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集团内部摸排清理“冒名者”,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林泽涛 2017-02-28 09:07:00
保利集团内部摸排清理“冒名者”,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近年来,随着代理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代理所致的纠纷也多有发生,其中由于无权代理而引起的纠纷最为常见。而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中的一种,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运用存在着扩大倾向。所以,需要正确分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合理把握信赖的授权表象、相对人的善意,明确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保合利佳俱乐部因涉黄被查处 集团内部摸排清理“冒名者”

 

近日,保利集团在公司内部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在系统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所有出租管理物业和合资合作公司使用“保利”字号进行全面摸排和清理。

 

2016年12月23日晚,公安部门对部分娱乐场所进行了专项清理,之后在新闻报道中频繁出现的“保利俱乐部”这5个字,让东四十条东北角的保利大厦一时间处于风口浪尖。

 

“此次保利大厦承租单位冒用‘保利’字号进行违法宣传和经营的恶劣事件,对‘保利’品牌形象和社会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维护‘保利’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保利集团决定彻查承租单位,打击非法盗用‘保利’品牌和利用保利场所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保利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保利大厦是保利集团下属香港上市公司——保利置业的子公司。而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只是保利大厦的租户之一。并且保利集团以及下属企业与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股权投资关系。

 

“警方查处的是‘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保合利佳俱乐部’,不是‘保利俱乐部’,在北京市工商登记信息系统中根本查询不到保利俱乐部这个机构。保利没有俱乐部。在此特别恳请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单位不要再继续使用‘保利俱乐部’这一错误称谓。”保利大厦相关负责人对北青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保利大厦外形为芦笙形状,主体结构分为三个部分,除了写字楼和酒店客房外,还有保利剧院。截至目前,包括写字楼和公共区域在内,保利大厦内共有130多家租户,其中就包括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表明,租期为2009年12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本组文/本报记者 杨柳

 

七年间不知“保利”被冒用?

 

既然2009年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就入驻了保利大厦,为什么时隔7年,在自己的眼皮底下,保利大厦都不知道其冒用“保利”字号?

 

对此,保利大厦的负责人表示,保利大厦曾多次发现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保利俱乐部”的字样,仅2016年就曾三次发函要求进行整改,但是仍无法彻底杜绝。

 

“这件事,保利大厦负有一定的责任。有关的工作人员也都接受了问责处理。但是,我们也确实有自己的苦衷。租户出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出租方的我们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监管职能,能够干预的手段和方法很有限。”

 

“今后,保利大厦全体员工将积极与各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监督保利大厦内的所有租户合规经营,共同维护‘保利’这一中国知名品牌的社会美誉。”保利大厦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青年报)

 

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

 

保利集团的法律后果,正是由于表见代理所造成的。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是表见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保利集团下属租户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正是通过表见代理的方式进行代理活动。那么,如何认定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各方又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表见代理是一种极具特性的代理

 

表见代理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的权利外观。

 

第二、相对人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其轻信,则是由于相对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三、本人有过失。若本人无过失仍要求其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就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公平的,如果对本人无过失,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客观要件与相对人的误信之间有因果关系。

 

1、有客观情形导致了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按照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情形足以使相对确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是无瑕疵的。

 

2、若虽然行为人具有很多可以证明其代理权的材料,但相对人审查的是并不充分的材料而误信,即显现在外的客观情形并不足以构成其误信的理由时,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五、本人的过失与客观要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本人的过失导致了客观要件的成立。若客观要件的成立不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盗用本人印章、介绍信等,均不能成立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客观表现

 

第一、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超越代理权。即代理人虽具有本人之授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本人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而与之为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包括依当事人的行为的终止和法定的终止,前者包括当事人双方协议的终止和当事人单方的终止。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从上文可知,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效力是什么?

 

一、直接法律效力

 

第一、对被代理人而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该行为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卸责任。

 

第二、对合同而言,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一、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分担。表见代理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则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存在故意的,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三、其它法律法规中的表见代理

 

第一、合伙关系中的表见代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婚姻关系中的表见代理。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以上两种情况均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即合伙或婚姻关系,使第三人相信当事人的代理权,致其它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狭义的无权代理

 

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第三人可以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民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着主张表见代理和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将两者同时主张。

 

最后,因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尚短,存在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上文中,相对人对义务人选择权的行使、无权代理人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等法律都未进行明确规定,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以保障社会、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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