18家门店。

 

事实上,俏江南内部管理层混乱问题已存在多时。2008年,鼎晖投资以2亿元收购了俏江南10%股权,并与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签署了对赌协议,要求俏江南在2012年实现上市,但俏江南先后折戟A股和港股。2014年,私募股权公司CVC以3亿美元(约合18.63亿元人民币)收购俏江南约83%股权。到了2015年,张兰和CVC决裂,同年7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已从公司董事会“出局”。

 

今年初,张兰掌控的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冻结查封“俏江南”、“SouthBeauty”、“麻辣熊猫”等72项商标,还明确要求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72项商标。由此,公司内部争端再起。(新华网)

 

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

 

由上可知,俏江南作为知名餐饮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企业未能承担自查的监管责任。除了经营者自身,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也同样存在监管责任,包括公检法以及具有专门职责的监管机关,此外,消协、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政府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企业、政府和消费者是该问题上利益相涉的三方。消费者需要从商品市场上购买食品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以获取高额的利润,政府却掌管着食品市场准入的窗口,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维持市场运转的良好秩序。就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犹如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和球员,哪些企业能够进入市场、哪些食品得以在商品市场上流通最终取决于行政管理者。

 

二、经营者自身承担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不可能做到一对一、人盯人,因此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就成了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经营者道德底线崩塌,再严格的监管也难守住食品安全,经营者是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三、其他责任主体。除了履行自身职能的政府部门与经营者自身,食品安全问题还涉及其他责任主体,如消协等社会团体的监管责任;企业经营中,宣传商品信息、发布广告必不可少,但为吸引消费者,广告中的内容与真实的商品存在落差,所以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也负有监督审查的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不同主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1、经营者的行政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专门监管机关的监管职责。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承担对广告内容的监管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三、刑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1、公检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1条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虚假宣传,相关广告责任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食品安全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食品经营者应自觉自律,严把质量关,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以及相关专门监管部门、社会监管组织、其他负有监督责任的责任主体等都能够尽职履行相应职责,通力协作,才能为食品安全把好关。近年来,食品加工生产负面新闻层出不穷,这意味着监管机制亦存在漏洞,同时也说明了我国食品生产违法成本太低。只有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打击力度,才能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让食品卫生环境安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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