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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竞争也愈发激烈,商业风险也随之走高,在这一严峻形势下,减少商业风险,对商业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就十分必要了。所以,在公司签订合同后,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弥补自身损失。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例外情形,即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就是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还存在债权人过错这一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类型有:
第一、不可抗力的类型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第二,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 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第三、不可抗力的效力
1、不可抗力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包括:
第一、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第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了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也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
第三、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第四、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或债权人过错
其他导致违约责任免责的情形是:
第一、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责任
第三人过错情况下,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依然不免责,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责任。
第二、债权人过错导致违约责任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存在免责事由,可以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因各种交易行为种类繁多,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了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当事人往往采用在合同中免责条款,具体列出免责事由和范围。努力减少风险,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未来出现的风险,同时为正确认定责任,明确法律后果起明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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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竞争也愈发激烈,商业风险也随之走高,在这一严峻形势下,减少商业风险,对商业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就十分必要了。所以,在公司签订合同后,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弥补自身损失。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例外情形,即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就是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还存在债权人过错这一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类型有:
第一、不可抗力的类型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第二,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 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第三、不可抗力的效力
1、不可抗力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包括:
第一、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第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了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也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
第三、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第四、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或债权人过错
其他导致违约责任免责的情形是:
第一、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责任
第三人过错情况下,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依然不免责,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责任。
第二、债权人过错导致违约责任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存在免责事由,可以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因各种交易行为种类繁多,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了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当事人往往采用在合同中免责条款,具体列出免责事由和范围。努力减少风险,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未来出现的风险,同时为正确认定责任,明确法律后果起明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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