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酒后滋事被撤,酒后行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钱力新 2017-02-23 09:05:00
警官酒后滋事被撤,酒后行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我们习惯于把大事小情都摆在酒桌上处理,但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而且在酒精的麻痹下,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降低,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或遭受侵害无法作出抵抗行为。生活中,酒后自杀或杀人、酒后性侵他人、酒后偷窃、酒驾醉驾、酒后猝死等事件已屡见不鲜。虽然存在酒精麻痹人神经,使人的行为与清醒时不尽相同的事实,但对于酒后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只是减弱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依然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官酒后滋事被撤 太康县公安局开展大整顿

 

太康县公安局通报,2月18日,有微信网民转发视频,反映太康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指导员黄海峰酒后滋事问题。事发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纪委、督察,治安等部门连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局开展纪律作风大整顿,严格队伍管理,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经查,2月18日16时许,黄海峰酒后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豫AQ8C65)到板桥镇北街供销加油站加油,与加油站职工王某发生冲突,引发群众围观。接警后,板桥派出所值班民警及时驾驶警车(豫P5156警)出警,将黄海峰带离。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人民警察督察条例》,对黄海峰立即采取了禁闭措施。2月19日夜,太康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与黄海峰行政撤职处分,调离板桥派出所;对黄海峰涉嫌殴打他人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对板桥派出所长许志强诫勉谈话。

 

同时,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局开展纪律作风大整顿,严格队伍管理,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发生。(中国青年网)

 

酒后违法犯罪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酒后滋事的行为,若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接受行政处罚,若给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侵害事实,则需要接受刑罚处罚。近年来,酒后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所以,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要明确醉酒后应对违法犯罪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醉酒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其次,对病理性醉酒存在例外情形。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类,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再次,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应当负责任。因为尽管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况且这种减弱完全是行为人有意识造成的,即醉酒状态是行为人自己选择的,是一种原因性过错行为,可以说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而且行为人可以通过主观能动性杜绝这种醉酒行为的发生,《刑法》也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

 

最后,醉酒违法行为也应负民事和行政责任。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根据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因醉酒而免责。

 

3、如果给他人造成轻微的伤害,或者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虽然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组织上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纪律处分。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目前,法律把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触犯刑法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表明了法律对醉酒恶习和醉酒人寻衅滋事或者有发生案件动机者,遏制其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酒后犯罪行为,依然按照其行为性质进行刑罚处罚。一般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杀人罪、酒驾醉驾、强奸罪。

 

第一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喝酒后会激发人的暴戾好斗的心理,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致人受伤或死亡的损害结果。

 

1、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强奸罪。酒后也会减弱人的理智,从而违背女性意志侵犯女性。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上可知,醉酒并不能成为行为人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免责事由,只有病理性醉酒,即处于因饮酒引发的丧失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状态,才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为其酒后不法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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