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三世侵权道歉,邻接权该如何保护

黄西 2017-03-07 09:16:00
三生三世侵权道歉,邻接权该如何保护

近日,国内最火的电视剧非《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莫属,尽管电视剧已完结,但其热度丝毫未减。但是,这部剧从播出开始就非议不断,围绕在身边的原著抄袭事件一直未中断,而近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指未经许可使用著名昆曲演员单雯的唱段录音,涉嫌侵权。与抄袭争议不同的是,剧方及时给出了回应,称已联系到单雯本人并道歉,正在沟通版权事宜。

 

三生三世侵权道歉 称感谢观众的监督和提醒

 

三生三世侵权道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虽然完结了,但是仍然风波不断,片方再出言:为侵权昆曲道歉。3月2日,有网友微博维权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未经授权擅用昆曲演员单雯的录音,并要求其道歉赔偿。

 

据法制晚报报道 2日,网友“谢半仙”在微博发文称,近期的热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未经当事人授权,用了一段江苏省昆剧院演员的昆曲录音。该微博转发数万,得到多方网友力挺。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制作公司华策影视集团昨日回应,已关注到这件事,正在向各方了解情况。

 

江苏昆剧院 剧方未获得授权 怎么处理还未定

 

《法制晚报》记者发现,“谢半仙”所指侵权片段出现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五十七集以及第五十八集。剧中女主角正在茶楼喝茶,一楼的戏台正上演戏曲,背景音为昆曲唱腔。

 

“谢半仙”告诉记者,自己是单雯的好友,问过单雯以后才确定剧方确实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单雯演唱的《牡丹亭》里边的皂罗袍。记者搜索发现,单雯被圈里认为是江苏省昆剧院炙手可热粉丝众多的年轻名角。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影视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志东律师认为,由于电视剧一方通过这段昆曲来展现了电视剧的内容,构成了很重要的环节,所以已经构成了侵权。

 

江苏省昆剧院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剧方:十分重视处理相关负责人弥补损失

 

今日,新浪娱乐联系到剧方,其回应表示:对此事十分重视,已于2日进行处理并主动联系到了演唱者单雯本人,并真诚道歉和积极沟通版权事宜,希望能弥补给版权方带来的损失。

 

网友提及昆曲选段确系工作人员疏忽,擅自使用了来自网络的音乐。目前,剧方已严肃处理了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昆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瑰宝,对于昆曲艺术以及每一位文艺工作者都抱有极大的尊重,对于这次的失误引以为戒。

 

针对这一侵权事件,《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剧方昨日下午迅速做出反应,表示通过网友得知此事后,已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了解相关具体情况,“经调查发现,确实由于后期工作人员的疏忽,擅自使用了来自网络的一段音乐。”对此,剧方真诚地致歉,“我们真的感到非常抱歉,一方面已经严肃处理了此事和相关负责人,另一方面已经在昨天主动联系上昆曲的演唱者本人,积极诚恳地与对方道歉和沟通,目前正在和对方确认版权事宜,以便展开后续工作,弥补给该昆曲版权方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昆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瑰宝,我们对于昆曲艺术以及每一个文艺工作者都抱有极大的尊重,对于这次的失误肯定会以此为戒,再次向因此事而受到影响的各方真诚道歉,也特别感谢各位观众的监督和提醒。”(法制晚报)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犯了哪些权利

 

此次事件,是《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又一起被指侵犯他人版权的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著作权法上,不仅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将作品以表演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表演者同样享有表演者权——属于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的一种。

 

所谓邻接权,是指在法律上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一般是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对于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此次《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剧组未经许可使用单雯唱段录音至少侵犯了单雯的三种权利。

 

一方面,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未注明该唱段的表演者是单雯构成了侵权。虽然对于影视剧来说,直接在引用处为作者和表演者署名并不现实,但至少应当在片头片尾等处加以说明,这是对于原表演者起码的尊重。

 

另一方面,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复制单雯的昆曲唱段并通过电视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播放,既未取得单雯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单雯完全无法控制对于自己表演的录播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表演者权又一次落空。

 

邻接权的权利保护包含哪些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著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著作权法中都将这种保护称为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还有权保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邻接权中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现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只是由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著作权法这样特定,而且一般无法解决保护期的问题,所以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都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者的权利一般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产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关。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从我国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仅享有版式设计权,还享有装帧设计权,而装帧设计在有些国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不同点在于录像制作者也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在很多国家,录像制作者一般享有电影制片人的地位。

 

因此,客观地说,就这次事件而言,如果剧组的确采取了其所宣称的措施,不管是态度还是做法都值得肯定。官方快速回应的态度,也让对于影视圈的著作权侵权紧绷一根神经的公众稍微松了一口气。不过无论如何,对于过失侵犯他人权利的及时、合法的响应和处理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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