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29家公司重组搁浅,上市公司重组的法律风险

林燕 2017-03-16 09:03:00
今年以来29家公司重组搁浅,上市公司重组的法律风险

随着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并购重组行为在资本市场构成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并购重组的规范将随着并购重组行为逐步完善。目前,证监会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叫停上市公司跨界定增,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疏堵结合的原则,以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最终使多家上市公司重组搁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重组中具体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今年以来29家公司重组搁浅 有公司坦言不符合新规要求

 

证监会2月17日修订和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两项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之后,两市多家公司的重大重组事项宣布终止。

 

Wind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1月1日至3月13日)两市共有29家公司的重组事项失败、发审委未通过、股东大会未通过、证监会暂停审核(以下简称重组搁浅)。从时间上来看,有12家公司是在2月17日之后披露进展时提及重组终止等。对于重组的原因,亦有公司坦言,不符合两项监管要求的规定。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博士王桂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企业要减少投机心态,干好实业。

 

24家终止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数据显示,在这29家重组搁浅的上市公司中,有24家的计划是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中,有10家公司是在2月17日之后宣布重组事项出现变故。

 

对于重组进行不顺畅的原因,这些公司的表述各异,有公司隐晦地解释,市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预案公布后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具体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首次审议通过本次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将到期,本次交易各方需对交易具体细节进行调整。经各方审慎研究,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尚不够成熟,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中止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待条件成熟时择机启动。”

 

也有公司直接称,对照新近出台的政策,公司的重组将终止:“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及有关监管问答,上述政策变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构成影响。有鉴于此,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考虑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10家公司重组:考虑多元化发展

 

从上述29家公司此前发布的方案中可知,拟收购的资产,有一些属于购入全新的业务,以实现企业的转型,也有公司的重组是为买壳上市,更多的企业发布重组则是为横向整合资源或实现多元化发展策略。

 

在这29家重组搁浅的上市公司中,有10家公司重组目的是考虑多元化发展,另有15家公司重组的目的是为横向整合。而这些原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溢价收购十分普遍。

 

“当前,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的监管呈现愈发严厉的趋势,希望企业能够认真干好实业,杜绝‘忽悠式重组’,减少投机、在二级市场重牟取暴利的心理。”王桂虎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除宣布重组事项终止或暂停的企业之外,自两项监管要求发布之后,还有多家公司发布公告,修订此前发布的预案。(证券日报)

 

上市公司重组的法律风险

 

从上可知,证监会新规的出台使多家上市公司重组事项告停。也反映出当前资本市场重大重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生态链”——重组方为了实现上市目的,大肆进行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为了卖壳,对重组方的财务信息不做核实;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为造假行为进行背书。上市公司重组事项有哪些法律规定?换言之,上市公司重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信息披露事项不合规问题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自身财务出严重问题

 

公司自身财务出严重问题,无法满足“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要求。审计机构如果不能为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一般是上市公司财务出了很严重的问题,这必将会严重影响并购项目的成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符合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或其高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出了问题。出现此种情形,其并购重组项目必将受阻。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项目的,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被并购资产无益于上市公司

 

通过重组实现产业链的整合,是部分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动机。并购中双方的业绩基础薄弱,成长性预期不明,会导致并购资产最终无益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符合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如果并购重组项目对上市公司无益,则必将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进而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被收购资产权属不清晰

 

并购项目的风险的爆发有较长的潜伏期,在并购项目开展前期,对标的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权属等法律问题的尽职调查和法律障碍的排查必须十分审慎、全面、及时,也务必毫无保留准确地予以披露。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项目的,需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如果被并购资产存在权属争议的,将导致整个项目搁浅。

 

六、标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有关规定

 

部分行业的行政准入门槛是企业取得经营资质的前提,尤其是涉及能源、资源等行业行政许许可前置更是并购重组不容忽视的条件。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拟整合的产业方向或企业不能是被禁止或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

 

七、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无法合理解释

 

并购交易价格是并购重组的敏感要素,并购重组的规范要求交易的价格要公允,不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变相套现的嫌疑,否则会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应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的条件。

 

八、借壳遭遇严控

 

“借壳上市”,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构成“借壳上市”,必须同时满足控制权发生变更,以及并购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00%以上两个条件。构成“借壳上市”的,被并购主体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等同于并购主体IPO。

 

九、“类借壳”漏洞被封堵

 

所谓“类借壳”行为,就是给予前述“借壳上市”需同时满足实际控制变化和资产占比两个条件的监管漏洞,一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分批收购”等技巧,使上述两条件不同时满足,以规避构成“借壳上市”认定的行为。

 

十、所购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无协同效应

 

所购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无协同效应,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进行跨行业横向并购的行为。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最后,目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上市公司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实质上是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实现产业资源的重整,进而实现产业的升级与转型。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涉及外部投资者利益,也关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与一般的股权或资产交易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兼顾市场的稳定与投资者利益。并购重组各方主体必须要恪守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才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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