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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证监局查获一起内幕交易案,对涉案人员分别处以四万元的罚款;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在证券市场上,一些熟知股票,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该信息公开之前,擅自将其所知的内幕信息泄漏给交易相对人,使他人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给其他交易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江苏证监局查获一起内幕交易案
因为轻信假内幕导致炒股亏损并不少见,却也有人有了真内幕还亏了钱,且被监管机构处罚。
江苏证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国斌、王文平内幕交易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两人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据了解,2013年9月,上市公司江苏索普的控股股东索普集团提出要整体上市,但因历史遗留问题,需理清资产。时任索普集团财务总监的王文平,担任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副组长一职,并在随后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全程参与。
2015年10月13日,在银河证券向索普集团出具《索普集团整体上市初步方案》之后,江苏索普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10月20日发布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江苏证监局认定,2015年4月28日索普集团请示国资委清产核资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2015年10月13日江苏索普股票停牌,为内幕信息终点,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4月28日至10月12日。
王文平因其特殊身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恰恰是在这一时间段,赵国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文平多次联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使用本人账户于2015年9月30日买入“江苏索普”27200股,成交金额225265.57元,卖出后亏损39403.61元。
冒着巨大风险搞内幕交易,不仅每人被罚了4万元,最后竟然还亏损了。“躺着挣钱”变成了“跪着赔钱”,这要归功于当时江苏索普的中小股东们。就在江苏索普宣布停牌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并没那么容易被骗的中小股东们意识到,这次重组更像是集团的化工业务整体上市。
而索普集团的资产皆为基础化工品,如甲醇、醋酸和醋酸乙酯等,属于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相比江苏索普主营的氯碱和ADC发泡剂,其极弱的盈利能力,曾一度让集团陷入绝境。
于是,在2016年1月14日,当江苏索普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时,该议案并没有获得通过。
根据当时审议的结果,同意票数为94.06万股,而反对票数达729.16万股。再加上由于大股东索普集团虽然持有1.68亿股,持股比例高达54.8%,但因为是关联方而回避表决,索普集团的如意算盘就这么落空了,随之而来的是2016年1月21日,江苏索普复牌首日跌停;1月22日,公司股价大跌5.82%,报收于7.77元。
讽刺的是,根据记者测算,赵国斌“割肉”的时间点大概在2016年2月份左右,随后,江苏索普的股价震荡上扬,最高曾达到他买入价的近两倍。
江苏证监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并不会因为没有获利就消除。他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交易,更不要参与内幕交易,否则极有可能“人财两空”。(江苏经济报)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的体现
如果想要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的,首先需要由熟知交易内容的知情人员泄漏给交易相对人,对于交易人再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获得不当的利益,而对于泄漏的内幕信息必须是还未进行公开的,如果已经公开则没必要进行泄漏。
首先,我们需了解哪些人会成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管地位的,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可作为知情人,具体主要指的是以下几种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或者接触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包括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而对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也可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其次,在内幕信息中主要涉及哪些内容,我们了解到,内幕信息主要是指被一部分人接触到,但是尚未公开的,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的信息。如果该部分信息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为了保障改信息的隐蔽性,我国法律也将其纳入了规范体系。对内幕信息做出了一个较为详细的描述。
内幕信息主要指的是:首先,证券发行人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其次,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第三,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亏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以及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其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第四,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第五,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公司破产导致清算等情况。
内部交易信息的法律责任
内部交易信息的行为,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及其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不仅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同时还给与了该项措施予刑事惩罚。
首先,进行内幕信息交易,当事人将承担哪些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我们得知,如果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其次,内幕信息交易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规定了单位的处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严厉禁止的行为,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未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这对于其他交易人员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的待遇;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无论是我国的证券法还是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行为都做出了严厉的惩治措施,而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该严格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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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查获一起内幕交易案,涉案人员将承担哪些责任
近日,江苏证监局查获一起内幕交易案,对涉案人员分别处以四万元的罚款;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在证券市场上,一些熟知股票,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该信息公开之前,擅自将其所知的内幕信息泄漏给交易相对人,使他人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给其他交易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江苏证监局查获一起内幕交易案
因为轻信假内幕导致炒股亏损并不少见,却也有人有了真内幕还亏了钱,且被监管机构处罚。
江苏证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国斌、王文平内幕交易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两人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据了解,2013年9月,上市公司江苏索普的控股股东索普集团提出要整体上市,但因历史遗留问题,需理清资产。时任索普集团财务总监的王文平,担任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副组长一职,并在随后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全程参与。
2015年10月13日,在银河证券向索普集团出具《索普集团整体上市初步方案》之后,江苏索普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10月20日发布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江苏证监局认定,2015年4月28日索普集团请示国资委清产核资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2015年10月13日江苏索普股票停牌,为内幕信息终点,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4月28日至10月12日。
王文平因其特殊身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恰恰是在这一时间段,赵国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文平多次联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使用本人账户于2015年9月30日买入“江苏索普”27200股,成交金额225265.57元,卖出后亏损39403.61元。
冒着巨大风险搞内幕交易,不仅每人被罚了4万元,最后竟然还亏损了。“躺着挣钱”变成了“跪着赔钱”,这要归功于当时江苏索普的中小股东们。就在江苏索普宣布停牌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并没那么容易被骗的中小股东们意识到,这次重组更像是集团的化工业务整体上市。
而索普集团的资产皆为基础化工品,如甲醇、醋酸和醋酸乙酯等,属于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相比江苏索普主营的氯碱和ADC发泡剂,其极弱的盈利能力,曾一度让集团陷入绝境。
于是,在2016年1月14日,当江苏索普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时,该议案并没有获得通过。
根据当时审议的结果,同意票数为94.06万股,而反对票数达729.16万股。再加上由于大股东索普集团虽然持有1.68亿股,持股比例高达54.8%,但因为是关联方而回避表决,索普集团的如意算盘就这么落空了,随之而来的是2016年1月21日,江苏索普复牌首日跌停;1月22日,公司股价大跌5.82%,报收于7.77元。
讽刺的是,根据记者测算,赵国斌“割肉”的时间点大概在2016年2月份左右,随后,江苏索普的股价震荡上扬,最高曾达到他买入价的近两倍。
江苏证监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并不会因为没有获利就消除。他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交易,更不要参与内幕交易,否则极有可能“人财两空”。(江苏经济报)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的体现
如果想要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的,首先需要由熟知交易内容的知情人员泄漏给交易相对人,对于交易人再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获得不当的利益,而对于泄漏的内幕信息必须是还未进行公开的,如果已经公开则没必要进行泄漏。
首先,我们需了解哪些人会成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管地位的,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可作为知情人,具体主要指的是以下几种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或者接触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包括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而对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也可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其次,在内幕信息中主要涉及哪些内容,我们了解到,内幕信息主要是指被一部分人接触到,但是尚未公开的,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的信息。如果该部分信息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为了保障改信息的隐蔽性,我国法律也将其纳入了规范体系。对内幕信息做出了一个较为详细的描述。
内幕信息主要指的是:首先,证券发行人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其次,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第三,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亏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以及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其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第四,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第五,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公司破产导致清算等情况。
内部交易信息的法律责任
内部交易信息的行为,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及其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不仅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同时还给与了该项措施予刑事惩罚。
首先,进行内幕信息交易,当事人将承担哪些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我们得知,如果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其次,内幕信息交易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规定了单位的处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严厉禁止的行为,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未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这对于其他交易人员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的待遇;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无论是我国的证券法还是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行为都做出了严厉的惩治措施,而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该严格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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