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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广告法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承担者可以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广告能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市场与活力,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广告在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阻碍。
食品广告“丰胸”,再敲明星代言警钟
近日,网络上的一组椰树椰汁广告引发争议:在椰树椰汁的户外广告图片上,女性代言人衣着暴露,露出丰满的胸部,配以广告语“椰树牌椰汁,每天一杯,白嫩丰满”;而另一则网络视频广告中,多位胸部丰满的年轻女性手捧椰树椰汁,说出广告语“曲线动人,白嫩丰满”。(2月21日《新京报》)
不可否认,椰树椰汁的户外广告,女性代言人衣着暴露,露出丰满的胸部,突破了低俗底线。再者,“椰树牌椰汁,每天一杯,白嫩丰满”的广告语,作为普通食品,却宣传丰胸功能,已涉嫌虚假宣传,踩了法律红线。特别是,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紧箍咒”:如果代言虚假广告或问题食品广告,不仅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经济处罚,而且3年之内禁止代言任何广告。
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和“涉假三年禁入”规定尚未落地,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产品生产、销售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治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椰树椰汁广告“丰胸”,再敲明星代言警钟。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再者,既然广告代言更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比如,在代言中宣称“椰树牌椰汁,每天一杯,白嫩丰满”,或妄言某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代言保健品广告等,均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明星代信食品广告,首先要做到衣着得体、举止文明。同时,在代言前,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明星进行食品广告代言时,应更为谨慎地选择产品,不要代言自己未食用过的食品,并仔细审查产品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东方网)
虚假广告如何认定
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且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
首先,广告内容严重失实或不良暗示作用,虚假广告总是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与消费者,广告内容完全是虚构、蓄意夸大或者其引述部分不真实,不确定事实等作不良暗示,以任意提高商品的品质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或者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故意夸大失实的广告,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其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法。诋毁、贬低同类产品,比如在广告中诋毁、诽谤、蔑视他人的企业经营活动、服务以及商品,故意使公众对其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产生混乱,甚至违反诚信原则,不合理的使用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等。有的企业则在其他同类企业做出优质产品广告后,散布和实施诋毁该产品的言行;还有的虽言行内容真实,但有意与同类企业产品对比,以起不良暗示作用而引人误解等等;或者经营者发布与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的虚假信息广告,都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
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
我国的《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尤其是作为明星来说,在代言前,应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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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丰胸”,明星代言还需慎重
依据我国的广告法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承担者可以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广告能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市场与活力,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广告在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阻碍。
食品广告“丰胸”,再敲明星代言警钟
近日,网络上的一组椰树椰汁广告引发争议:在椰树椰汁的户外广告图片上,女性代言人衣着暴露,露出丰满的胸部,配以广告语“椰树牌椰汁,每天一杯,白嫩丰满”;而另一则网络视频广告中,多位胸部丰满的年轻女性手捧椰树椰汁,说出广告语“曲线动人,白嫩丰满”。(2月21日《新京报》)
不可否认,椰树椰汁的户外广告,女性代言人衣着暴露,露出丰满的胸部,突破了低俗底线。再者,“椰树牌椰汁,每天一杯,白嫩丰满”的广告语,作为普通食品,却宣传丰胸功能,已涉嫌虚假宣传,踩了法律红线。特别是,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紧箍咒”:如果代言虚假广告或问题食品广告,不仅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经济处罚,而且3年之内禁止代言任何广告。
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和“涉假三年禁入”规定尚未落地,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产品生产、销售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治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椰树椰汁广告“丰胸”,再敲明星代言警钟。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再者,既然广告代言更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比如,在代言中宣称“椰树牌椰汁,每天一杯,白嫩丰满”,或妄言某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代言保健品广告等,均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明星代信食品广告,首先要做到衣着得体、举止文明。同时,在代言前,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明星进行食品广告代言时,应更为谨慎地选择产品,不要代言自己未食用过的食品,并仔细审查产品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东方网)
虚假广告如何认定
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且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
首先,广告内容严重失实或不良暗示作用,虚假广告总是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与消费者,广告内容完全是虚构、蓄意夸大或者其引述部分不真实,不确定事实等作不良暗示,以任意提高商品的品质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或者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故意夸大失实的广告,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其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法。诋毁、贬低同类产品,比如在广告中诋毁、诽谤、蔑视他人的企业经营活动、服务以及商品,故意使公众对其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产生混乱,甚至违反诚信原则,不合理的使用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等。有的企业则在其他同类企业做出优质产品广告后,散布和实施诋毁该产品的言行;还有的虽言行内容真实,但有意与同类企业产品对比,以起不良暗示作用而引人误解等等;或者经营者发布与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的虚假信息广告,都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
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
我国的《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尤其是作为明星来说,在代言前,应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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